最近有人向我諮詢,媽媽的房屋是民國 90 年買的,112 年 10 月出售,民國 90 年買的房屋,現在出售屬於「舊制」,而當初購入的買賣契約已經找不到,所以購屋成本費用不清楚。那麼,隔年 113 年 5 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該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呢?很多人一生可能只買賣過一次房地,所以對於出售房地後,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可能都很陌生,本文希望幫助大家建立正確稅務觀念,讓你正確申報又節稅! (✅最後更新時間:2025/2/19)
1.先釐清出售的房地屬於「舊制」還是「新制」
■取得日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屬於舊制房地
■取得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起:屬於新制房地
而所謂取得日,如果是一般最常見的買賣取得的話,
所以像一開頭提到的案例,媽媽在111年出售房地,當初是民國90年買的,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可確認此房地屬於「舊制」。
有原則就有例外,某些狀況下(例如:繼承、遺贈、夫妻贈與或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日可以追溯至前一手的取得日,而有機會維持適用舊制,這個我們會再另外寫一篇文章與大家探討。
2.出售新舊制房地之所得稅課稅異同
當我們依據取得日判斷出我們所出售的房地,是屬於新制或舊制後,接著我們來說明一下,新、舊制房地出售後,課稅的方式有何不同?
■舊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5%~40%之稅率
■新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相信大家有發現,其實新、舊制最主要的差異在於,
因此,在規劃舊制土地的移轉時,務必審慎評估,可能一個不小心,舊制土地就變成新制土地了,出售的獲利,本來不用課稅反而變成要課稅了。
此外,不論新制或舊制土地,都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與新、舊制無關)。
3.出售舊制房地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這邊我們延續開頭的案例來討論—媽媽出售舊制房地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計算呢?
首先我們先引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一則 QA 給大家看。
Q: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其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而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
■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
也就是說,出售舊制房地時,土地的獲利免課稅,而房屋的獲利=房屋的售價-房屋的取得成本及費用,而這種計算方式,我們又稱為核實課稅。
3-1 核實課稅(合約價款有區分房地)
假設案例中的媽媽,當初購入房地價款為1,000萬(且合約有區分房屋價款400萬、土地價款600萬),112年以1,800萬出售(且合約有區分房屋價款700萬、土地價款1,100萬),則媽媽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
項目 | 合約價款(買進) | 合約價款(賣出) | 獲利 |
房屋 | 400萬 | 700萬 | 300萬 |
土地 | 600萬 | 1,100萬 | 500萬 |
合計 | 1,000萬 | 1,800萬 | 800萬 |
3-2 核實課稅(合約價款未區分房地)
假設案例中的媽媽,當初購入房地價款為1,000萬(但合約沒有區分房屋、土地價款各為多少),112年以1,800萬出售(合約有區分房屋價款700萬、土地價款1,100萬),此時,我們無法像上一個例子一樣,直接用當初買進跟現在賣出的房屋價款來相減,計算房屋出售所得。那怎麼辦呢?
依照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及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
假設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50萬,土地公告現值500萬,所以我們可以先算出房屋現值佔總現值的比例為:
👉房屋現值比=房屋現值÷(房屋現值+土地現值)=350÷(350+500)=41.18%
接著計算「賣出總價款-買進總價款」=1,800萬-1,000萬=800萬,這是房+地的總獲利。
其中土地的獲利免稅,房屋的獲利我們就要透過房屋現值比來求算:
👉房屋的獲利(財產交易所得)=
這個方式,是因為只要買進或賣出的任一份合約沒有將房、地價款區分開來,便無法直接算出房屋的獲利(財產交易所得),因此透過房屋現值比來求算,在這個案例中,其實跟 3-1 所算出來的300萬,還滿接近的呢!
