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是什麼?這是一種公司法在 2015 年新增的特殊公司型態,最大特點是可以透過章程「鎖住股權」,限制股東任意轉讓股份。最知名的案例是大立光林氏家族,於 2018 年成立閉鎖性公司「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將家族持股集中管理,最終茂鈺持有大立光 14.1%,成為最大法人股東。林家透過閉鎖性公司達成「鎖住股權、防止外人介入」的家族傳承目標。本文完整比較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 6 大差異,並提供股份轉讓限制章程的設計邏輯與參考範例,幫家族企業主與創業夥伴規劃股權架構。
什麼是閉鎖性公司?2015 年公司法引入的新型態
閉鎖性公司制度於 2015 年 9 月 4 日開始上路,

閉鎖,顧名思義就是把東西鎖起來,但到底是鎖什麼呢?
Who 誰被限制:股東。
What 限制什麼:股份轉讓行為。
How 限制條件:由公司自行訂定,並載於章程。
同時,有鑑於閉鎖性公司之股東如欲轉讓股份,需受到一定條件之約束,
延續上段所述,公司法為降低新創公司法令遵循成本,提出了閉鎖性公司制度,並做出許多放寬,例如
■允許勞務出資,且無須鑑價
■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股東會開會無須實際集會,可採書面行使表決權……等
相較於國外立法例,閉鎖性公司實際上在英美施行多年。在美國稱「閉鎖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英國法稱「私有公司」 (private company by shares),因其公司組織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封閉,在公司治理上享有較高自由度。在國際立法鼓勵小公司優先下,為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各國均陸續引進該種公司制度。
閉鎖性公司 vs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6 大差異解析
差異 1:股東人數上限 50 人
參考新加坡、香港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限制,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 50 人,未來主管機關將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進行檢討,不過以台灣少子化趨勢,暫時無修法問題。
差異 2:股份轉讓必須受章程限制
過去,許多企業因股東間感情不睦,部分股東將其股份任意轉讓,引入別有用心的外部人士,導致公司經營出現變數。因此這幾年一些家族企業紛紛變更為閉鎖性公司,訂下股份轉讓的遊戲規則,以降低股東任意變賣股份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差異 3:可用勞務出資(不須鑑價)
在「一定比例」內,股東可以不用出錢,而是用勞務來抵充其出資,讓資金不足但有特殊技能、 idea 的創業家能夠不出資,而取得合理的股份。
所謂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部分,不得超過 2 分之 1,超過實收資本額 3,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4 分之1。
舉例:某閉鎖性公司資本額為 4,000 萬元,共發行 4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套用上述計算方式,其勞務得抵充出資之總股數為 175 萬股。 計算:(3,000萬 * 1/2 + 1,000萬 * 1/4)/10 = 175萬。
不過,勞務出資之股東,會衍生所得稅的議題,在規劃時務必納入考量。(所得稅相關解釋函令請參考:財政部104.11.05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及財政部113.12.24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差異 4: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與原股東認購
為了讓閉鎖性公司在籌資規劃上更具彈性,
差異 5:股東會可採書面、視訊或不集會方式
公司股東會可以用視訊會議召開,或由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以增加公司決策效率。
差異 6:不可公開發行(IPO 須先解除閉鎖)
公司如欲公開發行,必須解除閉鎖,變更回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若閉鎖性公司未來想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必須先經股東會決議解除閉鎖性身分,變更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後才能進行 IPO 程序。實務上,一般是新創早期用閉鎖性公司、達到一定規模後再解除閉鎖。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vs 閉鎖性公司:完整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東人數上限 | 無 | 最多50人 |
| 股份轉讓限制-普通股 | 不可限制 | 應限制 |
| 股份轉讓限制-特別股 | 可限制 | 應限制 |
| 無面額股 | O | O |
| 多元特別股(複數表決、否決、複數轉換) | O | O |
| 勞務出資 | X | 可以,且無須鑑價 |
| 新股發行 | 需保留員工承購及原股東儘先分認 | 不需保留 |
| 多次分配盈餘 | O | O |
| 股東會開會 | 實體集會/視訊 | 實體集會/視訊/書面表決 |
| 可否公開發行 | O | X |
上表中,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差異,也是閉鎖性公司最大的優勢如下:
1.閉鎖性公司可以限制股份轉讓;
2.閉鎖性公司可以勞務出資;
3.閉鎖性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無須受到公司法第267條之限制,不用保留給員工及原股東優先認股。
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章程設計實例
章程設計邏輯:4 個關鍵問題框架
在設計股份轉讓限制時,建議至少可以先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
■可以轉讓給誰?(轉讓對象)
■誰來同意?(同意單位)
■要取得多少同意才行?(同意門檻)
■有人不同意怎麼辦?(不同意股東之處理)
章程範例 1:嚴格型(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取得其他全體股東事前之同意。
評析:舉例來說,甲公司有 A、B、C、D 四位股東,如果 A 想要轉讓股份,需取得 B、C、D 一致同意才行,只要任何一人不同意,A 便無法轉讓股份,是相當嚴苛的條件!
