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獎勵繼承人繼承農地後,能夠繼續作農業使用,故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中,都設計有農地免稅的優惠。
此外,農地若農用,可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又田賦目前停徵,與課徵地價稅之一般土地相較,可視為免徵地價稅。
但若因資產保全之目的,將農地規劃自益信託,是否會影響上述免稅待遇呢?
1.農地免遺產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六、
2.農地信託後之遺產稅課稅案例
財政部107/12/22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
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3.農地信託後之是否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98/10/15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
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經與地方稅務局承辦討論,可比照上述函令,但必須在信託移轉完畢後,
4.結語
🔸免稅農地經自益信託後,雖然實質所有權人仍為委託人本人,但財產性質將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無法適用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如果可行的話,應於信託目的達成後,盡早將信託終止,取回農地,以免受益人意外身故,導致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將喪失免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