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常見QA#4:公司支付利息要不要扣繳?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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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希望持續成長和擴展業務規模時,通常需要融資借款來支持這一目標。然而,融資借款並非免費的資源,它通常伴隨著支付利息和其他相關手續費。而公司支付利息這件事,這幾年很多客戶的財會部門都曾問過我這個問題:「當公司支付利息時,究竟要取得發票、收據還是扣繳申報?」今天我們就來探討這個問題吧!

一、哪些情況下會發生利息支出

一般來說,公司會發生利息支出,最常見的情況有以下三種,包括向銀行借款、向同業借款,以及因為延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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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銀行借款利息

當我們去便利商店買東西的時候,都會拿到統一發票;但當我們向銀行借款並支付利息時,卻不曾拿過發票,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

原因我們可以看一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十三、銀行業。

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支付利息給銀行,只會拿到收據,而不會拿到發票。

下一個問題則是,那麼公司支付給銀行利息時,要不要扣繳呢?這時我們就要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支付銀行借款利息時,銀行不會開立發票,而是收據,且免予扣繳

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

有時候公司基於一些原因,例如更靈活的融資條件、策略合作、避免銀行審查和繁瑣的文件等,會選擇與其他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而不是找銀行。 那麼當 A 公司支付利息給 B 公司時,稅務上又要怎麼處理呢?

第一個問題是,放款的那家公司是否應該要開立發票給我們呢?

首先我們要先檢視一下《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也就是說,如果對 B 公司而言,這筆放款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話,才會有後續開立發票的可能;如果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話,就不需考慮發票這件事了。

根據財政部 75 年 7 月 3 日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及 77 年 9 月 17 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營業稅釐清後,我們繼續看所得稅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不須取具發票,而是收據,且要記得扣繳

四、支付給供應商(因延遲支付價款而產生之利息)

當 A 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給 B 公司後,因買方(B公司)因延遲支付價款而依約多付的延遲利息,依照前面的邏輯,我們要先確認這件事對 A 公司來說算不算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據財政部 75 年 5 月 30 日台稅二發第 7551475 號書函: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我們再看另一則財政部 89 年 1 月 10 日台財稅第 0880450644 號函令: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支付給供應商延遲付款利息時,應取具對方開立的發票,且免予扣繳。

財政部於 2023/12/6 發布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賣方)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並廢止上述舊函釋。

財政部 112.12.06 台財稅字第 11204662230 號令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下稱法定遲延利息)。爰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因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該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關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之規定,未區分法定遲延利息本質上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對價一部分,而將遲延利息一律計入銷售額範圍,有檢討必要,爰予廢止並重新核釋。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收取遲延利息時,無須開立發票;而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遲延利息時,取得收據,並依法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五、利息扣繳率

依照下表,支付利息的對象如果是國內企業,扣繳率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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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結

綜上所述,融資對於公司的成長至關重要,但公司財會人員必須特別留意在不同融資策略下,如何在稅務上合規處理,以免面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未履行扣繳義務的處罰。

七、FAQ常見問題

1.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需要取得發票嗎?還是收據?

支付給同業借款利息時,由於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不須取具發票,而是收據,且要記得扣繳。

2.支付給供應商因延遲付貨款而產生之利息,需要取得發票嗎?還是收據?

財政部於 2023/12/6 發布新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故支付給營業人(賣方)延遲付款利息時,應取具賣方開立的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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