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自民國20施行以來,就已經有「優先股」之制度,並於民國55年修正為「特別股」,當時的條文內容其實與現行規範已相去不遠,也就是說特別股已存在至少半世紀之久。然而因為大眾對於特別股不太熟悉,加上過去主管機關嚴謹看待,實務上使用特別股的情況相對少見。
那麼,究竟特別股可以哪裡特別?可以如何規劃讓股權架構更具彈性呢?本文與大家一起來探討。
一、公司法於107年修法後,特別股更有彈性
過去大家所熟悉的普通股,它跟特別股不同之處在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法給予的基本權利,像是:
- 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 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 保障及退場機制
但如果今天我們想要引進新資金,面對不同的出資者,我們希望針對上述三大面向,個別量身定做出有別於普通股的投資條件,例如:
- A投資者的股份,無表決權,每年可分配5~10%股息
- B投資者的股份,一股有10倍的表決權,但不領股息
- C投資者的股份,每年可固定分配1%股息,但若公司清算,可以優先拿回2倍的投資本金
當面對以上這些客製化需求,就不是普通股可以處理的。但很可惜的是,在修法以前,除非是閉鎖性公司,否則對一般非公發公司來說,本該派上用場的特別股,卻一點都不特別,不僅不能設計複數表決權,也不能讓一股特別股轉換為多股普通股等,讓企業在尋求潛在投資者的過程中,時常碰壁,實屬可惜。
好在,近年來政府為了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吸引投資,於
二、特別股常見條款簡介
在與潛在投資人洽談投資條件時,一般會針對以下重要條款進行討論:
三大面向 | 常見條款 |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 股利率(固定/浮動/區間/上下限) 優先分配股利 股利是否累積 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
(二)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 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特定事項否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 保障當選董監 |
(三)保障及退場機制 | 反稀釋 優先清算權 贖回權 資訊取得權 |
(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有關特別股的盈餘分配權,相信是企業與特別股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提醒大家至少要思考以下四件事:
(1)股利率
有別於普通股,特別股可視需求設計為無股息或有股息。有股息者,可進一步討論股利率為固定、浮動、區間或設定上下限。
投資條件 | 舉例說明 |
A.固定 | 每年分派股息10% |
B.浮動 | 股息依上年度1/1台銀定存三年期一般存款機動利率為準 |
C.區間 | 股息年率2%~10% |
D.上下限 | 股息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2)優先分派股利與否
有時候投資人
(3)股利是否累積
公司創業初期可能還在燒錢的階段,也許要過2~3年,營運才會上軌道。若特別股為可累積特別股,當未來公司營運上軌道,有能力發放股利時,必須先補足以前年度積欠的股利給特別股股東,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4)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特別股股東除了可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亦可繼續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當年度有100萬盈餘可供分配,股利分配金額試算如下:
甲公司股東結構 | 股份數 | 持股比例 |
特別股股東-張三 | 100 | 10% |
普通股股東-李四 | 400 | 40% |
普通股股東-王五 | 500 | 50% |
合計 | 1,000 | 100% |
特別股投資條件 | 股利分配金額-特別股股東 | 股利分配金額-普通股股東 |
股息優先分派5% 可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 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 | 優先分派100萬x5%=5萬元 95萬元x10%=9.5萬元 張三共可領取5+9.5=14.5萬元股利 | 李四: 95萬元x40%=38萬元股利 王五: 95萬元x50%=47.5萬元股利 |
股息優先分派5% 不得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 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 | 優先分派100萬x5%=5萬元 張三僅可領取5萬元股利 | 李四: 95萬元x400/900=42.2萬元股利 王五: 95萬元x500/900=52.8萬元股利 |
三、小結
本文介紹了特別股在公司盈餘分配上常見的規劃條款,像是股利率的設定、股利分派優先與累積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