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營利事業可能會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如果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便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去旅遊。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到底屬於一般的交際費或是應列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一直是讓許多公司財會人員頭痛的問題。下面我們將幫大家整理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規定及釐清交際費的定義,讓大家一次搞懂,從此不用再煩惱!
1.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解釋函令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上項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2.交際費之定義
因此,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
3.公司帳務與扣繳申報整理
從前面兩則函令內容,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重點: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故應列單申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
🔸若屬一般交際費範疇,則免列單申報經銷商或客戶之所得。
4.延伸閱讀
🔸扣繳申報常見QA#1: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否列入員工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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