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時,除了寫清楚財產分配外,務必做好這5件事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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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能夠讓立遺囑人在生前進行財產分配規劃,保障財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的意願,避免繼承人之間的糾紛,節省時間和金錢,增加遺產的效益。因此,建議每個人在合適的時候都應該撰寫預立遺囑,讓自己的財產能夠得到合理的分配。但除了財產分配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外,在我們預立遺囑時,有 5 件事千萬要好好處理,以免預立遺囑的美意大打折扣。

1.確保遺囑有效

依照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均有其相關規定,必須嚴格遵照以下規定內容訂立,才是有效的遺囑。

方式規定
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記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遺囑訂立方式

遺囑無效之常見瑕疵如下,請大家務必小心注意

  • 見證人資格不符
  • 見證人中途離開,沒有從頭到尾在場
  •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非立遺囑人所指定
  • 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手寫,不可用電腦打字
  • 立遺囑人未親自「口述」,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與規定不符

2.注意特留分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規定

訂立遺囑時,除非立遺囑人有特殊的考量,遺囑內容原則上不應該侵害到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指的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財產的比例,計算順序要先算出其「應繼分」(原法定比例),再進一步計算其特留分。

舉例來說,若阿明身故,留下配偶及 2 個小孩繼承,參考上面表格,可算出配偶及小孩之應繼分及特留分如下:

2023 02 23 21 45 39 11008 夫妻財產、遺產及遺囑規劃解析 上課版.pptx PowerPoint
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

若阿明生前有預立遺囑,遺囑中有關財產分配,應滿足配偶(1/6)及 2 個小孩(1/6 x 2)之特留分。

亦即,若阿明留下遺產 1,800萬元,應至少分配給配偶 300 萬元,2 個小孩也應至少分配各 300 萬元,合計 900 萬元。

剩下的 900 萬元,阿明則可用遺囑自由處分,例如可以捐贈給公益團體。

倘若阿明之遺囑中有關財產分配,僅分配給配偶 100 萬元,低於配偶的特留分 300 萬,此時配偶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行使扣減權。所謂扣減,意思就是拿回其應有特留分,如果配偶提出扣減,即可拿回差額 200 萬元(300-100)。

最後,附帶一提,即使遺囑對於財產分配,有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將可提出扣減。

3.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份遺囑如果要有效貫徹執行,建議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務必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為了避免遺囑執行人辭任或先行過世,建議可指定多個順位的遺囑執行人。

此外,實務上繼承人如果想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必須採取多數決決定。

如有預立遺囑,可考慮於遺囑中訂明「授權遺囑執行人得代表申請以存款繳納遺產稅事宜」,如此一來,在辦理以存款抵繳遺產稅時會比較省事。

4.特種贈與歸扣與剝奪繼承權

所謂特種贈與歸扣,規定在民法1173條: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父母親在生前,有因為子女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財產給子女(特定原因的贈與;又稱特種贈與),當父母身故做遺產分配時,子女當初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些原因所獲得的贈與,等於是提早先分配到的遺產,在做遺產分配時,必須先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

但若父母在當初的贈與契約或遺囑中註明,當初這些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做的特種贈與,無須歸扣的話,那就不用加回應繼遺產,再計算扣除,對這些子女會比較有利,能分到更多的財產。

此外,若發生配偶外遇、家暴,或是子女嚴重不孝,對自己構成重大侮辱,亦可於遺囑中註明,但最好能提出證據,如此一來便可剝奪其繼承權,讓他/她無法分到我們的遺產。

5.安排身後事

長榮總裁張榮發先生在其遺囑中,也針對後事及葬禮做了妥善安排:

「本人之意願為不發訃文,以登報方式敬告諸親友。於台北第二殯儀館舉辦告別式,一切儉樸莊嚴無須舖張;遺體以火葬方式處理,骨灰安放在三峽白雞農場懷恩塔。」

雖然有關後事的安排,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即便將處理後事等殯葬事宜寫在遺囑裡,也無法強迫繼承人執行,但我想多數繼承人在這件事上,會盡量尊重長輩的遺願來落實。

6.FAQ及小結

Q1:訂立遺囑有幾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嗎?

依照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均有其相關規定,只要嚴格遵照其規定訂立,都是有效的遺囑。

Q2:如果遺囑對於財產分配,有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遺囑會因此無效嗎?

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只是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將可提出扣減。


多年的會計師執業生涯下來,近幾年可以感受到現代人對於預立遺囑的態度越來越正面、開放,不像以前那麼忌諱。

總的來說,預立遺囑可以確保財產分配符合遺囑人的意願,避免爭議和糾紛,確保家庭成員在遺囑人身故後得到合理的照顧和保護,也可以避免財產被不適當的人繼承。因此,我們都應該在適當的時機,開始思考預立遺囑,以確保自己的意願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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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超過 12 年。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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