項目 | 合約價款(買進) | 合約價款(賣出) | 獲利 |
房屋 | ? | 700萬 | ? |
土地 | ? | 1,100萬 | ? |
合計 | 1,000萬 | 1,800萬 | 800萬 |
房屋現值比 | 房屋現值比 | 41.18% | |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獲利) |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獲利) | 3,294,400元 |
3-3 設算課稅(非高價住宅)
若案例中的媽媽,
依照財政部《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 6,000 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每坪單價 120 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 4,000 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每坪單價 75 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每坪單價 50 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2,200 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每坪單價 35 萬元以上。
出售非高價住宅的舊制房地時,
舉例來說,假設媽媽出售的房屋評定現值為 350 萬,房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參照《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新莊區的設算百分比為 44%。
👉媽媽的財產交易所得額=
大家應該有發現,用此方式推計出來的財產交易所得,遠低於上面核實課稅的結果。
但用設算方式申報的前提,必須是「未依規定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
由於 2012 年 8 月開始,已實施實價登錄,成交價不太可能找不到;至於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仍可能從當初的賣家、銀行或建設公司等單位,查到我們的原始取得成本。但若年代真的很久遠,對稽徵機關來說,要查也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縣市地區 | 設算百分比 | 縣市地區 | 設算百分比 |
臺北市-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及信義區 | 48% | 臺北市-北投區、萬華區及文山區 | 45% |
臺北市-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及南港區 | 46% | 新北-汐止區及樹林區 | 41% |
新北-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土城區 | 44% | 新北-林口區 | 42% |
新北-泰山區 | 36% | 新北-五股區及三峽區 | 34% |
新北-淡水區 | 29% | 新北-八里區 | 27% |
3-4 設算課稅(高價住宅)
至於如果出售的是舊制高價住宅,我們將在另一篇文章《我的房子是高價住宅嗎?出售舊制高價住宅要怎麼課稅呢?》與大家介紹其計算方式。
4.FAQ常見問題
Q1:如何判斷所出售之房地屬於新制還是舊制?
以取得日為準,原則上:
■取得日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屬於舊制房地
■取得日在民國105年1月1日起:屬於新制房地
Q2:新、舊制房地出售後,課稅的方式有何不同?
■舊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5%~40%之稅率
■新制
出售土地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屋的所得:房、地一起計算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
5.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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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52 留言
蔡會好文讓人秒懂複雜稅制
非常謝謝潤生的鼓勵,希望有幫上忙!
深入淺出易懂的內容.謝謝
不客氣,很開心能讓您這麼說,感恩!
蔡會計師您好:本篇文章說明清晰,搭配案例非常實用,當下即懂,獲益良多,
有一問題請教,懇請釋疑
我有一塊地已取得20餘年(地上無建物),將來計畫蓋屋出售,應適用舊制或新制?
如何處理才能節稅? 謝謝!
您好,土地為舊制,新建房屋則為新制
蔡會計師您好~我的房子是民國97年法拍屋購入的,今天出售,想詢問是否可以查出當是買入的價錢(已不記得當時價錢),或是可以先使用3-3 設算課稅(非高價住宅)報稅,若國稅局查出當時買價補稅會有罰款嗎?謝謝您
提供這則國稅局新聞稿給您參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房屋評定現值之2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百餘萬元,後來經該局查獲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百餘萬元,而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註銷本稅及罰鍰云云,案經該局以業已查得實際交易價格,並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其自行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所得與核實認定所得之差額,自屬漏報,遂予以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887dff0d9564dae8c15545fd3e43aeb
謝謝您的回覆,感恩
蔡會計師您好,父親一間房屋民國65年取得,日前由哥哥繼承後打算出售,哥哥名下原有一間房屋,所以父親那間房子目前無人設藉,買家有說雖然適用舊制,但出售後有可能因沒設藉的關係會被以不是自用住宅以新制課稅,建議哥哥先設藉半年,他聽過有人因此被用新制課稅所以告訴我們這個訊息,網路查不到相關訊息,煩請蔡會計師為我解答,謝謝
1.繼承自爸爸的房屋,哥哥未來出售原則上適用舊制。
2.除非有符合設籍等自住條件,才能改適用新制。
您好 請問這裡的回覆是否有誤呢?如果是在105年之後繼承,繼承時採公告現值計算,繼承後短期出售,房地合一稅的稅負是很重的
您可以研究一下:財政部104/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請問在民國100年取得的停車位, 在民國112年賣掉, 要怎麼報稅? 謝謝
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蔡會計師您好~
當初 100 年購入成交價660萬,屬於舊制房地;於112年賣出 1280 萬
但 購入時的所有資料皆已無法取得並證明,只有去年賣出時的各式單據有保留
請問~是否只能採用”評定現值”的方式來報稅了呢? 謝謝您~
因為你說無法舉證原始成本,看起來只能這樣了。但若國稅局查到我們的原始成本,仍會補稅加罰。
請問房屋超過六十年且為竹造且損壞 買賣需要也需要繳稅嗎
若有賺錢就要繳稅。
蔡會計師好,我於101年取得一個共有房產的六成, 102年母親將剩餘四成贈與給我。今年五月出售房產,請問將如何申報房產交易所得最為有利?謝謝。
1.建議合法申報。
2.可善用重購退稅規定。
好清楚的說明,請教若房屋由爺爺在民國82年取得,109年奶奶繼承,110年奶奶過世以遺囑遺贈給孫女,請問這孫女若出售房屋是適用舊制或新制?取得期間怎麼計算呢?
