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股一片大好,許多股票的股價不斷創新高。常在股票市場進出的人應該都知道,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的價差(資本利得),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等於是免稅的,僅需課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稅負可說是相當輕。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為了鼓勵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證交所增設「創新板」,櫃買中心則增設了「戰略新板」與「創櫃板」。那麼,投資人如果投資在「創新板」、「戰略新板」或「創櫃板」登錄的股票,其出售利得,也是免稅的嗎?
一、台灣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
為了協助企業在發展茁壯的不同階段中所需獲得的資金,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建置多層次市場的架構(如上圖)。新創企業可以依據不同的發展階段及需求,自由選擇最適合的籌資平台。
原本過去大家熟知的板塊有:興櫃(一般板)、上櫃及上市三大板塊。後來,櫃買中心與證交所陸續設立了各種不同目的的板塊,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二、創櫃板、戰略新板與創新板是什麼玩意?
1.創櫃板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統計,我國約有七成以上的企業,其公司資本額係介於 100 萬至 5,000 萬元之間,可見我國有為數眾多之中小微型創新企業,雖然公司資本、營業規模甚小且缺乏資金,但具有創意且未來發展潛力無窮,亟須扶植其成長茁壯,同時亦可成就創意創業有較多成分的產業發展,進一步擴展台灣經濟發展中小企業的角色及貢獻。
櫃買中心在主管機關支持下,於民國 2014 年設置了「創櫃板」。「創櫃板」主要係取其「創意櫃檯」之意涵為命名,係定位為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創業輔導籌資機制」,提供「股權籌資」功能但不具交易功能。
「創櫃板」係採差異化管理及統籌輔導策略,以戮力協助扶植我國微型創新企業之成長茁壯,俾厚植我國經濟未來發展之基石、利於國家未來產業發展,達成政策目標,創造多贏局面。
🔎目標族群:創新、創意構想的微小型公司。
2.戰略新板
櫃買中心為了令創新企業更易於進入資本市場籌資、循序瞭解相關法令,享有較低之掛牌維持成本,因此在現行分階段育成之市場架構,於民國 2021 年於興櫃市場下增設一掛牌機制更為友善、交易方式更為便捷之「戰略新板」,提供合格投資人參與投資。
戰略新板從開板之後,已有 28 家公司申請在戰略新板掛牌,其中 27 家公司使用「簡易公發機制」,並有 4 家公司已轉上櫃掛牌,另有 2 家公司於 2023 年申請上櫃, 1 家申請上市、1 家申請上創新板。顯見戰略新板搭配「簡易公發機制」,可有效加速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將擴大實施。
因此
🔎目標族群:政府積極扶持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如資訊及數位、資安、生物醫療科技、國防及戰略、綠電及再生能源及關鍵物資供應與民生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性產業。
3.創新板
「臺灣創新板」(簡稱創新板),是證交所於 2021 年增設的創新性交易板塊,鼓勵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申請登錄,提供創新企業多元的股權籌資平台。
創新板公司上市滿一年且已符合一般板上市條件者,即得申請改列一般板。
🔎目標族群: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之創新公司與新藥研發公司。
三、個人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課稅規定
個人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資本利得,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故資本利得實質免稅,僅需課徵千之之三之證券交易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四、個人出售非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課稅規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於 2021 年修法後,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換言之,個人出售非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雖然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但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五、個人出售創櫃板、戰略新板或創新板股票之課稅規定
1.創櫃板
因發行或募集創櫃板股票之公司,非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3 條規定之興櫃股票,
2.戰略新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公告修正發布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3 條規定,該辦法所稱興櫃股票,係指發行人依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登錄一般板及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之普通股票,因發行公司符合前揭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故個人交易戰略新板之資本所得,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換言之,
3.創新板
創新板公司,屬於本國發行公司及外國發行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上市之股票, 因發行公司符合前揭查核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故個人交易創新板之所得,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換言之,
六、小結及FAQ
茲將上述規定整理如下表:
資本利得 | 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創櫃板 | 是 | 要 |
戰略新板 | 是 | 無須 |
創新板 | 是 | 無須 |
Q1:個人出售創櫃板股票之課稅規定為何?
個人交易創櫃板之所得,屬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Q2:個人出售戰略新板股票之課稅規定為何?
個人交易戰略新板之資本所得,屬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Q3:個人出售創新板股票之課稅規定為何?
個人交易創新板之資本所得,屬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七、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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