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星租稅協定新約解析:3年落日條款上路,稅負變化一次看懂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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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13 日,台星租稅協定新約正式生效,並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適用。這次修約是台灣第一個全面翻修的租稅協定,也因此在市場上引發高度討論。不少台商朋友第一時間都很關心:視同已納稅額扣抵真的要取消嗎?新加坡股利匯回台灣稅負會變高嗎?是否應該在 3 年內提前匯回盈餘呢?本文將從制度背景、落日條款衝擊、扣繳稅率調整,以及移轉訂價機制升級,幫你解析新版台星租稅協定對台商的實質影響。

一、台星租稅協定新約時程一次看懂

首先釐清時間軸:

  • 簽署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生效日:2026 年 2 月 13 日
  • 適用日:2027 年 1 月 1 日

本次修正當中,有一個很關鍵的是——3 年落日條款

新約針對台商最關注的「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與「間接稅額扣抵」,設有過渡期安排:

  • 過渡期間:2027~2029 年
  • 自 2030 年起全面終止

👉這代表 2027 至 2029 年,將是企業調整架構與盈餘安排的黃金決策期。

二、最大衝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與間接稅額扣抵取消

在舊版台星租稅協定架構下,新加坡之所以長期成為台商設立境外控股公司與投資平台的首選,關鍵並不僅在於其低稅率或租稅優惠,而在於「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兩項制度所形成的雙重抵稅效果,大幅降低盈餘匯回台灣時的整體稅負。

2-1 間接稅額扣抵

所謂「間接稅額扣抵」,是指新加坡子公司將股利匯回台灣母公司時,除可抵減該筆股利在新加坡匯出時被扣繳的稅款(直接稅額)外,亦可將子公司層級已繳納的公司所得稅(間接稅額),一併納入國外稅額扣抵範圍(FTC,Foreign Tax Credit)。

換言之,台灣母公司可抵減的稅額不僅限於股利分配時的直接扣繳稅,而是包含子公司在當地營運階段已負擔的企業所得稅。此一制度設計,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筆企業利潤於不同法人層級被重複課稅,屬於國際租稅協定中常見的「消除經濟性雙重課稅」機制。

在此架構下,即使新加坡子公司適用當地一般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台灣母公司於盈餘匯回時,亦可透過間接扣抵機制降低補稅金額。

2-2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是指當新加坡子公司將股利匯回台灣時,即使新加坡當地因租稅優惠僅實際繳納較低稅率(例如 5% 或 10%),台灣稅務機關仍可依協定規定,「當作」該筆所得已按新加坡一般公司所得稅率(如 17%)繳稅,並允許台灣母公司以該視同稅額作為外國稅額扣抵。

在舊協定與相關投資獎勵制度配合下,當新加坡子公司因租稅優惠(例如稅率 5% 或 10%)而實際繳納較低所得稅時,台灣稅務機關仍可依協定規定,「視同」該筆所得已按新加坡一般公司稅率(如 17%)繳稅,並允許台灣母公司以該視同稅額作為外國稅額扣抵。

此一制度本質上是將新加坡政府提供的租稅優惠效果延伸至台灣端,使企業不因海外享有獎勵而在匯回時被「補回來」。因此,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被視為鼓勵跨境投資的重要配套機制。

2-3 兩項制度併用下的節稅效果

在兩項制度併用下,過去常見情形是:即便新加坡子公司享有優惠稅率,當盈餘匯回台灣時,仍可透過「視同 + 間接」雙重扣抵機制,大幅降低甚至消除台灣端補稅金額。這也是新加坡控股架構在台商國際投資規劃中長期扮演關鍵角色的原因。

2-4 新約修訂:設下 3 年落日條款

然而,依據台星租稅協定新約第 23 條修訂內容,為接軌 OECD 反避稅原則與租稅透明化趨勢,前述兩項扣抵機制將同步設置落日條款。

自協定適用日起算:

