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支付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23-3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這件事,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痛與不解,本文試著分析一下稅局的見解,並分享稅務座談會之會議結論,讓大家對於產業創新條例23-3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有更清楚的瞭解。
1.國稅局見解
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2.會計師見解
說實話,個人認為理由有點牽強,上述新聞稿說法為「因為該建物非由我們所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但其實,我們本來就沒有要主張我們的租賃改良屬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為何要以我們無建物所有權,而不讓我們申請呢?
我們主張租賃改良物是我的「軟硬體設備」,既然我們擁有租賃改良物的所有權,為何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呢?
3.賦稅署稅務座談會
因此會計師公會與賦稅署111/1/26的稅務座談會,便有了這樣一個討論提案
賦稅署的回覆,終於有正面回應,回覆內容如下:
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改良物,符合資產的認列要件,就可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果無法資本化,而是費用支出的話,當然就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看起來我們的主張,賦稅署聽進去了,不過實務上,各地區國稅局承辦人員對於租賃改良物究竟能不能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恐怕還是會有爭議,
4.延伸閱讀
🔸產業創新條例23-3:分期付款購買設備,應如何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
🔸投資還能退稅? 居然這樣做就可以—談產創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