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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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已於去(2023)年修正,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創產業正式列為國家戰略產業,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投資人均可享有投資抵減稅額之租稅優惠,文策院預估將可與民間在 5 年內共同投資 200 億元在內容產業。所以,今天我們就要來跟大家聊聊投資文創產業的相關租稅優惠內容!

一、文創法修法前之租稅優惠-電影法

在文創法尚未修法前,其實在我國《電影法》中,也有類似的租稅優惠,條文如下:

電影法第 7 條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10 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 3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 20% 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從上面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幾件事:

  • 電影法中的租稅優惠,僅針對營利事業,個人投資人無法享受。
  • 投資行業別僅限國產電影產業,不含其他文創產業。
  • 必須是股權投資,不含專案投資。
  • 持有期間需達 3 年以上。

而 2023 年文創法修法後,將個人投資人(天使投資人)、其他文創產業及專案投資均納入租稅優惠的範圍,並將持有期間降為 2 年,對文創產業及投資人來說,都是相當振奮人心的好消息!

二、文創法修法後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股權投資

2-1 法源依據

文創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二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2-2 投資人

投資人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均可適用。

2-3 投資對象

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2-4 投資方式及期間

成為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 2 年。

2-5 抵減額度、方式及上限

得於其投資金額之 20% 限度內,自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

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股權投資及專案投資之抵減稅額合計數),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為限。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度投資文創公司 2,500 萬,抵減總額為 2,500 × 20% = 500萬元。於投資兩年後(114年度)可開始抵減營所稅額,但因114年無應納稅額,故自115年開始抵減。

三、文創法修法後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專案投資

2-1 法源依據

文創法第 27 條之 1 第 2 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2-2 投資人

投資人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均可適用。

2-3 投資對象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經核定之專案。

2-4 投資方式及期間

自其投資之日起 2 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2-5 抵減額度、方式及上限

得於其投資金額之 20% 限度內,自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 5 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

但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股權投資及專案投資之抵減稅額合計數),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為限。


最後,我們來小結一下營利事業投資文創的租稅優惠~

營利事業股權投資專案投資
1.法源依據文創法第27條之1第1項文創法第27條之1第2項
2.投資對象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經核定之專案
3.投資方式現金投資
4.持有期間成為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 2 年自其投資之日起 2 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
5.抵減額度投資金額之 20%
6.抵減年度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 5 年內
7.抵減金額兩者合計,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為限
營利事業投資文創

四、文創法修法後之租稅優惠-個人+股權投資

2-1 法源依據

文創法第 27 條之 2 第 1 項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2 投資人

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天使投資人)

2-3 投資對象

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2-4 投資方式及期間

以現金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台幣 50 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 2 年

題外話,個人投資文創最低金額只要 50 萬元,只有產創條例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一半。

2-5 減除額度、方式及上限

得就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 2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股權投資及專案投資之抵減稅額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為限。

2-6 抵減金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於 112 年 6 月 2 日以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投資並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者,自前開股份、出資額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財政部 113/5/13 台財稅字第 11304557590 號公告)

2-7 何謂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指於本辦法施行後創立或增資擴充,且自創立日起算未滿 2 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從事專屬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之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或流通核心功能業務符合一定範圍。
二、其創作、產品、服務、技術或其他有形或無形之成果具創新性、發展性、前瞻性、獨創性、藝術成就或文化特色,且具市場化之潛力,或有助於文化內容加值應用。
三、可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解決或改善其存在之產製、營運、技術、服務或市場問題,或創造需求。

五、文創法修法後之租稅優惠-個人+專案投資

2-1 法源依據

文創法第 27 條之 2 第 2 項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2 投資人

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3 投資對象

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且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發基金)共同投資者

2-4 投資方式及期間

以現金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並持續達 2 年。

2-5 減除額度、方式及上限

得就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 2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但當年度得減除總額(股權投資及專案投資之抵減稅額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為限。

舉例說明,戊先生於112年度投資文創公司 40 萬,及投資專案 110 萬,共150萬。其中 40 萬未達門檻不符規定,故投資兩年後(114年度),僅可減除 110 ÷ 2 = 5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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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抵減金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於 112 年 6 月 2 日以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投資並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者,自前開股份、出資額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財政部 113/5/13 台財稅字第 11304557590 號公告)


最後,我們來小結一下個人投資投資文創的租稅優惠~

個人股權投資專案投資
1.法源依據文創法第27條之2第1項文創法第27條之2第2項
2.投資對象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且有國發基金共同投資者
3.投資方式當年度以現金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0 萬元
4.持有期間持有股份達 2 年持續達 2 年
5.減除額度投資金額之 20%
6.減除年度自持有期間屆滿 2 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7.減除金額兩者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為限
個人投資文創

六、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的範圍

目前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包括「影視內容產業」及「聲音內容產業」的開發、產製、流通等。

6-1 影視內容產業

  • 開發:從事影視內容故事開發之文字、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導入劇本創作。
  • 產製:從事影視內容製作;從事攝影棚與片場經營;從事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之科技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用設備製造者;從事演員之培育。
  • 流通:從事影視內容發行;從事映演空間經營。

6-2 聲音內容產業

  • 開發:從事聲音內容開發之詞、曲、編曲創作及聲音節目。
  • 產製:從事聲音內容製作;從事錄音室經營;從事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之科技技術應用,但不包括所使用設備製造者;從事歌手之培育。
  • 流通:從事聲音內容發行;從事音樂展演活動策劃;從事展演空間經營(包括結合音樂傳播之複合式展演空間經營)。

七、小結及FAQ

下面借用文化部的圖表,來幫大家做個歸納總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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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去年(2023)文創法修法新增的租稅優惠規定,內容為何?

112 年 5 月 31 日總統公布修正文創法,新增第27-1條、第27-2條及第27-3 條,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得分別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個人投資金額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租稅優惠。

Q2:投資哪些文化創意產業得適用?

適用抵減(減除)的範圍指:影視內容、聲音內容開發、產製及流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並符合一定範圍。詳細一定範圍請參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及「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之附表。

八、延伸閱讀

🔸文化部文創產業租稅優惠服務網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及附表

🔸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及附表

🔸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1:產業創新條例

🔸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2: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投資還能退稅? 居然這樣做就可以—談產創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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