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資產重估增值:法規與會計處理一網打盡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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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估對公司有多方面的好處,包括提升公司的資產總額和股東權益總額,可降低負債比率,提升財務穩健度與增強融資能力。此外,折舊性資產於重估後,可以增加折舊費用之提列,而帶來節稅效果。然而,資產重估涉及的會計準則與稅務法規,有一點點複雜,因此本文將協助大家一次搞懂非公開發行公司資產重估增值的相關規定,讓我們繼續往下看吧!

一、資產重估在商業會計法之相關規定

我國會計準則發展採大小分流方式,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但對中小企業而言,IFRS 高成本且複雜的特性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非公發公司採用企業會計準則(EAS),EAS 係參考IFRS架構,並依據國內實務與法令進行修改,是一套與 IFRS 觀念相同、但會計政策選擇較精簡、報表編制更為簡易的會計原則。

此外,在適用位階上,法律高於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又高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以我們在討論會計議題時,應依下面這個位階順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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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準則分流狀況與位階

有關資產重估的規定,我們先來看看《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說明:允許公司可以辦理重估價。但此處的「法令」指的是什麼呢?經濟部 104 年 11 月 9 日解釋函提及,指的就是《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然而,當我們細看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時,會發現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適用的資產只有三類,並未包含土地

  1. 所得稅法第 50 條規定的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
  2. 遞耗資產,包括礦藏、森林、樹、油井等天然資源。
  3. 無形資產,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那麼,土地能辦理重估價嗎?答案是可以的。相關法令依據仍然是經濟部 104 年 11 月 9 日解釋函。

📃有關土地得否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疑義
按103年6月1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及103年11月19日本部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四、未實現重估增值: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是以,資產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重估,例如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至於自用土地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其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18條辦理。
依據修正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故土地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者,非屬商業之自用土地,尚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
(經濟部 104 年 1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0402123930 號函)

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說明:重估價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且折舊可以用重估後的價值來計提,至於詳細會計處理我們後面會再介紹。

二、資產重估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作為商業會計法的子法規,規範了一些更為細節的內容。

第 24 條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說明:重估資產如發生減損損失之處理。

第 30 條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上略)
四、未實現重估增值:指依法令辦理資產重估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說明:未實現重估增值在資產負債表的表達,為權益項下之其他權益科目

第 40 條(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指本期變動之其他權益,例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未實現重估增值等。

說明:未實現重估增值在綜合損益表的表達,應列為重估年度之其他綜合損益

三、非公發公司於房屋、土地重估價之差異比較

由於房屋、土地在重估價的法令依據與估價基礎都有所不同,故我們嘗試幫大家整理起來,大家會更好理解。

房屋重估價土地重估價
法令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1條
→經濟部 104 年 11 月 9 日函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經濟部104 年 11 月 9 日函
重估價基礎物價指數調整公告現值
投資性不動產不得重估
申請流程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並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 2 個月 1 個月內(曆年制者即為2/1~2/28),向稽徵機關申請。無須申請

上述表格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土地以外的固定資產,若想重估,必須要等到物價指數有上漲25%時,方能申請重估

土地重估則不用管物價指數,只要公告現值有增加,就可以重估,且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

至於物價指數怎麼看,財政部會公佈「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便可清楚知道物價上漲多少了。在倍數表檔案中,會標註出黃色的年度,若公司有在那幾年取得的固定資產,即可申請重估。

2024 08 10 00 24 41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pdf

四、土地重估之會計處理

假設甲公司於民國 73 年購入土地,原始成本 2,000 萬元,目前公告現值 5,000 萬元,重估差額 3,000 萬。預估現在出售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300 萬元。甲公司於 113 年 8 月 8 日辦理土地重估。分錄如下:

113.8.8(土地重估)
會計項目借方貸方
土地-重估增值 30,000,000
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30,000,000
與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3,0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土地增值稅3,000,000
113.12.31(重分類調整)
會計項目借方貸方
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30,000,000
與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相關之所得稅3,000,000
其他權益-未實現重估增值27,000,000

五、房屋重估之會計處理

假設乙公司於民國 68 年 1 月購入建築物 1 億元,耐用年數 50 年,假設無殘值且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因物價指數已上漲超過25%,乙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並以申請當年度 12 月 31 日為重估基準日。

以民國 112 年為例,該建築物基準日帳面價值 1,000 萬元(原始取得成本 1 億元-68年至112年累計折舊 9,000 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為 14,967,000 元(重估前帳面價值 1,000 萬元×物價倍數 1.4967)。

重估差額=14,967,000 元-10,000,000 元= 4,967,000 元

112.12.31(資產重估)
會計項目借方貸方
建築物-重估增值4,967,000
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4,967,000
112.12.31(重分類調整)
會計項目借方貸方
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4,967,000
其他權益-未實現重估增值4,967,000

建築物重估後(113年度以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4,967,000-0)÷(未使用年數 5)= 2,993,400 元。

113.12.31(提列折舊)
會計項目借方貸方
折舊費用2,993,400
累計折舊-建築物2,993,400

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 2,000,000 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 2,993,400 元,增加 993,400 元之費損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

六、小結及FAQ

折舊性資產(如建築物)之重估,有稅務上的好處,故企業若想申請,務必注意物價指數上漲幅度,並於期限內申請,以免喪失權益。而土地的重估價,雖無稅務好處,但可以改善財務報表,提升公司的資產總額和股東權益總額,並降低負債比率,且無須申請,企業可視情況逕行辦理!


Q1:中小企業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可以依公告現值辦理重估價嗎?

土地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者,非屬商業之自用土地,尚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帳面金額。

Q2:建築物等折舊性資產,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重估價?

建築物等折舊性資產若想重估,必須要等到物價指數有上漲25%時,方能申請重估。

Q3:辦理資產重估有什麼好處?

資產重估對公司有多方面的好處,包括提升公司的資產總額和股東權益總額,可降低負債比率,提升財務穩健度與增強融資能力。此外,折舊性資產於重估後,可以增加折舊費用之提列,而帶來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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