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政治獻金能不能節稅?可以,但不是捐多少就能列多少。合法上限 300 萬元的捐贈,營所稅上最多只能列 50 萬元費用;更麻煩的是,如果公司前一年度還有未彌補的累積虧損,這筆錢根本就不該捐,稅上會被全數剔除,監察院那邊還有一筆罰鍰在等著。2026 年九合一選舉 11 月 28 日投票,這篇文章拆解捐贈資格、政治獻金法額度、營所稅可減除金額這三道關卡,並比較公司捐與老闆個人捐的差別。
「會計師,我朋友出來選議員,我用公司名義捐三十萬給他,這個可以列費用吧?」
最近我接到幾通內容很相似的電話。2026 年九合一選舉 11 月 28 日投票,公司捐政治獻金能不能節稅,突然變成很多中小企業主的年度課題。
我的回答通常會讓對方愣一下,因為能不能列費用,其實是第三個問題,前面還有兩個問題,你都還沒問。
先分享一個真實案例,高雄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 2023 年捐了 20 萬元給某政黨,並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國稅局一查,甲公司 2022 年還有 100 萬元累積虧損沒有彌補,依《政治獻金法》根本不具備捐贈資格。
這 20 萬元費用全數遭到剔除補稅。而剔除補稅還只是其中一半的代價,另一半責任在監察院那邊。
公司捐政治獻金,老闆最常誤會的兩件事
在進入法規之前,先把兩個最常見的誤會講清楚,因為錯誤幾乎都從這兩句話開始。
第一個誤會:「公司捐錢給政治人物,當然可以列費用。」
不一定。
《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確實讓營利事業把政治獻金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同條第 3 項,也列了整整 10 種情形,即使捐了,在稅務上也不能減除。
像是沒拿到監察院規定格式的收據不行、捐贈時間不對不行,或是受贈政黨得票率不夠也不行。
第二個誤會:「我又不是捐幾百萬,金額這麼小應該沒事。」
這句話要小心,因為監察院公開的裁罰案例裡,違規金額其實都不大。
有累積虧損的公司捐了 1 萬元、重大公共建設履約中的廠商捐了 25 萬元、財團法人捐了 4 萬元。這些案子被罰,都不是因為金額大,而是因為捐贈人根本沒有符合捐錢的資格。
政治獻金的三道關卡:資格、額度與稅務上限是三件事
多數人把政治獻金當成一個問題,實際上它是三個。這三道關卡的上限完全不同,而且順序不能顛倒。
| 關卡 | 問的問題 | 沒過的後果 |
| 第一關:捐贈資格 | 我的公司能不能捐? | 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規定處罰,按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罰鍰,稅上也全數要剔除 |
| 第二關:政治獻金法額度 | 我今年能捐多少? | 超限部分同樣處二倍以下罰鍰 |
| 第三關:營所稅可減除多少 | 報稅時有多少能列費用? | 超限的費用稅上要剔除 |
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很多公司只看第三關。財會人員看到「今年公司捐了政治獻金 45 萬元,低於 50 萬元上限」,就以為沒問題。
可是 50 萬元只是稅法上可減除的天花板,它完全沒有回答到「這家公司到底有沒有資格捐?」這個問題。
順序應該反過來:
捐贈資格(第一關):這幾種公司捐政治獻金一律違法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用列舉的方式,明定哪些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只要落入其中一款,這筆捐贈就不合法。
| 禁止類型 | 判斷標準 |
| 公營事業 | 不得捐贈 |
| 政府持股達 20% 的民營企業 | 政府持股達20%即禁止 |
| 巨額政府採購履約中的廠商 | 工程 2 億元、財物 1 億元、勞務 2,000 萬元以上,且仍在履約期間 |
| 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履約中的廠商 | 契約履約期間內禁止 |
| 有未彌補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 | 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
| 外國法人、團體或機構本身 | 不得捐贈 |
| 外資為主要成員的國內法人 | 外國人擔任董事長、董監席次超過三分之一,或股東權達 30% 以上 |
| 陸資、港澳資為主要成員的法人 | 同上 |
| 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 不得捐贈 |
這張表裡面,我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是「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
累積虧損原則上看前一年度財報,但還要看虧損有沒有依法彌補
《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是否有累積虧損,原則上是以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
不過,這裡有兩個很重要的觀念。
第一,判斷有沒有「累積虧損」,不是只看資產負債表上的「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這一個科目,而是看整體的「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依商業會計相關規定,保留盈餘包括: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
所以,假設一家公司帳上有待彌補虧損 200 萬元,但同時有法定盈餘公積 300 萬元,整體「保留盈餘」仍然是正數,就不能只看到「待彌補虧損」這個科目是負數,就直接認定公司屬於有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
