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實施以前,許多台商過去都會操作境外公司與OBU帳戶,藉以延緩稅負,而藏富於 OBU。自 2019 年 8 月中開始,政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開始協助台商境外資金回台,並設置為期兩年的專法,雖然政府給了條活路,過往的恩怨情仇,願意出面就一筆勾銷。那未來呢?即將於 2023 年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 CFC 新制,就是為了用來杜絕未來類似的情況再度發生,本文將以 3W1H 來為大家解析 CFC 立法緣由以及對 OBU 帳戶的影響。
1.WHY:為什麼要實施CFC
我國稅法對於投資收益之課徵,以實現為原則,亦即當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時才課稅。實務上許多台商透過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如 BVI 或SAMOA 等地),設立由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控制的外國企業,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並藉由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我國所得稅。
2.WHAT:CFC內容是什麼
外國企業之股東 | 台灣法人 | 台灣個人 |
適用法令 |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
構成要件 |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2.該外國企業登記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1.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2.該外國企業登記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3.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
租稅效果 | 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計算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 |
豁免條款 | 1.該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外國企業之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 | 同左 |
3.WHO:誰會受到影響
有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CFC)進行間接投資或貿易行為之外國企業股東(台灣法人或個人),將可能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將該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所得額課稅。
CFC 施行前,營利事業或個人,將境外公司之盈餘保留,未實際分配回境內公司或個人時,是無須繳納所得稅負。
但自2023年起實施 CFC 制度後,
4.HOW:如何因應
由於每位客戶的狀況不一,最適方案因人而異,在此先提供幾個方向給大家思考:
i.檢視現有投資架構及股東持股狀況是否符合 CFC 之要件。
ii.思考調整投資架構之成本與效益。
iii.試算外國企業之盈餘水準,是否能符合豁免門檻 700 萬元以下。
iv.如果避不掉 CFC ,試算對個人股東的稅負影響。
v.建立 CFC 之清楚帳務,以備未來查核舉證所需。
5.OBU帳戶還能用嗎?
最後,近一兩年來,有許多客戶問我:
事實上,稅局查稅&課稅的依據,是有沒有「未申報之所得」,而「所得」=「收入-成本-費用」,跟餘額是不同概念。
即使餘額很低,但被查核到有未申報之所得,一樣會被補稅加罰。
即使餘額很高,但所得都已經誠實申報,一樣可以安然過關。
此外,雖然 OBU 帳戶在台灣境內,但也不代表稅局能隨時調查 OBU 帳戶之相關資料,雖然 106 年金管會的公文,放寬了稅務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如有查詢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客戶資料之需者,無須再逐案報經金管會同意。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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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延伸閱讀
🔸香港離岸被動所得稅改(經濟實質法)草案,預計2023年上路
🔸財政部更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2022/12/13)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法人CFC)適用辦法》修正草案 5 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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