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下)-所得稅篇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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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兩篇我們討論了不同的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安排所涉及的遺產稅與贈與稅議題。最後一篇我們要來探討的則是保險和所得稅方面的關連性。相信經過這三篇的介紹之後,未來您在投保新保單時,除了關注保險的保障是否足夠以外,也能妥善規劃保險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選,降低後續的稅務風險!

一、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所得稅法》中,有哪些條文跟保險有關呢?

條號條文內容說明
第4條
第1項第7款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
四、…。
五、…。
六、…。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由左列規定可知,只要符合「人身保險」及「保險給付」這兩個條件,該保險給付金額即免課所得稅。
第17條第1項第2款(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除健保外,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4萬元。
保險與所得稅法

這裡有兩個名詞要稍微介紹一下,首先是「人身保險」,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定義如下:

保險法第13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由上可知,我們國人常投保的壽險、儲蓄險、意外險等,都屬於人身保險喔!

第二個是「保險給付」,意思是當約定之風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據保單條款所理賠的金額,例如發生「生、老、死、病、殘」的時候,保險公司所理賠的款項,即屬保險給付。

那麼,只要是保險公司給的錢,都屬於保險給付嗎?

例如保險解約金,是要保人主動要求解約,並非因為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故保單解約金不是保險給付,其實是要保人取回自己所繳的保費(會扣除保險公司的管銷費用)。只是因為解約多半會虧損,故原則上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

二、投資型保單要課所得稅嗎

1.何謂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單,英文是「Investment Link Product」,字面上的意思是以投資為導向的保險商品。它是一種將部分保費投資在各種投資工具上,而投資績效會直接影響未來保險給付額度,保戶須自行承受投資風險的保險商品。

換句話說,保戶能享有的保障,取決於自己的投資績效。如果保戶自己的投資決策正確,保險給付金額就會跟著水漲船高;但如果投資失利,保險給付金額就會降低。

2.投資型保險之所得稅

從上一段說明,我們大概可以畫成下面這張圖,我們所繳的保費,會兵分兩路,一部份購買定期壽險,一部份用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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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之保費

我們可以想像,保費進入到兩個不同的帳戶,購買保險的部分,我們稱之為「一般帳戶」,而拿去投資的部分,我們則稱之為「投資帳戶」(或分離帳戶)

一般帳戶仍維持前面的邏輯,其保險給付免所得稅;至於投資帳戶,顧名思義就是投資,等同我們其他類型的投資一樣(例如定存、股票或基金等),而我國稅法針對不同的金融投資,都有不同的課稅規定,所以投資帳戶如何課稅,就回歸各種金融投資所適用的相關稅法規定

要不要課所得稅我們已經討論完畢,那麼這筆所得是誰的所得呢?

自然是「要保人」的,畢竟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因為要保人擁有權處分保單,包括變更受益人、保單質押借款、終止契約提前取得保單現金解約價值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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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的兩個帳戶

這邊要特別補充的是,投資帳戶的所得稅課徵是針對 99 年 1 月 1 日起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才適用。如果是 99 年 1 月 1 日以前購買的投資型保險,就不須適用囉。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財政部 98/11/06 台財稅字第 09800542850 號
一、99 年 1 月 1 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所稱收益發生年度,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之年度。
二、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三、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個人最低稅負制)

個人最低稅負制中,有兩個加計項目會與保險有關,第一個是「海外所得」,另一個則是「特定保險給付」。相關規範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條號條文內容說明
第1款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俗稱「海外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未達 100 萬者免計入。
第2款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所訂立的人壽與年金保險,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生存/身故給付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額。
保險與個人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為什麼會跟保險有關係呢?這是因為很多時候,我們所購買的投資型保險,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所以其投資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若達到 100 萬以上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Note:目前與台灣金融機構購買之投資型保險,其相關投資收益,是無法直接在我們 5 月申報綜所稅時,透過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讀取出來的,所以我們必須收集相關資訊並主動申報。

但由於金融機構其實都有通報資料給稅局,所以非常容易被勾稽出有漏報情事。那麼該如何避免因漏報而被連補帶罰呢?

其實金融機構都會郵寄海外所得通知信件給每一位客戶,只是大家可能沒有開封或是沒有好好收集保管這些信件,所以下次銀行又寄東西來時,請記得打開看看哦~

另外一個大家常忽略的就是第 2 款的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當發生保險給付時,保險給付金額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額中計算。以下舉一例說明:

劉媽媽生前購買一張人壽保險
要保人=劉媽媽
被保險人=劉媽媽
身故受益人=劉小妹
113 年間劉媽媽身故,劉小妹獲得 4,500 萬元之身故保險金

假設劉小妹 113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100 萬元及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 4,500 萬元,應繳納稅額計算如下:

  • 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78,700 元:綜合所得淨額 100 萬元 × 稅率 12 %-累進差額 41,300 元
  • 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 141,300 元
    〈綜合所得淨額 100 萬元+保險死亡給付 760 萬元(4,500 萬元-3,740 萬元)-扣除額 750 萬元〉×20%-一般所得稅額78,700元。

上面是以死亡給付來舉例,所以可以用扣除 3,740 萬(103年~112年則為 3,330 萬)後之餘額計入;但如果今天是生存給付的話(如滿期金、還本金),則是要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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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最低稅負判斷流程

四、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 vs. 所得稅

要保人保險人受益人所得稅分析最低稅負分析
1.如為投資型保險,每年所發生的投資利益,屬要保人之所得。

2.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免課綜所稅。
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時,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原則上要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同上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時,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原則上要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同上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時,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要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同上受益人取得保險給付時,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無須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不同保單關係人下之所得稅

五、個人最低稅負制與遺產稅、贈與稅之競合

不曉得大家讀完了上中下這三篇內容,有沒有感覺哪裡怪怪的,卻又說不上來?

我們已經知道,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可能會產生遺產稅、贈與稅與所得稅,但如果發生競合,會不會有一筆保險給付,同時課了遺產稅,又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呢?

答案是不會的!

邏輯很簡單,同一筆錢本來就不應該剝兩次皮,因此

👉如果課了遺產稅,就不會計入最低稅負;已經課了贈與稅,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相關解釋函令如下:

財政部102/4/1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財政部111/2/7台財稅字第11000691220號函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惟倘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屬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徵免贈與稅者,參據本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意旨,無適用上開條例規定問題

六、小結及FAQ

透過上中下三篇文章,幫大家完整分析了在不同保單關係人安排下,我們會遇到的遺產稅、贈與稅與所得稅之重要議題。然受限於篇幅,很難將所有眉眉角角與大家說清楚、講明白。還是老話一句,建議讀者於簽訂新保單或定期盤點既有保單時,應留意保單關係人之安排是否會衍生相關稅負,如有需要務必諮詢專業會計師或保險顧問,以免多繳冤枉稅。


1.投資型保險要課所得稅嗎?

99 年 1 月 1 日起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2.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給付要如何課稅?

95 年 1 月 1 日起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如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
✅生存給付:全額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額
✅死亡給付:扣除 3,740 萬後,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額

七、延伸閱讀

🔸113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級距、免稅額及累進差額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上)-遺產稅篇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不同安排下之人壽保險課稅解析(中)-贈與稅篇

🔸從訴願案例淺談保險遺產稅實質課稅

🔸保單可能涉及贈與稅的3種情形

🔸要保人先過世,保單要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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