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信託後,要注意2稅事(遺產稅與地價稅)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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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獎勵繼承人繼承農地後,能夠繼續作農業使用,故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中,都設計有農地免稅的優惠。

此外,農地若農用,可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又田賦目前停徵,與課徵地價稅之一般土地相較,可視為免徵地價稅。

但若因資產保全之目的,將農地規劃自益信託,是否會影響上述免稅待遇呢?

1.農地免遺產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稅之扣除額)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2.農地信託後之遺產稅課稅案例

財政部107/12/22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

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3.農地信託後之是否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98/10/15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
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經與地方稅務局承辦討論,可比照上述函令,但必須在信託移轉完畢後,由受託人向地方稅務局重新申請現勘,如現勘後認定農用,仍可維持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4.結語

🔸免稅農地經自益信託後,雖然實質所有權人仍為委託人本人,但財產性質將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無法適用遺產稅扣除額規定。

🔸如果可行的話,應於信託目的達成後,盡早將信託終止,取回農地,以免受益人意外身故,導致原本免遺產稅的農地,將喪失免稅待遇。

5.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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