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後反信託是什麼?避免子女揮霍敗光資產的傳承防火牆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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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後反信託」是高資產家庭最常使用的傳承架構之一。許多長輩透過每年 244 萬贈與免稅額分年移轉資產給子女,卻擔心子女涉世未深揮霍敗光、被詐騙、或拿去為人作保。本文以實務案例介紹「贈與後反信託」的具體操作架構,並透過信託法第 10、11、12 條說明信託財產為什麼具有「法律防火牆」效果,幫長輩在完成節稅後仍保有對資產的控制權。

分年贈與後,長輩最常擔心的 3 種狀況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 244 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贈與後反信託架構:父母當受託人、子女當委託人+受益人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

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贈與後的反信託」,架構如下圖所示:

贈與後反信託是什麼?避免子女揮霍敗光資產的傳承防火牆

上圖架構業界俗稱俗稱為「贈與後反信託」,其中包含兩個動作,首先是父母贈與子女的贈與行為,接著為了消除上述父母贈與財產後的擔憂,由新的財產擁有者(子女)回過頭來將財產信託給受託人(父母),由受託人(父母)為子女的利益,代為管理此財產,以避免子女揮霍或被詐騙等憾事發生。

至於為什麼信託能為父母分憂解勞呢?下段將進一步說明。

信託的定義與 2 大特點:控制權、法律防火牆

什麼是信託?信託法第 1 條的白話翻譯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信託特點 1:父母仍保有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

以上圖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

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信託特點 2:法律防火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但並非受託人之自有財產,而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會計師結語結語

信託的架構可以依照每個人的需求衍生出許多不同的安排,而且信託契約的條款設計也非常具有彈性空間,礙於篇幅的關係,本次先跟各位簡單說明許多高資產客戶愛用的「贈與後反信託」,希望以上的介紹能讓各位對於信託的意義以及效益,有更清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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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什麼是信託?跟一般贈與有什麼不同?

依信託法第 1 條,信託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財產,並以受益人的利益為目的。信託與一般贈與最大的差別在於「形式所有權」與「實質受益權」分離: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完全給受贈人,父母失去控制;信託後財產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但實際受益權仍歸受益人。這個結構讓委託人在完成節稅效果之餘,仍能透過信託契約條款控制財產用途、給付時點與管理方式。

Q2:什麼是「贈與後反信託」?適合誰使用?

贈與後反信託是業界對於「贈與+信託組合」的俗稱,包含兩個步驟:第一步,父母先用每年 244 萬免稅額(夫妻合計 488 萬)贈與子女財產;第二步,由子女(新財產所有人)回過頭來把財產信託給父母,由父母擔任受託人代為管理。這個架構同時達成節稅與資產控制兩個目的,特別適合三類家庭:第一,已分年贈與多年但擔心子女涉世未深的長輩;第二,子女有揮霍傾向或交友複雜的家庭;第三,預計子女未來可能面對債務、離婚財產分割風險的家庭。

Q3:信託財產會被法院查封或強制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依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這是信託最重要的「法律防火牆」效果。即使委託人或受益人事後發生債務問題、被起訴賠償,債權人也不能直接查封信託財產。但有三種例外情形:第一,信託成立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上的權利(如原本就有的抵押權);第二,因處理信託事務本身所生的權利(如管理費用);第三,法律另有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的特殊規定)。若違反規定遭強制執行,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Q4:受託人過世或破產,信託財產會跟著被影響嗎?

不會,這是信託法保障「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兩個關鍵條文。依信託法第 10 條:「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即使受託人(例如擔任受託人的父母)過世,信託財產不會被列入受託人遺產分配給其法定繼承人,仍保留給原本的信託受益人。依信託法第 11 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即使受託人個人宣告破產,信託財產也不會被破產債權人追償。此外依信託法第 8 條,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可由新受託人接續管理。

Q5:誰可以擔任信託受託人?一定要找銀行嗎?

信託法對受託人資格的規定相當寬鬆,原則上凡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擔任,未成年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人除外。實務上有兩種選擇:第一,「自然人受託人」由父母、其他家族成員或信任的親友擔任,優點是費用低、彈性大,缺點是受託人也可能過世或失能(雖然信託法第 8 條規定信託不因此消滅,但需另指定新受託人);第二,「法人受託人」由信託業(通常是銀行)擔任,優點是專業且不會消滅,缺點是會收取信託管理費。資產規模較大或追求長期穩定的家族,建議考慮銀行信託。

Q6:信託契約的條款可以怎麼設計?什麼時候子女才能拿到錢?

信託契約最大的優勢就是「彈性」,父母可依家族需求量身訂做給付條件。常見的設計包括:第一,按年齡分階段給付(如子女滿 30 歲給 1/3、滿 40 歲再給 1/3、滿 50 歲全數結清);第二,按特定事件給付(如完成學業、結婚、購屋、創業等);第三,僅給付孳息(每月給生活費,本金保留至特定年齡或父母過世後再給);第四,附條件給付(如戒除特定習慣、回國工作、照顧長輩等)。信託期間從幾年到幾十年都可以設計,建議由律師、會計師、信託專員共同協助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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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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