換句話說,實務上應該看的是資產負債表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的整體金額,而不是單獨抓「未分配盈餘」來判斷。
第二,法律限制的是「有累積虧損,而且尚未依規定彌補」的公司。
因此,就算前一年度曾經有虧損,也不能直接認定公司整個年度都不能捐政治獻金,還要進一步確認這筆虧損是否已經依《公司法》完成合法的彌補程序。
例如,公司前幾年度雖然有累積虧損,但前一年度已經轉虧為盈,財務報表上的「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已經轉為正數,即使股東會當時尚未正式通過虧損彌補案,依主管機關過去的解釋,公司仍可先行捐贈,但必須在該捐贈年度內完成法定的虧損彌補程序。
情境一
2025 年初累虧 -1,000 萬
2025 年本期淨利 +1,500 萬
2025/12/31 財報整體保留盈餘 +500 萬
結論:可以捐;但是 2026 年仍要依法完成虧損彌補議案程序。
情境二
2025/12/31 保留盈餘 -300 萬。
2026 年,公司依法以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完成虧損彌補程序,使待彌補虧損歸零。
結論:可以捐,已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
也就是說,如果前一年度財報上的「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仍然是負數,而公司只是今年生意變好、目前帳上開始賺錢,卻還沒有依法完成虧損彌補,就不能單憑「今年已經賺回來了」認為自己可以捐政治獻金。
前面高雄國稅局的案例也是同樣的概念。公司在 2023 年捐款時,原則上必須先檢視 2022 年度財務報表;如果當時整體「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仍為負數,而且這筆虧損尚未依法彌補,就會構成政治獻金捐贈資格上的限制。
有外資股東的公司,不能只看比例
「我們公司有外資,但只有佔一成多,應該沒問題吧?」
第 7 條設定的是「主要成員」門檻,股東權 30% 只是其中一種情形。如果由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擔任公司董事長,或是外國成員占董事、監察人等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同樣落入禁止範圍。
監察院近期就有案子,是因為營利事業的董事長為外國法人而被認定違規。換句話說,看股權比例不夠,還要記得看董事會組成。
政治獻金額度(第二關):政黨 300 萬、候選人 100 萬與收受期間
捐款資格符合之後,接下來要算額度。《政治獻金法》第 17 條、第 18 條把政黨和候選人分成兩個獨立的年度上限,各自計算。
| 捐贈對象 | 營利事業年度上限 | 個人年度上限 |
| 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 | 300 萬元 | 30 萬元 |
| 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 | 600 萬元 | 60 萬元 |
| 同一(組)擬參選人 | 100 萬元 | 10 萬元 |
| 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 200 萬元 | 30 萬元 |
有一個地方很容易搞錯,所謂「不同擬參選人合計」是指同一年度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的加總。不能因為市長、議員、里長是不同種類的選舉,就各自重新開一個 200 萬元的額度。
今(2026)年是九合一選舉,同時有九類公職在選,所以更容易會出錯,要特別小心。
另外,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政治獻金,必須用支票或金融機構匯款,這是第 14 條的強制規定。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全部由公司自己的銀行帳戶匯進監察院核准的政治獻金專戶。不要用現金,也不要經過任何第三方。
政治獻金收受期間:候選人不是全年都能收錢
政黨整年都可以收受政治獻金,但候選人不行。第 12 條規定了收受期間,各類選舉的起算點不同:
| 選舉類別 | 收受期間 |
| 總統、副總統 | 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
|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 | 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
| 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 | 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
|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 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投票日前一日 |
以今(2026)年九合一為例,11 月 28 日投票,所以合法收受的最後一天是 11 月 27 日。投票日當天或之後才匯出去的款項,不但會違反政治獻金法,稅上也直接會被剔除。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擬參選人最後要真的有依法登記為候選人。如果對方後來沒登記,或登記後資格遭撤銷,這筆捐贈在稅上一樣不能減除。
營所稅列費用上限(第三關):合法捐 300 萬,稅上只有 50 萬
這是本文最想澄清的一件事。
《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規定,
而且「所得額 10%」並不是直接拿稅前淨利來乘上 10% 這麼直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規定的是一個帶有循環調整效果的公式,如果我們把它簡化之後,大概可以用「政治獻金扣除前的特定所得基礎除以 11」這個公式來快速預估。