1.新制。
2.持有期間部分,若有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話,爺爺+奶奶+孫女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3.可併同參考我的另一篇文章:https://cpacorey.com/continuously-inherited-realestate/
蔡會計師您好~謝謝分享這麼詳細的說明,以下為我的問題
我的狀況為媽媽四個姐妹於20幾年前繼承外公的房子(四人平均持分,屋齡應有50年以上),當初是自建的,不是購入的,在112年7月出售1300萬元,所以想請問1.如何證明當初的取得成本,2.如何計算去年的財產交易所得3.本房子是自用住宅會有免稅的規定嗎
1.取得成本是繼承時的公告現值。
2.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當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相關優惠。
蔡會計師您好~想請問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有要辦理重購退稅,以小換大是怎麼定義?
1.賣出的總價與買入的總價
2.賣出的總價乘上房地比與買入的總價乘上房地比
3.賣出的房屋評定現值與買入房屋的評定現值
2.如買賣契約書所載之成交價格係包括房屋及土地之總價,並未劃分房屋、土地之價格者,則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請問婆婆在112年出售持有30多年,今年申報綜所稅時,財產交易所得需要她個人自己申報,還是可以當扶養人口,一起合併申報呢?
能否扶養請參考此篇文章:https://cpacorey.com/dependents/
蔡會計師您好
請問我妹妹的房子是2024.01底完成土地建物轉移交屋,但國稅局要妹夫今年五月報交易所得稅,說電腦上日期是2023.12月的,這樣該如何做呢?
代書說是2025(104)報稅,妹夫怕有罰款問題…
妹妹的房子是80年購買的,112.11月有委托仲介簽約買家,但113.1月底才完整交屋手續…今年是要報嗎?
依照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73/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及歸屬年度認定原則
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您好,如果舊制老透天(房屋評定現值只有50萬、土地公告現值600萬)要出售,買賣契約上要如何訂定現在的房、地佔比?依照上述的比例換算嗎?房:50/(50+600)x出售總價3000萬=230萬,那房屋財交稅依舊制230-350(原始買入之房屋價格)會小於0,是不是就不用課到房屋的交易稅?只要課土增稅
另外若要重購退回土增稅,新買的房+地總價大於賣舊透天的房+地總價即可嗎?
還是必須房對房、地對地的一賣一買契約上差額?(買賣皆同一所有權人)
感謝
1.買賣契約若未拆分,則依房地現值比例計算,依據你的資訊,財交所得=(3000-成本)x50/650
2.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只比較土地公告現值,不是房地總價。可參考:https://cpacorey.com/land-value-tax-calculation/
❣️
再請教豪宅線下修後的交易稅
&重購退稅還要卡房地面積符合規定才能退,都市房屋面積含車位面積嗎?
如果依文中所舉例子,以舊制計算依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當年所得稅,300萬級距30%,怎麼比新制15%還更高了⋯那舊制是不是反而不划算?
