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如以受益人死亡為消滅事由之贈與稅計算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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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在計算贈與稅或遺產稅時,都必須運用到貨幣時間價值的概念,並透過計算「折現值」,來作為計算贈與稅與遺產稅的課稅價值。想計算折現值,以下幾個要素不可或缺:終值(future value)、折現率(i)及期間(n)。問題來了~如果信託契約內沒有明定信託期間(n),而是以「受益人死亡」為消滅事由,那怎麼算呢?

一、信託如何計算贈與稅之法源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
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二、信託如何計算贈與稅-釋例

假設 2024/1/1 有一位黃老闆拿出自家公司的股票 4,000,000 股,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信託關係如下:

委託人:黃老闆
受託人:玉山銀行
本金受益人:黃老闆
孳息受益人:黃老闆的兒子
信託期間:5年
信託財產時價(2024/1/1):每股12.5元,價值共 5,000 萬
假設折現率:1.04%

終值(FV)=5,000萬元,期間(n)=5,折現率(i)=1.04%
折現值(PV)=50,000,000 ÷ (1+1.04%)^5=47,479,192
孳息=FV-PV=2,520,808

贈與總額=2,520,808,贈與稅=(2,520,808-2,440,000)× 10% = 8,080 元。

三、他益信託,如以受益人死亡為消滅事由之贈與稅計算

上述釋例,如果把信託條款改成這樣的話:

委託人:黃老闆
受託人:玉山銀行
本金受益人:黃老闆
孳息受益人:黃老闆的兒子
信託期間:直至黃老闆兒子死亡之日止
信託財產時價(2024/1/1):每股12.5元,價值共 5,000 萬
假設折現率:1.04%

由於我們無法預測兒子何時死亡,所以無法確定期間(n)是多久,便無法算出贈與總額與贈與稅。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財政部於 113 年 7 月 1 日發佈了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 號解釋令

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有關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認定之相關規定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結論:根據這則解釋令,我們可以用內政部公布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來認定信託期間(n)。

以撰文當下 113 年 7 月 2 日來看,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為 112 年 8 月 11 日所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 79.84 歲。

假設上述黃老闆的兒子是 30 歲,意思就是用平均壽命 79.84 歲,減除受益人現在年紀 30 歲後視為信託期間,據以計算贈與價值。

四、FAQ常見問題

1.信託之贈與金額如何計算?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2.他益信託,如以受益人死亡為消滅事由之贈與稅計算?

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認定,得以內政部公布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來認定信託期間(n)。

五、延伸閱讀

🔸信託課稅大補帖Part1—贈與稅

🔸一年之計從「信託」開始

🔸農地信託後,要注意2稅事(遺產稅與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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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留言

Perry 2024 年 7 月 3 日 - 11:2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的課稅基礎有問題,舉例而言,同樣5000萬本金的利息,未信託的狀況下每年將利息贈與子女都是免贈與稅。但是透過信託契約後,卻要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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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佳峻 2024 年 7 月 3 日 - 17:08

請問您怎麼知道,每年分配的股息都不會超過免稅贈與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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