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結算申報期結束之後,很快地 9 月份的暫繳申報就不遠囉。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制度,以及暫繳稅額計算、申報程序等規定吧!
1.何謂暫繳?
舉例來說,某A公司於 113 年 9 月份暫繳稅款 10 萬元,隔年 114 年 5 月份時,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 30 萬元,則 114 年 5 月份實際應補繳稅額= 30 萬元-10 萬元= 20 萬元。
2.暫繳稅額計算之兩種方式
2-1 預估暫繳(按上年度應納稅額1/2繳納)
這種算法很簡單,直接把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書拿出來就好,按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2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行庫繳納即可。
要提醒大家的是,1/2 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要看申報書第一頁下方的第 60 欄哦!(詳下圖)
這邊要特別提醒一件事,
2-2 試算暫繳(暫繳簽證)
假設甲公司 113/5 申報 112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的第 60 欄之應納稅額=100 萬,則 113 年 9 月之暫繳稅額= 100 萬 x 1/2 = 50 萬。
但 113/1 ~113/6 間,因景氣不好,甲公司營業額及獲利均大幅下降,前半年之所得僅有 50 萬元。此時若仍按去年應納稅額一半來繳納,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財務負擔加重。
這時候,
但要注意的是,
3.暫繳申報期間
每年 9 月 1 日~ 9 月 30 日。目前暫繳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
此外,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 7 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這 1 個月內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
4.暫繳申報程序
4-1 按上年度應納稅額繳納1/2
直接上網列印「暫繳繳款書」,然後去繳款即可,不用再填寫申報書。
4-2 試算暫繳(會計師暫繳簽證)
除繳稅外,尚需另外填寫暫繳申報書。
5.誰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 營利事業
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 -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 。-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6.試算暫繳時,需認列上半年度 CFC 投資損益嗎?
財政部112/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說明:
CFC 制度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 CFC 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判斷是否適用 CFC 制度的各項要件及計算投資收益方式,是以全年度資料為基(例如:持股比率、豁免條件、當年度盈餘),年度中還無法正確計算,
7.因疫情影響,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之情形
根據財政部112.8.11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以下幾種情形可免辦理暫繳。
7-1 在紓困條例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之企業
在紓困條例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之企業,可「申請」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適用者包括依紓困條例,領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的企業,或因受疫情影響,有營業收入驟降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都可申請免辦暫繳申報。
Note:營業收入驟降的標準並不高,申請通過機會高,請大家務必把握自己的租稅權益。
7-2 三種不用申請即可直接免暫繳之情形
(1)依紓困條例已免辦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
(2)在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3)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要特別留意的是,紓困條例施行至今年6月30日止,因此如果是會計年度從7月1日開始起算的企業,不適用財政部上述因疫情而免暫繳的解釋令哦。
更新:因 113 會計年度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施行期間,故上述免暫繳情形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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