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修法 2026 誰要繳稅?生前贈與改由受贈人自己繳,7 大改變一次看懂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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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過世前一年,把一棟房子過戶給媽媽。後來媽媽拋棄繼承,國稅局卻要其他子女用繼承來的遺產,替那棟房子繳遺產稅。拿到財產的人不用繳,而是沒拿到財產的人要承擔,這種事在修法後不會再發生了。

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三讀,並於 9 月 11 日經總統公布。

本次修正可以歸納成 7 大改變,核心只有三件事:誰繳、繳多少,以及怎麼繳。

遺產稅修法的起因:憲判 113 年第 11 號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部分俗稱「擬制遺產」。

問題在於,修法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不是受贈人。

所以當受贈的配偶拋棄繼承,她/他就不是納稅義務人了。這筆受贈財產的遺產稅,只能由沒有拋棄繼承的其他繼承人來繳。

憲法法庭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作出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認為這種安排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

同時也指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把配偶受贈財產算進去,同樣不合理。

這次修法,就是在回應這份判決。

改變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

有關誰是納稅義務人, 修法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規定「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結果實務上出現律師、會計師擔任遺囑執行人,卻因遺產稅沒繳被移送強制執行的情況,公親變事主。

更麻煩的是,在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中,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即使不服核定稅額,也不是可以申請復查的當事人。

這次修法後,第 6 條納稅義務人把遺囑執行人拿掉,改為: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沒有繼承人時則是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仍然可以「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申請復查,但申報有短漏報時,處罰對象還是納稅義務人。

另外,本次修法把過去民法限定繼承與財政部函令的見解正式入法: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遺產稅繳納義務。

改變二: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稅負跟著財產走

這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點,修正後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的二年內受贈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稅額,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發單課徵。

立法說明的例子很清楚:

  • 遺產總額 5,000 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 1,000 萬元
  • 全案遺產稅 200 萬元
  • 配偶要自己繳:200 萬 ×(1,000 萬 ÷ 5,000 萬)= 40 萬元

這邊提醒幾個重點:

受贈人的範圍不只配偶:依第 15 條,包括配偶、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所以媳婦、女婿收到的贈與,也在範圍內。

拋棄繼承也逃不掉: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不是法定繼承人(例如媳婦、女婿,或有子女時的兄弟姊妹),國稅局都會對他發單。

以受贈財產為限:受贈財產如果已經賣掉或花掉,就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

有溯及規定:2024 年 10 月 28 日(判決公告日)起到新法施行前死亡的案件,如果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同樣適用受贈人自己繳的規定。

這次修法明白告訴大家,判決後的空窗期,還想拋棄繼承來避稅,是行不通的。

不過,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與受贈人之親屬關係已經消滅,那就無須依照第 15 條規定加回遺產課稅了。

💡此外,如果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而被加回遺產課稅;或是透過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當人壽保險金被納入遺產課稅,但錢卻被受益人拿走,在這次修法都沒有被處理到。仍有可能會發生,財產被第三人拿走,但遺產稅卻留給納稅義務人。

改變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變大

修正後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

用立法說明的數字來看:

  • 被繼承人剩餘財產 4,000 萬元
  • 生前贈與配偶 1,000 萬元
  • 配偶自己的剩餘財產 2,500 萬元

舊算法:(4,000 萬 - 2,500 萬)÷ 2 = 750 萬元
新算法:(4,000 萬 + 1,000 萬 - 2,500 萬)÷ 2 = 1,250 萬元

扣除額多了 500 萬,遺產稅自然下降。但這裡有個地方要提醒大家。

實際要給付給配偶的金額,仍然依民法計算,也就是 750 萬,而且不能拿那 1,000 萬受贈財產來抵。

繼承人必須在拿到稅款繳清證明書後一年內,用其他財產實際給付配偶 750 萬;沒給付的部分,國稅局可以在五年內追繳稅款。

換句話說,扣除額是依稅法計算,可以把配偶受贈財產算進去,所以是 1,250 萬;給付義務則依民法計算,不含受贈財產,所以是 750 萬。兩者要分開看。

改變四:遺產爭訟中的財產,判決確定後再補申報

被繼承人生前把土地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繼承人過世好幾年後才發現,告上法院拿回來。這筆土地的遺產稅怎麼報?

