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位前同事跟我聯絡,提到他多年前幫女兒規劃保險,最近想要變更要保人給女兒,才發現似乎要繳不少稅,詢問我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很多人都會幫自己或幫家人規劃保險,但可能不知道保單關係人的安排、變更與金流,將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今天我們就先來談一下保單可能涉及贈與稅的3種情形吧!
1.代繳保費
保費的繳納是「要保人」的義務,如果今天由他人代繳,那就可能涉及贈與稅。
此代扣款之行為即視同贈與,保費金額應納入母親當年度之贈與總額,若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累計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則須課徵贈與稅。
2.變更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可以理解成就是「要」花錢買「保」險的「人」。
要保人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擁有指定受益人、申請保單貸款與終止契約的權利。
所以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當今天我們把要保人變更給他人,就等同於把財產贈與給他人,當然屬於贈與行為。
舉例來說,某甲原向某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人壽保單,並以某甲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
某甲在2022年2月10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變更生效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00萬元,
因此,贈與總額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5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須課徵贈與稅。
3.要保人不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
生存給付包括常見的滿期金與生存金或其他類似名目。
「滿期金」是指繳費期滿後,保戶可領取一筆滿期金額;「生存金」則是指在約定好的時間內,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險業者將持續給付生存保險金給受益人。
舉例來說,陳媽媽有一對兒女,2016年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
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生存受益人,6年期滿(2022)各可領回300萬,
滿期當年,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給兒子及女兒,各300萬,共600萬元。
跟第2點變更要保人提到的觀念很像,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
我們也可以從金流的角度來理解,今天付錢的是要保人(媽媽),但拿到錢的是生存受益人(子女),就會被認定發生贈與的事實。
因此滿期金給付的當年(2022),陳媽媽累計贈與金額為6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須課徵贈與稅。
4.小結
上面提到的3種保單涉及贈與之贈與日與贈與金額認定,整理如下表,供大家參考:
保單涉及的稅目包括贈與稅、遺產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等,相互之間又可能有連帶影響關係,
建議大家簽保單前要先釐清自己買這張保單的目的是什麼,並瞭解相關稅務議題。
並不是說繳稅是不好的,而是最好事先弄清楚,買這張保單的效益與相對應的成本。
最怕的是,買的時候不知道有稅務成本,等發生時除了補稅,還可能受罰,賠了夫人又折兵!
5.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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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節稅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包括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而且又會因為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不同安排,而產生不同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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