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贈與稅怎麼算?這是許多父母在規劃儲蓄險、變更要保人或代繳子女保費時最容易忽略的問題。由於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當要保人、受益人與實際繳費者三方不一致時,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構成贈與,輕則需補申報,重則被國稅局連補帶罰。本文整理 4 種常見的保單關係人安排,逐一說明贈與人、贈與時點與贈與金額的認定方式,並補充「視同贈與」的特殊規定,協助你在簽訂新保單或盤點既有保單時避開稅務地雷。本篇是「保險課稅三部曲」的中篇,另有〈遺產稅篇〉與〈所得稅篇〉可一併參考。
贈與稅基本概念:一般贈與 vs. 視同贈與
什麼是贈與?民法第 406 條與遺贈稅法定義
依照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以及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由上述條文我們可以得知,
視同贈與 6 種態樣:哪些行為要被課贈與稅?
除了「一般贈與」以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還有另一個不太一樣的概念,稱為「視同贈與」。
大家可能會困惑,為什麼稅法中需要有視同贈與這個觀念?
| 情況 | 贈與金額 |
|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 所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 差額部分 |
| (3-1)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 該資金 |
| (3-2)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 | 該不動產 |
|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 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
|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 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最後補充一點,視同贈與和一般贈與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那就是上述這六種視同贈與態樣中,受贈人是否允受並不重要。
4 種保單關係人安排下的贈與稅課徵情境
情境 1:要保人是父母、滿期金受益人是子女
很多民眾在購買儲蓄型保險時,可能會做上述安排,也就是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為父母,但滿期金受益人則為子女。
由於要保人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
我們也可以換一個角度,從金流的角度來理解,
| 贈與人 | 受贈人 | 贈與時點 | 贈與金額 |
| 父 | 子 | 滿期金給付日 | 滿期金 |
情境 2: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三人不同
在這種架構下,當被保險人(母)身故時,保險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子)。然而,保費是要保人(父)所繳納,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父親的權利,
| 贈與人 | 受贈人 | 贈與時點 | 贈與金額 |
| 父 | 子 | 給付日 | 身故保險金 |
情境 3:變更要保人給子女的贈與稅怎麼算?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時候,會幫他們規劃保險,由於孩子小並無經濟能力,故多安排父母為繳納保費的要保人。當小孩慢慢長大、出社會後,有些父母會考慮變更要保人給子女,由子女自行負擔後續的保費。
如前所述,
| 贈與人 | 受贈人 | 贈與時點 | 贈與金額 |
| 父 | 子 | 提交變更日 |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情境 4:父母代繳子女保費,會構成視同贈與嗎?
最後一個要討論的情境是,當要保人為子女時,如果保費實際上是由父母代繳,也會發生贈與的事實。
舉例來說,假設要保人是兒子,兒子就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兒子對保險公司具有繳納保費的債務,
此時,將構成視同贈與中的第一種態樣(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
不過這種視同贈與的案件,在稽徵實務上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申報,只要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就不會被認定屬逃漏稅行為而處以罰鍰。
| 贈與人 | 受贈人 | 贈與時點 | 贈與金額 |
| 父 | 子 | 繳費日 | 繳費金額 |
小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在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下,贈與稅之課徵與否會有好幾種不同狀況,故建議讀者於簽訂新保單或定期盤點既有保單時,應留意保單關係人之安排是否會衍生相關贈與稅負,必要時記得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免多繳冤枉稅。
人壽保險的稅務議題除了贈與稅外,還涉及遺產稅(詳見遺產稅篇)與所得稅/最低稅負(詳見所得稅篇),三者環環相扣,建議完整閱讀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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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贈與稅常見問題 FAQ
Q1:我想變更要保人給小孩,會涉及贈與稅嗎?
會。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當父母把要保人變更給子女時,等同把這張保單的價值無償轉移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
需特別注意三點:
■贈與金額:以「提交變更日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不是用累積已繳保費,也不是用滿期金預估值。
■申報時點:自變更日起 30 天內,由父母(贈與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善用免稅額: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為 244 萬元(113 年起適用)。若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 244 萬,可以考慮分年逐步變更,或由父母分別變更給多位子女,善用每年免稅額度。
Q2:幫小孩買儲蓄險,要保人是我但滿期金受益人寫小孩,會被課贈與稅嗎?
會。當要保人是父母、滿期金受益人是子女時,保險期滿子女領取滿期金的當下,就會發生贈與事實。
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法律角度: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要保人,子女領取滿期金是要保人把這份利益轉移給子女。
■金流角度:付錢的是父母、收錢的是子女,這就是典型的贈與行為。
■贈與時點與金額:以滿期金給付日為贈與時點,全額滿期金計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
Q3:父母代繳子女保費,每年會構成贈與嗎?金額怎麼算?
會。當要保人是子女、但保費實際從父母帳戶扣款時,等同父母無償為子女承擔債務,這屬於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1 款的「視同贈與」第一種態樣。
贈與金額認定:以父母實際代繳的保費金額為準,每次繳費都是一次贈與。
Q4:用保單做贈與,跟直接贈與現金有什麼差別?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贈與金額的認定基礎」與「資產的後續控制權」。
贈與金額認定不同:
■直接贈與現金:以實際給付金額為準,給多少算多少。
■贈與保單(變更要保人):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準,而非累積已繳保費。前期保單因為解約金較低,保價金常會低於已繳保費總額,等於用較低的贈與金額完成價值轉移。
控制權差異:
■直接贈與現金:錢給了子女就完全屬於子女,父母無權再過問用途。
■贈與保單:子女取得要保人身分後,雖然可以行使解約權,但仍須面對解約損失。實務上,子女若不打算解約,保單會繼續維持父母原本規劃的給付節奏,相當於有「延後實際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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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6 留言
蔡會計師您好,在拜讀您的文章後,產生了一些疑問要請教會計師,
在保險規劃的遺產稅有論及到 要保人:父、被保人:父、身故受益人:子,被保人身故,身故受益人領取理賠金,是免除遺產稅。
在保險規劃的贈與稅有論及到 要保人:父、被保人:母、身故受益人:子,被保人身故,身故受益人領取理賠金,是列入贈與稅。
在第二情況是列入贈與稅,在第一情況雖非列入遺產稅也是否該列入贈與稅計算,一樣是要保人轉移資產給受益人。
因本人是從事壽險業,對於蔡會計師發表的107年的訴願實質課稅原則下成功案件深感佩服,也同時對於102年南山人壽案例被以保險金額方式被列入實質課稅原則計算也覺得無奈但予以尊重。
你好,第一情況不會列入贈與。
蔡會計師您好:
想請問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A),受益人是B,到期金60萬領回後,B會有贈與稅或所得稅的問題嗎?謝謝
你好,
生存給付的話,等於A贈與60萬給B,若超過當年度免稅額,A有可能會有贈與稅。
蔡會計師您好,想請問若是要被保人均為小孩,保費是從母親的帳戶扣款,但每年繳交的保費已經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請問該情況是需要在保費扣款時申報贈與稅或是不需特別申報
查詢多項關於贈與稅的判決,實務上完全找不到因為幫孩子繳交保費導致被要求繳交贈與稅或是罰款的案例
我的文章裡面有寫,代繳保費屬於視同贈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