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中)-贈與稅篇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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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我們談到了保險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保險所涉及的稅務議題很廣,不同的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安排,就可能產生不同的遺產稅議題。而本文我們將繼續探討的是—保險與贈與稅的關連,幫您解析不同情境下可能面臨的贈與稅負。

一、贈與稅基本概念

1.何謂贈與?

依照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以及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由上述條文我們可以得知,所謂贈與,指的是一方願意無償給,而且另一方也願意接受,方能成立贈與行為(以下簡稱為一般贈與)

2.一般贈與vs.視同贈與

除了「一般贈與」以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還有另一個不太一樣的概念,稱為「視同贈與」。

大家可能會困惑,為什麼稅法中需要有視同贈與這個觀念?這是因為有許多外觀形式上不符前述一般贈與之法律行為,但實質上發生之效果與一般贈與之結果並無不同,故稅法規範以下六種態樣亦視同贈與,須課徵贈與稅

情況贈與金額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所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差額部分
(3-1)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
(3-2)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視同贈與

最後補充一點,視同贈與和一般贈與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那就是上述這六種視同贈與態樣中,受贈人是否允受並不重要。

二、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 vs. 贈與稅

1.要保人(父)≠滿期金受益人(子)

很多民眾在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可能會做上述安排,也就是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為父母,但滿期金受益人則為子女。

由於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因此,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當下,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

我們也可以換一個角度,從金流的角度來理解,今天付錢的是父母,但拿到錢的是子女,贈與就因此發生了。此筆滿期金即須計入父母之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點贈與金額
滿期金給付日滿期金
表1:要保人≠滿期金受益人

2.要保人(父)≠被保險人(母)≠身故受益人(子)

在這種架構下,當被保險人(母)身故時,保險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子)。然而,保費是要保人(父)所繳納,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父親的權利,當母親過世,由子女領取身故保險金時,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給子女,也將構成贈與的事實。此筆身故保險金即須計入父親之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點贈與金額
給付日身故保險金
表2:要保人≠身故受益人

3.要保人(父)≠被保險人(子)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時候,會幫他們規劃保險,由於孩子小並無經濟能力,故多安排父母為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當小孩慢慢長大、出社會後,有些父母會考慮變更要保人給子女,由子女自行負擔後續的保費。

如前所述,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當今天父母把要保人變更給子女,就等同於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當然屬於贈與行為。此時,計入父母年度贈與總額的金額為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點贈與金額
提交變更日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表3:變更要保人

4.要保人(子)≠實際繳納保費者

最後一個要討論的情境是,當要保人為子女時,如果保費實際上是由父母代繳,也會發生贈與的事實。

舉例來說,假設要保人是兒子,兒子就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兒子對保險公司具有繳納保費的債務,若該債務不是由兒子自己繳納,而是從父親的銀行帳戶扣款,等同父親無償為兒子承擔債務

此時,將構成視同贈與中的第一種態樣(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父親所代繳之保費金額應計入其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不過這種視同贈與的案件,在稽徵實務上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申報,只要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就不會被認定屬逃漏稅行為而處以罰鍰。

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時點贈與金額
繳費日繳費金額
表4:代繳保費

三、小結及FAQ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在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下,贈與稅之課徵與否會有好幾種不同狀況,故建議讀者於簽訂新保單或定期盤點既有保單時,應留意保單關係人之安排是否會衍生相關贈與稅負,必要時記得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免多繳冤枉稅。


1.我想變更要保人給小孩,會涉及贈與嗎?

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當今天父母把要保人變更給子女,就等同於把財產贈與給子女,當然屬於贈與行為。此時,計入父母年度贈與總額的金額為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幫小孩買儲蓄險,要保人是我,但滿期金受益人寫小孩,會涉及贈與嗎?

由於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因此,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的權利,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所以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是父母,而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當下,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

我們也可以換一個角度,從金流的角度來理解,今天付錢的是父母,但拿到錢的是子女,贈與就因此發生了。此筆滿期金即須計入父母之當年度贈與總額中課徵贈與稅。

四、延伸閱讀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

🔸從訴願案例淺談保險遺產稅實質課稅

🔸保單可能涉及贈與稅的3種情形

🔸要保人先過世,保單要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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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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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留言

顏世強 2024 年 12 月 27 日 - 14:42

蔡會計師您好,在拜讀您的文章後,產生了一些疑問要請教會計師,
在保險規劃的遺產稅有論及到 要保人:父、被保人:父、身故受益人:子,被保人身故,身故受益人領取理賠金,是免除遺產稅。
在保險規劃的贈與稅有論及到 要保人:父、被保人:母、身故受益人:子,被保人身故,身故受益人領取理賠金,是列入贈與稅。
在第二情況是列入贈與稅,在第一情況雖非列入遺產稅也是否該列入贈與稅計算,一樣是要保人轉移資產給受益人。
因本人是從事壽險業,對於蔡會計師發表的107年的訴願實質課稅原則下成功案件深感佩服,也同時對於102年南山人壽案例被以保險金額方式被列入實質課稅原則計算也覺得無奈但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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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佳峻 2024 年 12 月 30 日 - 16:23

你好,第一情況不會列入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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