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113年4月24日 聯合報),立委揭露,有企業以宿舍為名購買豪宅,質疑內政部為何核准。內政部長林右昌坦言,此舉是在「鑽漏洞」,非常不應該,將修訂許可辦法。而修正草案也在 4 月 29 日公告,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修正重點吧!
一、背景
立委質詢指出,「平均地權條例」去年修正通過,目的是要實現居住正義、杜絕炒房,第79條之1中明定,私法人買賣住宅前應檢具使用計畫,再經內政部許可。子法「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辦法」也於同年7月上路。
該立委續指,有許多公司購屋時以「宿舍」為名,員工人數卻只有 1 人,買的還全是豪宅,舉平安寰宇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購買總價 2.3 億的 1 人宿舍,旭昌興企業有限股份公司更花 5.6 億購買 6 人宿舍,兩棟分別是台北市前十大豪宅西華富邦、文華苑。
「哪家公司福利這麼好?我要趕快丟履歷。」這是當初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的意旨嗎?為何內政部會予以核准?政府放寬私法人買宿舍的例外是這樣用的嗎?要求內政部好好檢討,並將許可辦法修正方向寫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這非常不應該,違反現行法令短期炒作的宗旨,當然要檢討,更坦言這些行為是在鑽漏洞,不應該發生。他說明,這些案例是平均地權條例上路初期核准,目前地政司正在修改辦法,現已不允許核定。有關後續修訂方向,內政部10天內將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參考資料:企業以宿舍為名買豪宅 林右昌指鑽漏洞:將修許可辦法(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
二、修正重點
2-1 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第4條 1.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買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2.前項所定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 3.第一項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 第4條 1.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其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 2.前項房屋以成屋為原則。 3.第一項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 4.第一項所定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 5.第一項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
第14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並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前項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本文之限制事項。 3.未取得許可者,不得辦理登記;逾許可之有效期限者,亦同。 | 第14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經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並於許可有效期限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2.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用途經許可之房屋,應併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本條例第 七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本文之限制事項。 3.未取得許可者,不得辦理登記;逾許可之有效期限者,亦同。 |
2-2 修正重點整理
1. 增加必須是「成屋」的限制,排除預售屋。
2. 總價不得超過央行定義的高價住宅(台北市七千萬元、新北市六千萬元、其他地區四千萬元)。
3. 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並刪除「設立未滿十二個月者,以其設立後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2-3 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
預告終止日為 113 年 5 月 14 日。
💡更新:修正條文及申請書表已於 113 年 5 月 17 日公告,請參考以下連結:
📃修正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修正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附表1
三、小結及FAQ
小結
目前實務上確實如報章雜誌所揭露,有許多公司以購買員工宿舍為由申請購買住宅,且不乏高價豪宅。若此修正草案通過後,將「稍微」提高公司申請購買住宅作為員工宿舍之難度,只要總價低於高價住宅標準,至於投保人數 5 人則不難達成。
但值得留意的是,
Q1.私法人可否購買住宅?
私法人原則上不得購買「住宅用房屋」,除非符合六種許可情形,或符合九種免經許可情形,方能購買。
六種許可情形包括:
1.宿舍使用
2.具規模之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使用執照內5戶以上
3.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例如⾧照機構等
4.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
5.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
6.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Q2.修正草案中,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宿舍者,條件為何?
1.申請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合計不得超過經常僱用員工數。(未修正)
2.前項房屋以成屋為原則。(新增)
3.第一項房屋買受總金額,不得逾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高價住宅金額。(新增)
4.第一項所定戶數,以獨立門牌且有獨立對外出入口為計算基準。(未修正)
5.第一項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該私法人之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且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修正每月最低投保人數應達5人,並刪除設立未滿十二個月者,以其設立後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之規定)
四、延伸閱讀
🔸內政部預告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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