舊制只計算房屋的所得,新制則包含土地的所得。
請教 蔡會計師
您好
針對以下這句話,我有些疑問
“此外,不論新制或舊制土地,都還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與新、舊制無關)”
您文章寫很詳細,很棒
但關於舊制,您只有提到(計算到)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部分
土地增值稅 似乎沒提到
但又說 舊制 之下,土地的所得是 免納所得稅的
這裡我就有點不太清楚
土地的所得,大部分來自於 土地的增值 (不論是公告現值的增值,或是 市價的增值)
若是還要 舊制還要再課 “土地增值稅” => 那不就代表 土地的所得 也是要繳稅的 ?
若是要繳 土地增值稅
若是自住有設籍,是否為繳納 10% 呢
感謝
土地增值稅跟所得稅為兩個截然不同的稅目,無法混為一談。
蔡先生您好
看完您上傳〔出售舊制房地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如何正確申報又節稅?〕一文,真的收益良多,感謝您的用心!
想請教,我民國99年受贈與的房子準備要出售,因是贈與又屬於舊制,不知有什麼可以幫忙節稅的方法呢?
感謝您!
好消息是舊制土地免稅。至於房屋,受贈成本已知,建議合約區分房地價款。
您好,請問合建的房屋(房屋是民國80年前取得的),合建完後為民國109年,因為持有者民國110年往生房屋分別遺贈和贈與給孩子,孩子在民國111年賣掉,這樣會課到什麼樣的稅?
1.土地如果是繼承取得,可維持舊制免稅,房屋則為新制,課徵房地合一稅。
2.出售土地還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感謝蔡先生開文解答稅務:
我想提問,最近有想買農舍(農地+農舍),打算住幾年後出售。
出售農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就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免繳房地合一稅。
出售農舍:須隔年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請問買賣農舍時可以採用本文所示
3-1 核實課稅(買賣合約價款有區分房地)的方式計算報稅嗎?
1.依農發條例興建之農舍,排除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應適用舊制;非依農發條例興建之農舍,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合先敘明。
2.房屋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核實計算為原則,故若買賣合約有分別載明房地價款,原則上以合約為主。
感謝蔡先生解惑。
承上題:
買賣合約價款區分房地,是否有規定分配比例?
例如我現在要購買的農舍+農地,總價金2000萬,農地的公告現值是750萬。
現在簽買賣合約的時候,買賣合約內分別載明(農舍房屋購買1250萬)(農地購買750萬)。請問這樣可以嗎?
感謝回覆。
1.契約自由訂定
2.法律沒有規定分配比例
3.通常會參考現值比
Hello,(感恩會計師辛苦整理~)
在3-3 高價住宅的部分,有些地方需要調整。
除了台北市有”不含車位”的計算方式外,其他地區都是”含車位”計算~
下方為連結網址函文的內文複製: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 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或每坪 單價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 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二千二百萬元以上, 或每坪單價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上。
你好,我認為是你誤會囉
蔡會計師您好!
房屋為舊制過渡期有實價登錄買入,故無法用評定現值計算所得,要以實際成交金額計算所得,假設實際獲利800萬元x40%=320萬,這時所得併入個人所得假設可能超過30%級距,
但如果用新制房地合一計算,另外還有400萬免稅額,是否新制計算起來要繳的稅額比舊制還低,這樣合理嗎?感謝
你好
1.稅制是否合理,不在我們討論範圍。
2.舊制只計算房屋的獲利,新制要把土地獲利也算進來。
3.假設你的800萬是指房地總獲利,40%是指房屋現值比,那新制是用800萬計算房地合一稅,不是320萬。
蔡會計師您好、我是實價登錄後買的房子、請問之前的合約找不到了、是否可以直接用實價登錄的金額作為買屋成本?另外可以從之前買房代書那邊找到的影本收據(例如契稅影本及其他文件)交給國稅局做成本抵扣依據嗎?
您當然可以先這樣主張,後續再與稅局承辦充分溝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