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科技發展及疫情(COVID-19)影響,跨境網路交易日益頻繁,我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虛擬主機、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交易平台、線上遊戲、FB廣告)已經是家常便飯。當公司以信用卡(包括公司信用卡或個人信用卡)支付上述像是FB廣告費這類電子勞務時,究竟要在何時辦理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申報呢?相信是很多人心中的疑惑,本文整理了相關法條及稅局實務見解,希望讓大家實務作業上有所依循!
1.現行扣繳法規與實務狀況
首先我們先看《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之規定,當公司支付款項給FB廣告費時(現已更名為Meta,本文仍以大家習慣的FB稱呼),由於 FB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廣告費時,應依規定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完成憑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以下省略)」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從上述規定可知,公司給付FB廣告款項時需辦理扣繳,並在扣取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要完成扣繳稅款繳納及憑單申報。
當公司使用公司信用卡購買 FB 廣告時,
此外,實務上很多公司,會由員工先以個人信用卡刷卡代墊FB廣告後,再向公司請款。也一樣會遇到這個問題。
2.相關解釋函令及稅局見解
目前稅局的實務見解,可參考 68/11/13 台財稅第 37998 號函的精神來處理:
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
上述函令是在講說,當外籍員工的薪資是由外國公司先代墊時,台灣公司何時要辦理扣取稅款、繳納稅款及申報呢?
👉應於
因此,如果將上述 68 年函令的精神,套用到我們用信用卡支付 FB 廣告費的案例時,可以彙整如下圖:
2-1 以公司信用卡付款

2-2 以員工信用卡付款

3.小結及參考資料
若以「每次刷卡時」作為給付日來辦理後續扣款、繳納稅款及憑單申報之依據,對公司來說,法遵義務負擔相當繁重。
再加上如果是由員工先刷卡代墊,不易掌握員工的刷卡日,若要求員工隨時查詢刷卡狀況並回報,徒增員工與公司之困擾。
參考 68/11/13 台財稅第 37998 號函精神,
參考資料:
🔸北區國稅局討論區QA
Note:本文所述之作法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國稅局,建議您仍應與 貴公司所屬國稅局扣繳申報承辦人員確認,該分局或稽徵所可接受之作法。
4.更新111/12/22北區稅務座談會稅局回覆
111/12/22,北區國稅局與台灣省會計師公會之稅務座談會,本人有提案向北區國稅局詢問確認上述議題之處理方式,北區國稅局科長之回覆如下,與我們上面所討論的基本一致。
🔸若以公司信用卡支付:扣繳時點為「信用卡結帳日」或「公司列帳日」
🔸若以員工信用卡支付:扣繳時點為「公司列帳日」
5.延伸閱讀
🔸扣繳申報常見QA#1: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應否列入員工所得呢?
🔸扣繳申報常見QA#2:公司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屬於交際費還是要列報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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