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遊是所有員工引頸期盼的大事,但有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之費用,究竟是否需要列為員工之所得,一直是讓許多公司財會人員痛並快樂著的問題。下面我們將幫大家整理員工旅遊相關財政部解釋函令的規定,讓大家一次搞懂,從此不用再煩惱!
一、員工旅遊解釋函令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有關帳務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公司帳務與扣繳申報整理
從上述函令內容,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重點:
1.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
🔸如果員工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職級以上的員工,那麼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必須要列為員工之所得,差別只在於所得類別的不同(公司舉辦屬於薪資所得;福委會舉辦則屬於其他所得)。
🔸但若員工旅遊是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即便是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員工旅遊,但如果是透過現金定額補貼,還是要列為員工所得。
2.會計處理
若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員工旅遊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付
🔸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話,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的部分,由公司負擔者,得列入「其他費用」科目。
🔸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的話,由公司負擔者,應以「薪資費用」列帳。
若公司尚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時:
🔸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
🔸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若超過「職工福利」限額時,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的話,由公司負擔者,應以「薪資費用」列帳。
三、小結及FAQ
國稅局查核實務上,
Q1:公司舉辦員工旅遊,要不要列為員工所得?
如果員工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職級以上的員工,那麼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必須要列為員工之所得,差別只在於所得類別的不同(公司舉辦屬於薪資所得;福委會舉辦則屬於其他所得)。但若員工旅遊是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Q2:公司舉辦員工旅遊之會計處理?
若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話,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的部分,由公司負擔者,得列入「其他費用」科目。
四、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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