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申報常見QA#5: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需要扣繳申報嗎?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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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都有捐贈可以抵稅的相關規定。因此,許多個人或營利事業都會定期捐款或物資給一些公益團體,除了做公益、造福社會以外,更能順帶節稅,一舉多得。以下我們將整理與捐贈公益團體相關的稅務規定,讓大家能一次搞懂,並能避免違反稅法而受罰。(✅最後更新:2025 / 1 / 4 )

一、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如何抵稅?

1.個人綜所稅

依據上開稅法規定,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支出,可於申報綜所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扣除。

而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指的是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例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協會、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等)

要特別提醒的是,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立「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並非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此外,加入會員、社員所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性質也不屬於捐贈,亦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最後,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記得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哦。

2.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 4 條之 3 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 10% 為限

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

換言之,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支出,得於申報營所稅時,認列為營業費用(捐贈費用),但有限額。

二、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要不要扣繳及列單申報?

1.捐贈者為個人

依照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個人並非扣繳義務人,故個人捐贈給公益團體,無須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2.捐贈者為營利事業

依照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整理如下圖:

2023 12 30 14 59 37 各類所得扣繳與申報實務1212.pptx PowerPoint
2023 12 30 14 59 48 各類所得扣繳與申報實務1212.pptx PowerPoint

從上面兩張圖,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捐贈者是營利事業,那扣繳義務人主要是「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此,接著我們要繼續討論是否要辦理扣繳,以及是否要列單申報,以免違法受罰。

✅更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扣繳義務人已修正為「營利事業本身」,而非「營利事業負責人」。詳情可參考另一篇文章: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扣繳義務人將改為營利事業本身

財政部971016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從上面 97 年的函令,我們可以得知,營利事業捐贈給公益團體時,免扣繳稅款,但仍然需要列單申報。至於列單申報的所得類別為「97 受贈所得」。(請參考下圖)

2023 12 30 15 08 04 PowerPoint 投影片放映 各類所得扣繳與申報實務1212.pptx

三、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要課贈與稅嗎?

1.捐贈者為個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從上面法條我們可以得知,個人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財團法人組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必須先符合行政院訂定發布「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才能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贈與給「非」財團法人組織,則無此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報繳贈與稅

歸納如下:

  • 贈與給協會(人民團體)👉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贈與給社團法人👉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贈與給不符合行政院標準之財團法人👉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贈與給符合行政院標準之財團法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若贈與人甲君 110 年贈與現金 1,000 萬元予某協會(屬人民團體),因受贈對象為「非」財團法人,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贈與稅78萬元【(贈與價額 10,000,000 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 2,200,000 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2.捐贈者為營利事業

由於營利事業非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故無須考量贈與稅。

四、公益慈善團體收到捐款或物資應如何列帳與申報?

公益團體若收到捐款,原則上即應認列為收入。若是收到物資(實物捐贈),原則上應依受贈物資之生產成本、購入成本或時價認列收入。

但如果是收到物資,且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則免列入收入及支出計算。

財政部991111台財稅字第09900359720號令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簽章證明,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二、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物品(含食品)予受救(捐)助者,受贈人如為個人,機關團體應取得並保存載明受贈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及受贈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受贈人如為其他機關團體,應由該受贈之機關團體開立載明其名稱、扣繳編號、地址、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並簽章之收據,以憑核認首揭機關團體轉贈物品(含食品)情形。
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上述函令,主要是考量實務上受贈機關團體於接受實物捐贈時,不易取得受贈物資之生產成本或購入成本,若要求營利事業或個人於捐贈機關團體時,提供捐贈物資之生產成本或購入成本,恐大大降低渠等之捐贈意願,於社會福利之推展將有不利的結果。再者,多數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之機關團體受贈物資後,通常將依其成立宗旨再轉贈予有需求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

故解釋令放寬,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僅設置受贈物資管理帳並登載日期、捐贈人、受贈人、品名、數量及經手人簽章證明等足供查核之相關資料即可,毋須於受贈時逐一判斷物資之價值入帳。且若因基本生活或急難所需,而轉贈給需要救助的個人,因無所得發生,也不用扣繳及列單申報。

五、公益慈善團體收到實物捐贈,應如何開立收據?

收到實物捐贈之公益團體實際上並未直接收到金錢,因此開立給捐贈者的捐物收據,只須載明物資的品項及數量,不須註明物資價值。

若捐贈者有稅務申報的需求,則須提供相關購買物資之發票、購買證明或收據影本;如為企業自行生產產品,則須提供視為銷售開立之發票影本,公益團體方可據以開立載有金額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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