修正後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訴訟上和解、調解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的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就這筆財產補申報;核課期間則依是否如期補申報,從補申報日或補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這項規定原本在施行細則,這次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把和解、調解也納入。

改變五:分期繳納刪除 30 萬門檻,滯納金回歸稅捐稽徵法

修法前規定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修法後第 30 條刪除這個門檻,只要確有困難,都可以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但要留意:核准分期後,任何一期沒有如期繳納,國稅局會把剩下的稅款一次發單,限 10 日內全部繳清。分期不是可以隨意拖延的。

另外,修法後滯納金的加徵方式統一回歸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處理,亦即每逾 3 日加徵 1%,最高 10%。

這次分期的新規定,施行前尚未結案的案件也適用;但如果舊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仍適用舊規定。

改變六:繼承人多數決動用存款繳稅,正式入法

被繼承人帳戶裡明明有錢,卻因為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全家只好自己先墊遺產稅。這個困擾其實在 2017 年就解決了。

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令早已允許: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即可。

這次修法把函令正式寫進第 30 條第 7 項,依立法說明,還擴大到可以用存款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繳而未繳的贈與稅。

不過有一個例外:二年內受贈人自己那份遺產稅,如果他想用遺產(存款或實物抵繳)來繳,不適用多數決,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道理很簡單,受贈人生前已經拿到財產,憑什麼用大家的遺產幫他繳?

當然,如果受贈人用自己的錢繳,就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改變七: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國稅局,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稅繳清前,遺產不能分割、不能辦理移轉登記,全部被凍結。

遺產中如果大部分是不動產、現金不夠,過去常見的解決方式是「實物抵繳」,但抵繳是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價,往往遠低於市價。

修法後第 41 條新增一條路:納稅義務人可以同意將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就能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用這筆不動產籌措現金繳稅,例如出售,或向銀行申請貸款。

拿到錢繳清遺產稅,國稅局塗銷抵押權,遺產就正式解凍。

實務上要注意兩點:

擔保品要夠格:不動產必須易於變價、沒有產權糾紛,價值也要足以擔保稅款。

同意門檻可能是全體繼承人:條文沒有寫明同意門檻。但遺產在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828 條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亦即,家人之間只要有一位不簽,這條路就走不通。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5 種繳稅方式比較

修法後,繼承人手上的工具變多了。以下幫大家做個比較:

方式同意門檻優點缺點
繼承人自有現金無最快、最單純繼承人要先墊錢
動用被繼承人存款多數決不用自己墊錢受贈人那份需全體同意
分期繳納無18 期內攤還,減輕壓力要加計利息,一期沒繳就全額到期
實物抵繳多數決不用找買家稅額 30 萬以上才能申請,以公告現值計價常吃虧
設定抵押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全體同意以市價出售或貸款家人意見不一致就走不通
5 種繳稅方式比較

本次修法小結:更公平且更便民

這次修法的方向很清楚,就是讓「拿到財產的人,負擔相對應的稅」。

二年內受贈人自己繳稅、配偶受贈財產納入請求權計算,都是回應憲法判決,把過去繼承人替人承擔稅負的不公平修正回來。

繳稅工具也確實變多了。分期不再設門檻,存款多數決正式入法,不動產還多了設定抵押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這條路。對手上現金不多、遺產以不動產為主的家庭,選擇比以前更有彈性。

遺產稅修法常見問題

Q1:新法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2026 年 9 月 13 日施行。實體課稅規定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判斷;但分期繳納等規定,施行前尚未結案的案件也可以適用。配偶拋棄繼承的情形,則溯及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死亡的案件。

Q2:爸爸過世前一年贈與我一筆錢,我也要自己繳遺產稅嗎?

是的。子女、配偶,甚至媳婦、女婿,只要是第 15 條所列的特定親屬,在死亡前二年內收到的贈與,都會按比例由自己繳納遺產稅。

Q3:受贈的錢早就花掉了,還要繳嗎?

要。受贈財產已經移轉或滅失,就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上限是受贈財產的價值。

Q4: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嗎?

條文沒有明文規定,但遺產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預期應該會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關於作者

蔡佳峻會計師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人


很多中小企業老闆辛苦打拚一輩子,卻在面對傳承、股權分配、稅務規劃時陷入兩難,擔心沒做好安排,反而讓家人之間產生矛盾,又怕拖著不處理,未來將面臨沉重稅負。
我是蔡佳峻會計師,自2012年起在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協助中小企業與家族企業整合股權結構、稅務規劃與公司治理,提前做好經營與傳承安排。
複雜的稅法,我用白話說給你聽。我重視每個家庭與企業的實際需求,透過持續溝通與協助,讓規劃逐步落實,讓基業順利延續、兼顧家人關係,也避免多付不必要的稅負。


專長領域

🔸 企業股權架構規劃: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 資產傳承佈局: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 稅務規劃: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所稅、房地合一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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