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節稅系列#3—名模條款(薪資所得舉證必要費用)有用嗎?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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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模條款緣起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中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說,本次的修法來自於當初林小姐積極的爭取,我們真的該給她一個大大的掌聲,非常感謝她的貢獻。 從2017/2/8到2019/7/1,過了有873天,俗稱「名模條款」的稅法修正案,總算在2019/7/1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但這次的修法究竟能造福多少人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2.名模條款內容

現行規定下,一般受薪階級(主要收入來源為薪資所得者),於申報綜所稅時,僅能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無法舉證必要成本費用作為減除項目。

本次修法後,新增下列3項特定費用可供減除:

 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
內容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抵減上限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名模條款內容

上述三種特定費用合計起來,最多可以減除薪資收入總額的9%,但請先別高興的太早,讓我們來看一下其細部規定。

以「職業專用服裝費」為例,必須滿足「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表演專用服裝」之條件,至於我們一般上班族平常因為工作或開會所穿著之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如仍可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其相關費用不得減除。

而「進修訓練費」呢,首先必須是「符合規定之機構」所開辦,且屬「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之課程費用,才可以列報減除,究竟具體可列報之範圍是寬是窄、是大是小,仍有待後續觀察。 很可惜的是,本來立委提出七個版本,主張將通勤費、差旅費、手機費、助理費、團保費也納入扣除項目,但最終並沒有被採納。

3.名模條款到底造福了誰?

名模條款之「特定費用減除」與原先定額20萬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兩者係採二擇一方式,所以如果我們用20萬÷9%回推的話,薪資收入大約要在223萬以上的受薪族,才有可能享受本次減稅的效益。

假設您是一位白領上班族,薪資收入300萬,除了「職業專用服裝費」無法減除外,包括「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您都有收集符合規定之單據可供扣除,300萬x 6%,也只有18萬,坦白說,還是選擇定額20萬比較有利呀……

名模條款的問世,也許還滿足不了大家對它的期待,但對台灣稅制來說,確實是一大進步,就好像白居易的詩詞所言:
「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
一半的美雖然也有朦朧的美感,但我們可以期待,未來的稅制會日漸完善,讓我們一窺其美麗的容顏。

本文同步刊登於:商周財富網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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