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業於上週 12 月 21 日及 22 日分別公告了修正後之「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此版本將會是明年 5 月份辦理CFC申報之法令依據。
一、增訂內容
項目 | 內容 |
關係人範圍 | 增訂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時,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人,但受託人為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時,視為非關係人。 |
分配CFC施行前盈餘之過渡條款 | 增訂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若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且能依限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中。換句話說,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即無須認列此部分投資收益課稅。 |
報表期間 | 為避免CFC盈餘計算因會計期間不同而難以辨認當年度盈餘之內容與歸屬年度: 1. 營利事業CFC:CFC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 2. 個人CFC:統一規定 CFC 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應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應備查文件 | 1. FVPL查核報告(有別於CFC財簽報告):營利事業或個人如選擇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於處分或重分類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應備妥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且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提示。欲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CFC符合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業務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兌換損益 | 1. 營利事業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若與認列CFC投資收益時之匯率不同產生之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兌換損益。 2. 個人自 CFC 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若與認列 CFC 投資收益時之匯率不同產生之差異數,如為正數應列為獲配年度營利所得;如為負數則可自獲配盈餘年度之基本所得額扣除。 |
🔔這次修正最令人眼睛一亮的莫過於增訂了👉「非低稅地區分配111年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當年度盈餘之過渡條款」,請大家務必留意並盡快評估是否要利用此一條款,以下舉例說明之。
假設:台灣甲公司透過其 CFC 公司投資大陸蘇州 A 公司。
在修正前:只要是在 112/1/1 以後,蘇州 A 公司有分配盈餘給 CFC 公司,不管所分配之盈餘是哪一年產生的,均要列入 CFC 公司之當年度盈餘。亦即,台灣甲公司須就此部分金額認列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 20 %。
二、修正內容
1. 修正豁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規定門檻之計算方式
於計算個別CFC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 700 萬元時,僅需考慮不具實質營運活動者,亦即,具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既然已經豁免,無需適用CFC規範,便可不列入 700 萬元計算範圍。
假設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均為甲營利事業之CFC,其當年度盈餘分別如下:
A公司 | B公司 | C公司 | |
當年度盈餘 | 200萬元 | 400萬元 | 200萬 |
說明:若A公司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而豁免,於計算 700 萬元門檻時,便可排除A公司,僅需計算B公司及C公司之當年度盈餘。而B公司及C公司當年度盈餘= 400 萬 + 200 萬 = 600 萬元,小於 700 萬元之門檻。因此,甲公司免依CFC制度計算認列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之投資收益。
2. 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CFC稅後淨利(損) | CFC稅後淨利(損) | 未修正 |
加計: 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加計: 由其他綜合損益(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數 | 依財務會計規範,部分損益項目未透過OCI與其他權益轉入未分配盈餘,而係直接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包含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此等調整數亦為CFC可分配盈餘,現行範圍未含括,故修正之。 |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利益 | 減除: 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 修正考量未實現投資損益相關所得稅費用及所得稅利益。 |
加計: 處分非低稅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之調整數 | 未規範 | CFC或其轉投資之低稅負區公司日後直接或間接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時,須加回以往屬未實現而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之部分。 |
加/減(得選擇): 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 | 未規範 | 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修正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之第1層CFC,如持有FVPL,得選擇先排除未實現評價損益,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所有CFC須一致適用。 |
=當年度盈餘 | =當年度盈餘 | 上述各組成項目以外幣記帳者,按台灣銀行每月末日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的年度平均數換算。 |
三、刪除內容
1. 境外納稅憑證免驗證
刪除營利事業取具境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須經台灣駐外機關驗證之規定。但中國大陸地區除外,其納稅憑證仍須經海基會驗證。
四、小結
本次修正提供決議分配非低稅負區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之過渡條款,營利事業及個人務必留意期限並評估是否利用。此外,CFC若有投資金融商品者,應評估是否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 113 年 5 月首次申報期即將到來,企業及個人應儘快依修正後辦法評估稅額影響數及利用過渡條款之可行性。
五、常見問題
1. 何謂非低稅地區分配111年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當年度盈餘之過渡條款?
所謂過渡條款,指的是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若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且能依限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的加項中。換句話說,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即無須認列此部分投資收益課稅。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有何相關規定?
考量「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營利事業或個人「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方以實際實現數列為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
六、延伸閱讀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法人CFC)適用辦法》修正草案 5 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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