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很多人以為只要寫好財產怎麼分就行,但實務上常見的瑕疵是「形式錯誤導致遺囑無效」「侵害特留分被扣減」「沒指定執行人讓繼承人爭執」等。本文整理會計師多年實務經驗,告訴你預立遺囑時除了財產分配外,務必處理的 5 個關鍵:確保遺囑有效、注意特留分、指定遺囑執行人、處理特種贈與歸扣、安排身後事。把這 5 件事做好,才能讓遺囑真正發揮保障家人的作用。
第1件事:確保遺囑形式合法有效(5 種遺囑類型介紹)
依照民法規定,
| 方式 | 規定 |
| 自書遺囑 |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 公證遺囑 |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 密封遺囑 |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
| 代筆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 口授遺囑 | 適用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由 2 人以上見證人筆記或錄音。 |
- 見證人資格不符
- 見證人中途離開,沒有從頭到尾在場
-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非立遺囑人所指定
- 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手寫,不可用電腦打字
- 立遺囑人未親自「口述」,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與規定不符
第2件事:避免侵害特留分(含應繼分計算示範)

訂立遺囑時,除非立遺囑人有特殊的考量,遺囑內容原則上不應該侵害到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指的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財產的比例,計算順序要先算出其「應繼分」(原法定比例),再進一步計算其特留分。
應繼分則是法律規定繼承人原本可以分到的比例(特留分通常為應繼分的 1/2)
舉例來說,若阿明身故,留下配偶及 2 個小孩繼承,參考上面表格,可算出配偶及小孩之應繼分及特留分如下:

若阿明生前有預立遺囑,遺囑中有關財產分配,應滿足配偶(1/6)及 2 個小孩(1/6 x 2)之特留分。
亦即,若阿明留下遺產 1,800萬元,應至少分配給配偶 300 萬元,2 個小孩也應至少分配各 300 萬元,合計 900 萬元。
剩下的 900 萬元,阿明則可用遺囑自由處分,例如可以捐贈給公益團體。
倘若阿明之遺囑中有關財產分配,僅分配給配偶 100 萬元,低於配偶的特留分 300 萬,此時配偶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行使扣減權。所謂扣減,意思就是拿回其應有特留分,如果配偶提出扣減,即可拿回差額 200 萬元(300-100)。
最後,附帶一提,
第3件事:指定遺囑執行人,有效落實遺囑
此外,實務上繼承人如果想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採取多數決決定。
如有預立遺囑,可考慮於遺囑中訂明「授權遺囑執行人得代表申請以存款繳納遺產稅事宜」,如此一來,在辦理以存款抵繳遺產稅時會比較省事。
第4件事:處理特種贈與歸扣與剝奪繼承權
所謂特種贈與歸扣,規定在民法1173條: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父母親在生前,有因為子女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財產給子女(特定原因的贈與;又稱特種贈與),當父母身故做遺產分配時,子女當初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些原因所獲得的贈與,等於是提早先分配到的遺產,在做遺產分配時,必須先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
此外,若發生配偶外遇、家暴,或是子女嚴重不孝,對自己構成重大侮辱,亦可於遺囑中註明,但最好能提出證據,如此一來便可剝奪其繼承權,讓他/她無法分到我們的遺產。
第5件事:安排身後事與葬禮意願
以下舉一個經典案例: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先生 2016 年過世時,其遺囑中,也針對後事及葬禮做了妥善安排:
「本人之意願為不發訃文,以登報方式敬告諸親友。於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辦告別式,一切儉樸莊嚴無須舖張;遺體以火葬方式處理,骨灰安放在三峽白雞農場懷恩塔。」
雖然有關後事的安排,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即便將處理後事等殯葬事宜寫在遺囑裡,也無法強迫繼承人執行,但我想多數繼承人在這件事上,會盡量尊重長輩的遺願來落實。
會計師結語
多年的會計師執業生涯下來,近幾年可以感受到現代人對於預立遺囑的態度越來越正面、開放,不像以前那麼忌諱。
預立遺囑沒有想像中複雜,但細節決定成敗。建議在身體健康時就完成規劃,並至少每 5 年檢視一次(因家庭狀況、財產配置可能變化)。若資產較複雜或有家族企業考量,建議由會計師+律師共同協助起草,確保遺囑兼顧法律有效性與稅務規劃效益。
大家如有任何想法或疑問,也歡迎與我進行討論或預約諮詢。
常見問題 FAQ
Q1:訂立遺囑有幾種方式?哪一種最有效力?
依民法規定,遺囑共有 5 種訂立方式:自書遺囑(親自手寫並簽名)、公證遺囑(公證人+2 位見證人)、密封遺囑(簽名後密封交公證人)、代筆遺囑(3 位見證人,由 1 人代筆)、口授遺囑(生命危急時的特殊方式)。5 種方式都具同等法律效力,沒有「哪一種比較有效」的問題,但公證遺囑因為由公證人協助製作,最不容易因形式瑕疵而無效,建議資產較複雜或擔心爭議的人優先選擇。自書遺囑雖然簡便,但實務上最常因為「用電腦打字」「沒記日期」「忘記簽名」等小錯誤導致無效。
Q2: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簽名章可以代替簽名嗎?
不行,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手寫,用電腦打字或委由他人代筆都會導致遺囑無效。這是民法第 1190 條的強制規定,目的是確保遺囑確實出於立遺囑人的本意。簽名部分,原則上應親自簽名,不能用印章代替;若立遺囑人因疾病無法簽名,可按指印代替,但須有 2 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並於遺囑中記明指印代簽事由。實務上常見瑕疵還包括:忘記寫年月日、塗改未註明、簽名漏簽等,這些都會讓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Q3:什麼是特留分?遺囑侵害特留分會無效嗎?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財產的比例」,目的是避免立遺囑人完全剝奪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原則上,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則為 1/3)。舉例來說,阿明過世留下配偶與 2 個小孩,遺產 1,800 萬,配偶與每個小孩的應繼分都是 600 萬,特留分各為 300 萬。重點是:即使遺囑侵害特留分,遺囑本身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被侵害的繼承人有「扣減權」,可以主動要求拿回差額。若繼承人不主張扣減,遺囑分配方式仍然有效。
Q4:遺囑可以剝奪不孝子女或外遇配偶的繼承權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民法第 1145 條規定的「繼承權喪失事由」。法定 5 種情形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或致重傷未致死、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或撤回遺囑、偽造變造或隱匿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以及其他繼承順位優先者全部喪失繼承權者。其中「重大侮辱或虐待」需有具體事證,並在遺囑中明確記載剝奪繼承權的事由。建議涉及此類規劃時,務必諮詢律師確保程序完備。
Q5:遺囑執行人是誰可以擔任?為什麼一定要指定?
遺囑執行人是負責執行遺囑內容、處理財產分配的人,可以由繼承人、第三人、律師、會計師擔任,但未成年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指定遺囑執行人有三大好處:第一,避免繼承人之間因執行細節爭執;第二,遺囑執行人有獨立法律地位,可依遺囑內容處分財產,不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第三,實務上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需多數決,若於遺囑中授權執行人代表辦理可大幅省事。建議指定 2 至 3 個順位的執行人,避免第一順位辭任或先過世導致遺囑無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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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超過 12 年。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