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節稅系列#2-列報扶養有什麼條件?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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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可以節稅,113 年度每人享有免稅額 97,000 元(直系尊親屬滿 70 歲可扣 145,500 元)。但不是報越多人越好、也不是人人都能報啊!避免報錯補稅,你需要一張圖把規定搞清楚。(✅最後更新時間:2025/2/22)

一、誰可以被列報扶養?

1.直系尊親屬(祖父母、父母、岳父母)

▪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
▪未滿60歲:因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2.子女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年滿18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3.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18歲:可直接列報。
▪年滿18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4.其他親屬或家屬

▪未滿18歲: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①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
②互負扶養義務,且確實有扶養事實。
▪年滿18歲:除符合上述兩項外,還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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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指的是符合下列之一者:

▪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取得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符合長照扣除額規定,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所得不超過基本生活費(113 年度為 21 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限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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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年報過扶養為何今年系統沒看到?

考量實務上常有兄弟姐妹共同扶養父母或祖父母、而協議其中一人報扶養的情形,因此必須連續 2 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今年(第3年)才能於系統查到資料,免再自行新增。

四、離婚後,小孩應該給誰列報扶養?

Q:請問會計師,孩子的監護權是我和前夫共同監護,但主要照顧者是我,關於報稅列報扶養的部分,是兩人都可以報嗎?

原則上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 其他扶養事實。

所以建議最好是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報稅時由誰列報扶養,才比較好向國稅局主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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