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負責人領薪水要繳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嗎?答案是不用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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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負責人領薪水到底要不要繳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答案是不用。一人公司因為健保投保單位中只有負責人自己一人,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範的計費對象,毋須繳納 2.11%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本文會帶你看懂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計算公式、誰是真正的應繳對象,並從法源條文與實際案例,說明為什麼一人公司可以合法免繳,幫創業初期省下不必要的成本。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民國102年實施背景與制度設計

我國全民健保自 84 年 3 月起實施以來,已成功讓全民健康獲得基本保障,免於陷入因病而貧、因貧而病的惡性循環中,民眾滿意度非常高。惟受醫療科技引進、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等因素之影響,財務收支陸續發生入不敷出的情形及一些相關問題,為解決健保財務危機,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二代健保。

換言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為了改善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虧損問題而實施的一種保費制度。它與一代健保(一般保費)一起構成了健保費的兩大收入來源。(如下圖)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誰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投保單位與個人兩類對象

有兩種對象需要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一個是「投保單位(公司本身)」,另一個則是「賺取六種所得項目的保險對象(個人)」。

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亦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以落實量能負擔的精神,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

依財稅資料顯示,個人綜合所得約有 60% 來自經常性薪資所得,一般保費主要是依據經常性薪資計徵,未納入其他所得,易形成不公平現象。因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對於民眾未列入一般保費計費的其他所得,如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計收補充保險費。

茲列表比較如下:

投保單位(公司本身)保險對象(個人)
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適用對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
計費公式/所得項目(雇主支付薪資總額
-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x 補充保費費率
1.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2.兼職薪資所得
3.執行業務收入
4.股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計算公式:費率 2.11% 與繳納期限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健保投保金額總額)x 補充保費費率

A:雇主支付薪資總額,指投保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之所得格式代號列為50、79A、79B者)。

B: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即全體受僱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之合計數。

A-B 之差額,須按補充保費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

  • 102 年開始實施時,費率為 2%。
  •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調降為 1.91%。
  • 110 年 1 月 1 日費率又調高至 2.11%(現行費率)。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原則上要在次月底前收繳;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寬限 15 天。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前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話,每超過一天必須加收 0.1% 的滯納金,投保單位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 15% 為限。

一人公司負責人領薪水免繳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的法源依據

回到本文一開頭客戶常問的問題,當一人公司負責人在自家公司投保健保,又同時支領薪水時,是否需要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費呢?

我們先複習一下,投保單位補充保費計算公式:(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健保投保金額總額)x 補充保費費率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發現,上面計算公式的 A 是支付薪資總額,所以如果一人公司負責人,把健保投保在公司,且有領薪水,那麼他的薪資金額也會包含在 A 裡面,但減項 B 卻僅限「受僱員工」之健保投保金額。

也就是說如果負責人每個月領 5 萬薪水,A=50,000元。但 B 的投保總金額由於排除雇主, B=0。

因此,A-B 有差額,似乎要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其實不是的,我們仔細看一下 2-2 的比較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的適用對象是「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所謂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指的是: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換句話說,一人公司的健保投保單位中如果只有負責人自己,並無上述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根本就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因此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也就是說壓根不用理會上面的計算公式

題外話,如果一人公司根本沒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既然連投保單位都沒有,自然也就不用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費啦。

一人公司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常見問題 FAQ

Q1. 一人公司負責人領薪水,要繳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嗎?

不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的計費對象限於「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機構、學校等有受僱員工的單位。一人公司若投保單位中只有負責人自己一人,並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根本不屬於該條規範的計費對象,毋須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若一人公司根本沒成立健保投保單位,更不用繳。

Q2.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目前是多少?什麼時候調整過?

現行費率為 2.11%,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至今。費率沿革如下:102 年 1 月二代健保開辦時為 2%;105 年 1 月 1 日調降為 1.91%;110 年 1 月 1 日因健保財務考量再調高為 2.11%。截至 2026 年 5 月,2.11% 費率仍維持不變。

Q3. 投保單位補充保費怎麼計算?

計算公式為:(雇主支付薪資總額 A − 受僱員工健保投保金額總額 B)× 補充保費費率 2.11%。其中 A 是投保單位每月支付的薪資總額(含所得稅格式代號 50、79A、79B),B 是全體受僱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合計數。

當 A 大於 B 時,差額部分需按 2.11% 計收補充保險費。一人公司因為僅有負責人一人且不屬於受僱員工,不適用此公式。

Q4. 哪些人或公司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繳納對象分為兩類:
(1) 投保單位(公司本身),指有受僱員工的公司,依全民健保法第 34 條規定,當薪資總額大於員工投保金額時,差額需按 2.11% 計收;

(2) 個人(保險對象),指有六項所得的人,包括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的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

一人公司負責人若只有支領自己公司的薪水,兩類都不適用。

Q5. 一人公司可以不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嗎?

可以。一人公司若負責人選擇不在自己公司投保健保(例如在配偶或父母的職業工會投保、或在原本任職的其他公司投保),公司就不需要成立健保投保單位。沒有投保單位,自然也就沒有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的問題。但要注意,勞保與職業災害保險是另一套規定,是否需投保需依負責人是否實際從事勞務、是否符合勞保條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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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專長領域:
🔸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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