章程範例 2:彈性型(現有股東間自由轉讓)
現有股東間轉讓不受限制,但現有股東擬轉讓股份予非現有股東時,應取得其他全體股東事前之同意始得為之。
評析:相較範例 1 而言,放寬了轉(受)讓對象,若轉(受)讓對象為現有股東,則不受限制。但若轉讓給外部股東,一樣要經過其他全體股東同意才行。
會計師建議
因為股份轉讓可以限制的這個特性,我的觀察是,由於台灣中小企業中,屬於家族企業的比例相當高,越來越多中小企業採用閉鎖性公司制度來穩固家族企業股權,避免股權被任意處分而外流,或是因為繼承後,股權被非家族成員取得。
如果你也有穩固企業股權的需求,那麼,閉鎖性公司制度是你一定要瞭解的工具。不過話說回來,沒有一個工具能做到完美,每個工具或制度,都有其侷限性,建議與專業會計師充分討論,並搭配其他配套措施做好妥善規劃,才能得到最適合你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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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什麼是閉鎖性公司?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
閉鎖性公司是公司法 2015 年新增的特殊公司型態,主要有三大特點:第一,股東人數上限 50 人;第二,股份轉讓必須受章程限制(不像一般公司可自由轉讓);第三,公司治理較彈性(可勞務出資、股東會可書面表決、發行新股不須保留員工承購)。簡單說,閉鎖性公司是介於「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折衷型態,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彈性,又能透過章程「鎖住」股東結構。特別適合家族企業、新創公司、合夥創業等股東關係緊密的型態。
Q2:什麼情況下適合設立閉鎖性公司?
三種情境最適合設立閉鎖性公司。第一,家族企業傳承:擔心股權因繼承或子女出售而分散外流,可透過章程鎖股集中家族控制權,大立光林家、遠雄趙家都是知名案例。第二,合夥創業:多人合資擔心股東反目後任意賣股引入外人,可預先在章程約定轉讓條件,避免日後糾紛。第三,新創早期階段:希望保持簡化治理(書面決議、視訊會議)並允許重要技術人員以勞務出資取得股權,且不必為員工保留新股認購。若公司未來規劃 IPO 上市櫃,須在公開發行前先解除閉鎖性身分。
Q3:閉鎖性公司可以勞務出資嗎?有什麼比例限制?
可以,這是閉鎖性公司相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優勢之一。依公司法第 356-3 條規定,勞務出資不需鑑價,但有比例限制:實收資本額未達 3,000 萬部分,勞務出資不得超過 1/2;超過 3,000 萬部分,不得超過 1/4。舉例:資本額 4,000 萬的閉鎖性公司,勞務出資上限為(3,000 萬×1/2 + 1,000 萬×1/4)= 1,750 萬,約占資本額 43.75%。要特別注意,勞務出資的股東會被視為「薪資所得」或或「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課稅基礎為取得股權的市價,規劃時務必納入考量。
Q4: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怎麼訂?章程要寫什麼?
設計股份轉讓限制章程時,建議至少從 4 個面向思考:第一,轉讓對象(可以轉讓給誰?例如限現有股東、家族成員、特定人);第二,同意單位(誰來同意?股東會、董事會、特定股東);第三,同意門檻(要取得多少同意?全體一致同意、2/3、過半);第四,不同意股東處理(被拒絕的股東怎麼辦?例如其他股東優先承購、按淨值賣回公司)。實務上常見兩種設計:嚴格型「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適合家族企業;彈性型「現有股東間自由轉讓,對外轉讓需經其他股東同意」適合合夥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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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架構規劃,包括投資控股公司、閉鎖性公司及特別股之設計。
🔸資產傳承諮詢、遺囑內容撰擬及信託架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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