  • 2027~2029 年:仍可適用(過渡期間)
  • 2030 年起:全面終止

制度調整後,台灣母公司在計算國外稅額扣抵時,僅能就「實際在新加坡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進行扣抵,無法再透過視同稅額放大抵稅效果,亦不得將間接稅額納入扣抵。

惟新加坡當地並無股利扣繳稅,新加坡子公司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時,將需課徵我國 20% 營利事業所得稅,相較舊約將造成稅負上升的情況,

三、是否應提前匯回盈餘?企業決策關鍵浮現

在「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確定設下 3 年落日條款後,企業最直接面臨的策略性問題便是:是否應於過渡期間內提前將新加坡累積盈餘匯回台灣?

具體來說,若企業在 2027 至 2029 年過渡期間內匯回盈餘,仍可適用舊約提供的視同已納稅額與間接稅額扣抵機制,維持既有抵稅效果;反之,若延至 2030 年後才匯回,則僅能就新加坡實際已繳納之股利扣繳稅進行抵減,台灣端稅負將明顯提高

四、案例試算:落日條款前後稅負差異示意

假設某台灣母公司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投資資產,並累積可分配盈餘新台幣 1 億元。新加坡子公司因適用租稅優惠,實際有效稅率為 5%,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

情境1:於過渡期間(2027–2029)匯回

在落日條款尚未生效前,企業可同時適用:

  • 間接稅額扣抵(SG子公司在SG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
  •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視同按一般稅率繳納)

雖實際僅繳納 5% 稅負,但台灣端可按視同一般稅率 17% 計算國外稅額扣抵。在此情況下,盈餘匯回時,台灣母公司需補繳的營所稅為 3%(20%-17%)。

情境2:於 2030 年後匯回

當落日條款全面終止後,企業僅能就「實際已繳納」的股利扣繳稅進行外國稅額扣抵。惟新加坡當地並無股利扣繳稅,換言之,台灣母公司須補繳營所稅 20%。

💡註:以上情境比較只是概念示意,實際稅負仍須依企業具體條件與法令規定進行詳細計算。

五、另一方面:台星租稅協定也帶來利多

然而,若僅看到落日條款,會忽略這次修約其實大幅優化了跨境交易規範。

5-1 股利扣繳稅率調降

舊約下,新加坡居住者從台灣公司獲配股利,依法須扣繳 21%。新約將股利扣繳上限調降為 10%。

這對「新加坡投資台灣」架構明顯有利,也有助提升雙邊投資吸引力。

5-2 利息扣繳稅率明文化、權利金扣繳稅率調降

舊約並未明確規範利息扣繳稅率,實務上可能適用 10% 至 17%。

新約明訂,利息扣繳上限為 10%,且特定利息可免稅。

此外,權利金上限稅率則自 15% 降至 10% 。

5-3 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上路

舊約未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

若新加坡稅局調增企業利潤,台灣未必同步調整,可能造成雙重課稅。

新約納入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後,使得台星租稅協定在國際標準上更完整,稅負確定性更高。

六、常設機構(PE)修訂

修訂構成工程 PE 期間為持續超過 9 個月。

增訂構成服務 PE 期間為任何 12 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 183 天。

七、小結與常見問題FAQ

這幾年國際稅務環境不斷在改變,包括CFC、CRS等,過去很多規劃架構都建立在抵/節稅空間上,未來可能得重新思考存在的意義。幸好,視同已納稅額扣抵與間接稅額扣抵的取消,還有三年緩衝期,建議大家找時間好好把帳算清楚,把該做的決定提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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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星租稅協定新約何時開始適用?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2025)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2026年2月13日生效,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
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2027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2027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Q2:是否一定要在2027~2029年過渡期間內提前匯回盈餘?

不一定,但值得評估。若企業在新加坡累積大量保留盈餘,且過去享有租稅優惠,過渡期間內匯回仍可適用視同與間接扣抵機制,稅負可能較低。然而,是否提前匯回仍需綜合考量資金用途、再投資計畫、集團資金需求與全球最低稅負制影響,並進行完整試算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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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經驗豐富。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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