情境一:捐 30 萬給一位候選人,30 萬可全額列費用
假設公司前一年度沒有累積虧損,資格檢核全都符合,全年只捐這一筆,扣除這筆捐款前的所得基礎為 330 萬元。
政治獻金法額度:30 萬元小於同一候選人上限 100 萬元,符合規定。
所得稅限額預估:330 萬 ÷ 11 = 30 萬元。
絕對上限:50 萬元。
三者取小:30 萬元全額可以列為費用,不會被剔除,這是最理想的狀況。
情境二:捐 300 萬給兩個政黨,稅上只能列 50 萬
假設公司向政黨 A 捐 150 萬元、向政黨 B 捐 150 萬元,扣除這兩筆捐款前的所得基礎為 2,200 萬元。
政治獻金法額度:每個政黨都沒超過 300 萬元,合計 300 萬元也沒超過 600 萬元,符合規定。
所得額限額預估:2,200 萬 ÷ 11 = 200 萬元。
絕對上限:50 萬元。
三者取小,答案是 50 萬元。
也就是說,帳上實際支出 300 萬元,稅上只能認 50 萬元,剩下 250 萬元在營所稅申報時會被剔除。
以 20% 營所稅率計算,這 300 萬元帶來的稅務效益只有 10 萬元(50萬元 x 20%)。
一個常被忽略的門檻:政黨得票率
捐給政黨的人特別要注意這一條。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如果受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在當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得票率未達 1%,這筆捐贈就不能減除。
| 政黨名稱 | 113 年立委選舉得票率達 1% | 114 年度捐贈可否列報費用 |
| 中國國民黨 | 是 | 可以 |
| 民主進步黨 | 是 | 可以 |
| 台灣民眾黨 | 是 | 可以 |
| 時代力量 | 是 | 可以 |
| 上述以外之政黨 | 否 | 不可減除,須全數剔除 |
認定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若該年度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者,則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得票率為準。
公司捐政治獻金 vs 老闆個人捐,哪個比較划算?
講到這裡,我想給一個跟多數人不太一樣的判斷:對很多中小企業來說,這筆錢用老闆個人名義捐,反而更單純。
理由不在稅,而在風險。
先看稅。個人捐政治獻金可以列舉扣除,上限是綜合所得總額的 20%,且不得超過 20 萬元。假設老闆邊際稅率 30%,捐滿 20 萬元大約省 6 萬元的稅。公司捐的話上限是 50 萬元,以 20% 稅率算大約省 10 萬元。金額差距其實沒有想像中大。
| 個人 | 營利事業 |
|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10 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之 10% 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50 萬元。 |
但風險大不同。公司捐要注意第 7 條那一整串的禁止清單:不能有累積虧損、政府持股、巨額採購履約、外資與陸港澳主要成員等等。個人捐則完全不用擔心這些企業資格條件。
所以我的判斷原則大概會是這樣:
捐給單一候選人 10 萬元以內,而且老闆的綜所稅本來就採列舉扣除,用個人名義通常更單純,直接避開公司端的資格限制。
公司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這時候根本沒得選,公司捐就是違法,只能用個人捐。
金額超過個人額度,例如要捐給某位候選人 50 萬元,那只能走公司,個人上限只有 10 萬元。但既然要走公司,前面那三道關卡就得完整跑一次,不能便宜行事。
那位想用公司名義捐三十萬的老闆,我後來沒有直接回答他。我先問他一句:「你們公司去年有沒有累虧?」
順序對了,這筆錢才真的有節稅效果。順序錯了,除了可能被剔除補稅,監察院那邊還有一筆捐款金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公司捐政治獻金常見問題 Q&A
Q1:公司捐政治獻金,最多可以列多少費用?
取三個數字的最小值:實際合格捐贈金額、50 萬元、以及「政治獻金扣除前所得基礎 ÷ 11」。三者取小,不是直接用 50 萬元。
Q2:公司去年虧損,今年賺錢,可以捐嗎?
要看財務報表上有沒有未彌補的累積虧損。如果有,今年就不能捐,跟今年賺不賺錢無關。
Q3:捐給候選人,什麼時候匯款才合法?
必須在《政治獻金法》第 12 條的收受期間內。以 2026 年九合一為例,最晚是投票日前一日,也就是 11 月 27 日。
Q4:政治獻金收據要不要繳印花稅?
依法開立的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免納印花稅。
Q5:公司捐和老闆個人捐,可以同時做嗎?
可以,兩者的額度是分開計算的。但個人的錢必須真的是個人的,不能由公司支付後再報銷。
關於作者
蔡佳峻會計師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人
很多中小企業老闆辛苦打拚一輩子,卻在面對傳承、股權分配、稅務規劃時陷入兩難,擔心沒做好安排,反而讓家人之間產生矛盾,又怕拖著不處理,未來將面臨沉重稅負。
我是蔡佳峻會計師,自2012年起在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協助中小企業與家族企業整合股權結構、稅務規劃與公司治理,提前做好經營與傳承安排。
複雜的稅法,我用白話說給你聽。我重視每個家庭與企業的實際需求,透過持續溝通與協助,讓規劃逐步落實,讓基業順利延續、兼顧家人關係,也避免多付不必要的稅負。
專長領域
🔸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 資產傳承佈局: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 稅務規劃: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