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法人CFC)適用辦法》修正草案 5 大重點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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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法人CFC辦法)於 106 年 9 月 22 日訂定發布,並於 112 年度施行,距筆者撰文當下已經過了 9 個多月。在此期間,各界也陸續向財政部反映了許多實務上的問題及建議,於是財政在中秋節前夕(9月28日)發佈了最新的法人CFC辦法之修正草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重點吧!

1.預告期間

法人CFC辦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預告期間,預告起迄日: 112/09/29 ~ 112/11/27。

112/12/26 更新:最終定案版本業於 112/12/21 公告,詳情請參考我另一篇文章《營利事業CFC適用辦法-112年12月最新修正重點彙整》

2.五大修正重點解析

2-1 修正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範圍

📃修正前:由財政部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其範圍包括
1)法定稅率未超過我國營所稅70%;
2)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3)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項規定判斷之。

✅修正後:考量各租稅管轄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宜就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故財政部公告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範圍,將不包括上述的 3)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

2-2 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

📃修正前:
所稱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 700 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仍應列為 CFC 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

✅修正後:
所稱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前項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 700 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受控外國企業,列入 CFC 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

說明:700萬元門檻的金額,可排除直接持有具實質營運的CFC盈餘,惟結算申報時仍應揭露實質營運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若有虧損亦需依規定申報核定才能適用前 10 年虧損扣抵。

2-3 修正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定明匯率換算基礎

修正後現行修正說明
CFC稅後淨利(損)CFC稅後淨利(損)未修正
加計:
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加計:
由其他綜合損益(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數
依財務會計規範,部分損益項目未透過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而係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包含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此等調整數亦為CFC可分配盈餘,現行範圍未含括,故修正之。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利益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所得稅費用(利益)指CFC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相關所得稅影響數。
加計:
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之調整數
未規範尚未分配的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所以計算CFC盈餘時先予減除。但若CFC或其下層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尚未分配的投資損益即屬實現,故應計入。
加減(得選擇):
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
未規範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修正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
=當年度盈餘=當年度盈餘上述各組成項目以外幣記帳者,按台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的年度平均數換算。
當年度盈餘計算加減項

2-4 放寬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暫不列入CFC盈餘

近期許多客戶都有一個疑問,金融商品的未實現評價損益,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實務中,乃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損益剔除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但在計算CFC盈餘時,卻要包含金融商品的未實現評價損益,很可能因此溢繳稅負。

本次修正,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本次草案放寬營利事業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

但僅限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適用,且營利事業應就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選擇相同計算方式,並備妥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FVPL情形的查核報告(有別於CFC個體財報);且此項選擇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2-5 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匯率變動數之處理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 條及第 98 條規定,增訂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因匯率不同產生的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之兌換損益:免調整營利事業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年度的損益

3.小結

除上述五大修正重點外,尚有包括定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檢附、提供及填報受控外國企業相關文件,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虧損,始得適用前十年虧損抵減等規定修正,有興趣進一步研究的話,可以參考下面的參考資料,瞭解更詳細的修正內容。

總的來看,這次的修正草案反映了政府對企業實際運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境的高度關注,並試圖通過調整相關規定,使其更符合企業的真實需求!

4.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5.延伸閱讀

🔸2023年CFC上路後,OBU帳戶還能用嗎?

🔸CFC即將上路,如何試算CFC海外所得影響數與海外所得最大可實現金額呢?(提供excel計算檔下載)

🔸財政部更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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