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利息扣繳申報:銀行、同業、延遲利息三種情況完整說明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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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利息,要不要扣繳?要開發票還是收據?這是財會人員最常碰到的實務問題,而且答案會因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
當一家公司希望持續成長和擴展業務規模時,通常需要融資借款來支持這一目標。然而,融資借款並非免費的資源,它通常伴隨著支付利息和其他相關手續費。而公司支付利息這件事,這幾年很多客戶的財會部門都曾問過我這個問題:「當公司支付利息時,究竟要取得發票、收據還是扣繳申報?」今天我們就來探討這個問題吧!

一、公司什麼情況會產生利息支出?三種常見情境

一般來說,公司會發生利息支出,最常見的情況有以下三種,包括向銀行借款、向同業借款,以及因為延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利息。

公司支付利息扣繳申報:銀行、同業、延遲利息三種情況完整說明

二、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免扣繳,取得收據即可

當我們去便利商店買東西的時候,都會拿到統一發票;但當我們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時,卻不曾拿過發票,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

原因我們可以看一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十三、銀行業。

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支付利息給銀行,只會拿到收據,而不會拿到發票。

下一個問題則是,那麼公司支付給銀行利息時,要不要扣繳呢?這時我們就要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支付銀行借款利息時,銀行不會開立發票,而是收據,且免予扣繳

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須扣繳,取得收據而非發票

有時候公司基於一些原因,例如更靈活的融資條件、策略合作、避免銀行審查和繁瑣的文件等,會選擇與其他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而不是找銀行。 那麼當 A 公司支付利息給 B 公司時,稅務上又要怎麼處理呢?

第一個問題是,放款的那家公司是否應該要開立發票給我們呢?

首先我們要先檢視一下《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也就是說,如果對 B 公司而言,這筆放款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話,才會有後續開立發票的可能;如果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話,就不需考慮發票這件事了。

根據財政部 75 年 7 月 3 日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及 77 年 9 月 17 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營業稅釐清後,我們繼續看所得稅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不須取具發票,而是收據,且要記得扣繳

四、支付延遲付款利息給供應商:2023年新令後須扣繳,取得收據

當 A 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給 B 公司後,因買方(B公司)因延遲支付價款而依約多付的延遲利息,依照前面的邏輯,我們要先確認這件事對 A 公司來說算不算銷售貨物或勞務?

財政部於 2023/12/6 發布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賣方)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並廢止上述舊函釋。

財政部 112.12.06 台財稅字第 11204662230 號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下稱法定遲延利息)。爰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因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該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關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之規定,未區分法定遲延利息本質上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對價一部分,而將遲延利息一律計入銷售額範圍,有檢討必要,爰予廢止並重新核釋。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收取遲延利息時,無須開立發票;而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遲延利息時,取得收據,並依法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五、利息扣繳率是多少?國內企業 10%

依照下表,支付利息的對象如果是國內企業,扣繳率為 10 %。

公司支付利息扣繳申報:銀行、同業、延遲利息三種情況完整說明

六、小結

綜上所述,融資對於公司的成長至關重要,但公司財會人員必須特別留意在不同融資策略下,如何在稅務上合規處理,以免面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未履行扣繳義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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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常見問題:利息扣繳與憑證實務

1.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需要取得發票嗎?還是收據?

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由於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不須取具發票,而是收據,且要記得扣繳。

2.支付給供應商因延遲付貨款而產生之利息,需要取得發票嗎?還是收據?

財政部於 2023/12/6 發布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故支付給營業人(賣方)延遲付款利息時,應取具賣方開立的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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