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的財產如何讓12位孫子繼承?(遺贈、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規劃)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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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背景

爺爺、奶奶(高齡90歲)有 4 個小孩(甲乙丙丁),4 個小孩又分別有 3 個子女(即孫子,共 12 位,A~L)。

爺爺、大哥甲及小弟丁已於多年前身故。

繼承系統表如下圖:

遺贈
繼承系統表

2.需求

奶奶欲將財產分配給 A~L 共 12 位孫子,於奶奶身故後,由孫子平均繼承。

3.法定繼承人分析

依照民法 1138 條規定,奶奶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從案例背景我們得知,當然繼承人配偶已經不在,奶奶的繼承人應該會是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此外,依據民法 1140 條規定,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就是說,大哥甲及小弟丁,因為早於奶奶死亡,故由 ABC 及 JKL 代位繼承。

4.方案討論

4-1 自然繼承

若什麼都不做,自然發生繼承時,奶奶的繼承人如下紅色框框所示(乙+丙+ABC+JKL),無法完全滿足奶奶的需求。

乙、丙後續仍須負擔一定的遺產稅或贈與稅成本,才能再將奶奶的財產移轉給DEF&GHI。

自然繼承

4-2 預立遺囑

若奶奶意識正常,且能清楚口語表達,可考慮尋求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或公證人)協助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全數透過遺囑贈與(簡稱遺贈)給 A~L。然而需注意的是,此舉可能會侵害乙、丙的特留分,若乙、丙提出扣減,則需返還部分財產以滿足乙、丙之特留分(各 1/8,共 2/8 )。

然而,若乙、丙均同意不爭取特留分,便可讓12位孫子順利取得奶奶的財產,滿足奶奶的遺願。

4-3 拋棄繼承

若乙、丙於奶奶身故後,辦理拋棄繼承,那又會變成怎樣呢?

若乙、丙拋棄繼承,則其所拋棄之應繼分,應歸屬代位繼承人繼承(即ABC&JKL)(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7號、100年度繼字第857號、97年度繼字195號等裁定參照)。

2
乙丙拋棄繼承

如此一來,DEF&GHI 反而因乙、丙之拋棄繼承,無法繼承奶奶的財產,故拋棄繼承不可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40432844號函及法務部104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0403510780號函

4-4 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規定,若繼承人有偽造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行為,將喪失繼承權。

因此,若乙、丙有下述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並經奶奶表示其不得繼承的話,乙丙將因此喪失繼承權。

由於喪失繼承權亦為民法 1140 條代位繼承的要件之一,故此時 DEF&GHI 將可與ABC&JKL一起代位繼承奶奶的財產。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5.FAQ及小結

Q1:民法中法定繼承人之規定為何?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Q2:預立遺囑還是有特留分的限制嗎?

是的,遺囑內容如侵害特留分,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可提出扣減。


綜上所述,我認為「自然繼承」或是「預立遺囑」會是比較好的選項,然而不論是自然繼承或預立遺囑,都有各自的缺點與風險。究竟要如何取捨,除家庭內必須有共識以外,更有賴專業人士與客戶妥善溝通討論,才能達成雙贏的局面!

6.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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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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