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結算申報期結束之後,很快地 9 月份的暫繳申報就不遠囉。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 114 年最新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制度,以及暫繳稅額計算、申報程序等規定吧!(✅最後更新:2025/7/31)
1.何謂暫繳?
舉例來說,某A公司於 114 年 9 月份暫繳稅款 10 萬元,隔年 115 年 5 月份時,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 30 萬元,則 115 年 5 月份實際應補繳稅額= 30 萬元-10 萬元= 20 萬元。
2.暫繳稅額計算之兩種方式
2-1 預估暫繳(按上年度應納稅額1/2繳納)
這種算法很簡單,直接把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書拿出來就好,按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2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行庫繳納即可。
要提醒大家的是,1/2 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要看申報書第一頁下方的第 60 欄哦!(如下圖)
假設 114/5 申報 113 年度 60 欄應納稅額=100萬,則 114/9 之暫繳稅額= 100萬 x 1/2 = 50萬。
這邊要特別提醒一件事,如果去年度有出售新制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於計算1/2暫繳稅額時,除了上面 60 欄以外,還要再加上 135 欄的數字唷!
💡更新:財政部於 114.7.30 發布了台財稅字第 11404541300 號令,為減輕企業資金壓力,並讓稅制更合理,
財政部 114.7.30 台財稅字第 11404541300 號令
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
自 114 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2-2 試算暫繳(暫繳簽證)
假設甲公司 114/5 申報 113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的第 60 欄之應納稅額=100 萬,則 114 年 9 月之暫繳稅額= 100 萬 x 1/2 = 50 萬。
但 114/1 ~114/6 間,因景氣不好,甲公司營業額及獲利均大幅下降,前半年之所得僅有 60 萬元。此時若仍按去年應納稅額一半來繳納,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財務負擔加重。
這時候,
但要注意的是,
3.暫繳申報期間
每年 9 月 1 日~ 9 月 30 日。目前暫繳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
此外,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 7 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這 1 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4.暫繳申報程序
4-1 預估暫繳(按上年度應納稅額繳納1/2)
直接上網列印「暫繳繳款書」,然後去繳款即可,不用再填寫申報書。
4-2 試算暫繳(會計師暫繳簽證)
除繳稅外,尚需另外填寫暫繳申報書。
5.誰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5-1 下列情況可免辦暫繳
- 營利事業
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 - 營利事業按其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者 ,自 98 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 。-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5-2 無營業額還要暫繳嗎?
財政部82/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
未辦暫繳申報經查上半年無營業額者得免核定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5-3 已停業還要暫繳嗎?
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即使已經停業,但只要沒有符合上面 5-1 或 5-2 情況的話,都還是必須要暫繳的哦!
6.試算暫繳時,需認列上半年度 CFC 投資損益嗎?
財政部112/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說明:
CFC 制度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 CFC 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判斷是否適用 CFC 制度的各項要件及計算投資收益方式,是以全年度資料為基(例如:持股比率、豁免條件、當年度盈餘),年度中還無法正確計算,
7.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已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554260 號令,針對營利事業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對象如下:
✅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者。
✅營利事業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者。
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應於暫繳申報期限內檢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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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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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峻會計師自 2012 年起加入嘉威會計師團隊,執業經驗豐富。多年來專注服務台灣中小企業,深知中小企業對「稅」的重視度。客戶行業多元,實務經驗豐富,且事務所同仁流動率低,服務人員穩定,不會因常更換帳務人員而造成客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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