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客戶旅遊費用算交際費嗎?這是許多財會人員在辦理扣繳申報時的常見疑問。答案取決於旅遊條件的設定方式:若是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為條件的獎勵旅遊,依財政部函令規定,應列報為「其他費用」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而非交際費。本文整理兩則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要點,並說明帳務處理與扣繳申報的完整做法,讓你一次釐清、申報不出錯。
1.財政部函令怎麼說?招待客戶旅遊費用的稅務規定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2.交際費的定義:為何招待旅遊不算交際費?
因此,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
3.客戶旅遊費用帳務處理與扣繳申報怎麼做?
從前面兩則函令內容,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重點: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故應列單申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
🔸若屬一般交際費範疇,則免列單申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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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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