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收到一個有趣的詢問:有位長輩打算賣一筆房地給孩子,但孩子現金不夠,想用自己名下的股票抵一部分的房地價款。看似是家人間的單純安排,但卻因為牽涉到股票移轉,衍生出「這樣需不需要繳證券交易稅?」的問題。本文就從這個問題出發,帶你了解證券交易稅是什麼,什麼情況下要課?什麼又是例外?我們也會透過財政部的三則函釋,說明各種特殊交易型態該不該課稅,幫你釐清課稅邊界。
一、什麼是證券交易稅?
1.簡介
證券交易稅(Securities Transaction Tax, STT)是政府針對買賣有價證券所課徵的一種交易稅,屬於「行為稅」的一種。其特性是:
- 課稅對象是「交易行為」,不是交易結果(盈虧)。
- 不論賣出股票是賺錢還是虧錢,只要有成交,就要課稅。
- 在台灣上市櫃股票市場交易時,由券商於賣出成交時自動代扣稅款。
2.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稅條例》
3.為什麼要課證交稅?
-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 抑制過度投機與高頻交易(尤其過去在期貨與選擇權市場)。
- 相較於資本利得稅,證交稅徵收簡便,無需釐清盈虧與持有期間。
二、證券交易稅的課稅範圍
證交稅的課稅範圍包括在國內市場中進行的各種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但也有許多例外或免稅情形。
1.課稅範圍
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2.例外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99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另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國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3.非交易性質,或不符合有價證券定義,因此不屬於課稅範圍
- 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
三、證券交易稅稅率與課徵方式
1.稅率
類別 | 稅率 | 備註 | |
千分之三 | 千分之一 | ||
股票 | V | ||
公司債及其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 | V | 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 |
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國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 | V | 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 | V | ||
履約認購售權證 | V | ||
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 | V |
2.課徵方式
由代徵人於有價證券買賣交割之當日,按上開稅率代徵後,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所謂代徵人,係指:
- 有價證券如係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者,其代徵人為證券承銷商。
- 有價證券如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其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
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 ,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買方) ;經法院拍賣者,以拍定人為受讓證券人。
四、如何填寫及列印證交稅繳款書
請上稅務入口網填寫並列印繳款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
五、特殊交易型態與課稅界線分析
1.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股份(指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
2.以股票充抵投資股款,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 70/6/8 台財稅第 34635 號函
以股票充抵股款移轉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因屬「出資行為」而非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不課稅。
✅判斷重點:屬「投資」而非交易,沒有雙方議價買賣的本質。
👉這邊要特別提醒,雖然以股票充抵投資股款,不課「證券交易稅」,但仍可能要課徵「所得稅」哦!
3.以有價證券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 84/1/18 台財稅第 831629029 號函
以有價證券之遺產抵繳遺產稅者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以遺產中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抵繳應納遺產稅款者,
🔹抵繳稅款屬行政履行義務行為,非屬有價證券買賣,免課稅。
✅判斷重點:抵稅為強制性法律義務,不具買賣性質。
4.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 90/4/4 台財稅字第 0900451026 號函
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關於蕭君等17人,以其所持有之荷商A公司股票移轉與該公司,並取得該公司所有之甲公司股票乙案,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此為
✅判斷重點:股票間互換具「對價」、「所有權移轉」與「交易意圖」。
5.以股票充抵不動產交易價款,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終於要來討論文章一開頭提到,我最近遇到的詢問「以股票充抵不動產交易價款,要不要課徵證交稅呢?」,不曉得大家看完前面 1~4 的四種狀況,你覺得要不要課呢?
我相信你跟我一樣,心中已有答案,但為求慎重與負責,我還是向財政部賦稅署詢問了這個問題,得到的答覆如下:
有關以股票抵充房地交易價款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疑義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依證交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課徵證交稅。次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又依本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026號函規定,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交稅。
二、
三、臺端關心稅政,謹致謝忱。敬祝
健康快樂
財政部賦稅署 敬啟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臺稅消費字第11404574870號)
Bingo!答案揭曉,以股票充抵不動產交易價款,要課徵證券交易稅,你答對了嗎?
六、小結與常見問題
雖然證券交易稅因為稅率低,稅負看似輕微,但對於高頻操作或大額資產移轉者而言,累積的稅負絕非小數目。尤其在涉及股票交換、出資、抵稅等特殊交易型態時,若未釐清是否屬於課稅範圍,可能無意間誤踩紅線或多繳不必要的稅。透過理解證交稅的適用原則與實務界線,不僅有助於投資決策,更能在資產規劃上提前布局、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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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以股票充抵投資股款,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因屬「出資行為」而非交易行為,非屬有價證券買賣,不課稅。
Q2:以股票充抵不動產交易價款,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以股票抵充房地交易價款,仍屬出賣股票行為,應依法課徵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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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經驗豐富。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