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這些收入可能讓你被課最低稅負,5大節稅技巧報你知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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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先生在投資美股多年,某年獲利高達 2,000 萬,他以為台灣不課海外所得,沒想到報稅時卻收到一張 60 萬的補稅單及 24 萬的罰鍰……」

一、什麼是個人最低稅負制(AMT)?

我國制訂個人最低稅負制(Alternate Minimum Tax, AMT)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不因特定減免而過度流失​。

過去有些高所得者因運用各種租稅減免,導致綜合所得稅幾乎為零或稅負極低。最低稅負制要求這些享受大幅稅負減免的個人或企業,仍須對國家財政作出基本貢獻​。(我個人喜歡戲稱為:繳稅的低消)

換句話說,最低稅負(AMT)可視為對現行稅制的補充措施,避免少數人因過度運用租稅優惠而「零納稅」。大多數一般納稅義務人(沒有適用特殊減免者)則不受最低稅負制影響。​

總結,政府為了防止高所得者利用各種租稅優惠大幅降低稅負,制定了最低稅負制。如果稅局發現你享受這些租稅減免,但稅額低於政府訂定的一個標準,就會要求你補繳 20% 的最低稅負。

二、最低稅負之法源依據與計算公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規範最低稅負制的法律依據,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適用對象包括《所得稅法第七條》規範的境內居住者個人以及營利事業​。

最低稅負制下,納稅義務人需計算「基本所得額」,並據此計算應繳的「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 稅率20%

註:自 113 年度起,每戶扣除額提高為 750 萬元

舉例,若某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為 1,000 萬元,於扣除 750 萬後,剩餘 250 萬按 20% 計稅,基本稅額=50 萬元。

三、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AMT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計算,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必須合併計算一個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1.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俗稱海外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3.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但屬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4.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6. 經財政部公告者。
  7. 分開計稅之股利金額。

上面第六款,目前財政部公告的有:

  1. 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7 條之 2》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 113.05.13 台財稅字第 11304557590 號公告)
  2. 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8 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 111.03.15 台財稅字第 11104519540 號公告)
  3.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財政部 110.08.02 台財稅字第 11004573120 號公告)

四、最低稅負與綜合所得稅的關係

最低稅負制是對綜合所得稅的補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先依一般規定計算出當年度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一般所得稅額,下圖A)。同時,若該申報戶存在前述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還需另行依AMT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下圖B)。然後比較兩者大小,依規定採取「擇一從高」原則繳納稅款。

基本稅額 B 是低消,因此A、B計算出來後,要比大小,若A>B,則無須補繳稅額;但若B>A,則需補上B-A的差額。(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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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說明

假設蕭先生 113 年度

  • 綜合所得淨額(不含股利):4,500,000元。
  • 一般稅額(含股利分離課稅稅額):7,200,000元。
  • 分離課稅之股利金額:22,000,000元。
  • 出售美股收入 30,000,000 元,當初投資成本 10,000,000 元,出售利得 20,000,000 元。
  • 除海外所得以外,無其他應列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

則,基本所得額=(4,500,000+22,000,000+20,000,000)=46,500,000元。

基本稅額=(46,500,000-7,500,000)×20%=7,800,000元(低消)。

基本稅額 7,800,000元-一般稅額 7,200,000元=須補繳差額 600,000元。 因此,蕭先生 113 年度實際負擔之個人稅為 7,800,000元,其中因出售美股所產生的增額稅負為 600,000元

六、個人最低稅負制 5 大節稅策略

以下是幾點常見的節稅策略與建議:

6-1 分散所得實現時點

若有海外所得或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可合理安排取得之時點和金額,透過上述案例這樣的模擬試算,盡量將每年實現的海外所得或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控制在不會增加稅負的情況下。但要特別提醒的是,所得的實現不等於匯回,以美股交易為例,只要我們已經出售美股,取得這筆所得,即使這筆錢還存放在國外帳戶,尚未匯回台灣,也已經屬於所得實現囉,應列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並非以匯回時點來判斷所得所屬年度哦。

其次,對於已在海外繳稅的部分,可評估在台灣報稅時主張外國稅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善用這點可降低實際需繳的基本稅額。總之,提早規劃,是降低AMT的關鍵。

6-2 妥善安排保險關係人

利用人壽保險傳承財富時,應注意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排列組合,以及保單給付金額。依規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身故給付,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才需計入受益人之 AMT 計算。(前提:這筆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

因此可考慮合理拆分保單金額與受益人,身故給付之受益人可以安排為多位子女,只要子女成年,就是一個獨立申報戶,就會有各自的 3,740,萬的扣除額。如此每個受益人領取的金額若都控制在 3,740 萬以內,則都無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買了一張保額 1 億元的保單,身故受益人指定為其 3 位子女,受益比例各 1/3。當陳先生身故,屆時每位子女都會取得約 3,333 萬元的身故給付,扣於 3,740 萬後,餘額為零,無須計入其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6-3 綜所稅扣除與最低稅負AMT加回取捨

如要進行捐贈且考量最低稅負之影響,也許應盡可能以現金捐贈,取代實物捐贈,因現金捐款在綜所稅可列舉扣除且不會列入基本所得額;而捐贈股票、不動產等實物雖可減少綜所稅,卻需要加回基本所得額計算。​

當預期自身可能適用最低稅負(AMT)時,應權衡上述扣除/加回的效益,必要時調整節稅策略,以免陷入「綜所稅省稅、最低稅負AMT補回」的窘境。

6-4 稅務身份改變

少數情況下,高所得人士可能透過改變稅務身分來避免最低稅負AMT,例如成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範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則該年度僅須就台灣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所得無須申報,自然無最低稅負AMT問題。

6-5 爭取認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

這個節稅策略是針對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如果該公司可以取得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核准函,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五年的話,可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

七、小結及FAQ

透過充分瞭解法規並提早進行稅務規劃,納稅義務人可在合法範圍內降低其最低稅負負擔。惟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量身訂做最適合你的節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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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個人最低稅負制(AMT)?

我國制訂個人最低稅負制(Alternate Minimum Tax, AMT)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不因特定減免而過度流失​。
過去有些高所得者因運用各種租稅減免,導致綜合所得稅幾乎為零或稅負極低。最低稅負制要求這些享受大幅稅負減免的個人或企業,仍須對國家財政作出基本貢獻​。(我個人喜歡戲稱為:繳稅的低消)

Q2:個人最低稅負制有哪些節稅策略?

1.分散所得實現時點
2.妥善安排保險關係人
3.綜所稅扣除與最低稅負AMT加回取捨
4.稅務身份改變
5.爭取認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

八、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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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下)-所得稅篇


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經驗豐富。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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