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職業化進程,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給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並享有營所稅費用扣除之租稅優惠。本項措施去(112)年捐贈金額近 10 億元,共有 34 家受贈對象受惠,遍及棒球、籃球、足球、壘球、射箭、電競等運動項目。
一、捐贈方式與對象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有兩大方式跟三種不同租稅優惠,兩大方式分別是「直接捐贈」與「專戶捐贈」。而「專戶捐贈」又細分為兩小類:一般優惠(教育部認可之運動)與特別優惠(教育部專案核准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相關法源依據、捐贈方式及對象整理如下:
直接捐贈 | 專戶捐贈 | ||
一般優惠 | 特別優惠 | ||
法源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3 項 |
捐贈對象 |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1.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二、抵稅方式、上限與限制
2-1 直接捐贈
首先我們先看直接捐贈的規定,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運產條例)第26條規定: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簡言之,
至於這五種支出的內容範圍,我們可以從《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來瞭解。
項目 | 內容 |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 (1)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2)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3)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 (1)選手營養費。 (2)教練指導費。 (3)課業輔導費。 (4)運動科學支援費。 (5)運動防護費。 (6)訓練器材裝備費。 (7)參賽報名費。 (8)移地訓練費。 (9)選手零用金。 (10)參賽旅運費。 |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 以符合下列之一者為限: (1)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2)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
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 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1)室內、外運動場館。 (2)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 |
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 購買門票之運動賽事種類性質,須報經教育部同意。 |
這邊要特別提醒一點,如果營利事業之捐贈屬於
2-2 專戶捐贈
依運產條例第 26 條之 2 規定,教育部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有關事宜。營利事業若透過此專戶,捐贈予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該捐贈支出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條件享有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及第 3 項,費用減除之規定整理如下表。
直接捐贈 | 專戶捐贈 | ||
一般優惠 | 特別優惠 | ||
法源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3 項 |
費用加成率 | 捐贈費用 x 100% (無加成) | 捐贈費用 x 150% (加成50%) | 捐贈費用 x 150% (加成50%) |
限額 | 無上限 | 1,000萬元 | 無上限 |
此外,教育部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 30 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教育部已公告了 113 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受贈對象名單及受贈金額額度如下。(可左右滑閱讀完整名單,或點此下載)
申請流程部分,欲透過專戶捐贈的話,營利事業自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29 日止,
營利事業取得同意捐贈通知後,可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前持該同意公文,並依同意之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繳交至體育署營利事業捐贈 303 專戶。
最後,曾有客戶問我,如果有一筆捐贈費用,同時符合運產條例第 26 條與第 26 條之 2 之規定,那應該怎麼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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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係人限制
為了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針對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設有關係人限制,如符合關係人定義,則只能按捐贈金額 100 %減除,沒有加成效果。
直接捐贈 | 專戶捐贈 | ||
一般優惠 | 特別優惠 | ||
法源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3 項 |
捐贈對象 |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1.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關係人限制 | 無 | 倘營利事業與受贈之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僅得按捐贈金額 100% 減除(註) | 無 |
所謂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規定之關係企業。
- 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四、施行期間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並未設置期限,不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及第 3 項,對於職業運動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則分別有 10 年與 5 年之期限,如下表。
直接捐贈 | 專戶捐贈 | ||
職業運動業 | 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
法源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及第 3 項 | |
施行期間 | 無期限 | 2021.12.24~ 2031.12.23 (10 年 ) | 2021.12.24~ 2026.12.23 ( 5 年 ) |
五、加成減除是否須加回基本所得額
依據財政部 111/10/06 台財稅字第 11104634360 號公告,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本文及第 3 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自 110 年 12 月 24 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 300 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依規定可按捐贈金額的 15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即減除 450 萬元,加成減除的 150 萬元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六、小結及FAQ
營利事業贊助運動(員)、團體或賽事,除可帶動運動產業的發展、提高台灣的國際能見度,亦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在評估是否適用租稅優惠時,請務必留意相關規定及限制,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哦!
1.如果有一筆捐贈費用,同時符合運產條例第26條與第26條之2之規定,那應該怎麼適用呢?
當然是看哪個最為節稅,擇優適用,但一經擇定就不得再變更囉
2.營利事業捐贈運動之租稅優惠,是否有期限?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並未設置期限,不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第 2 項及第 3 項,對於職業運動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則分別有 10 年與 5 年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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