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23-3:公司支付租賃改良物,可否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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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支付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23-3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這件事,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痛與不解,本文試著分析一下稅局的見解,並分享稅務座談會之會議結論,讓大家對於產業創新條例23-3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有更清楚的瞭解。

1.國稅局見解

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2023 03 04 01 26 1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2.會計師見解

說實話,個人認為理由有點牽強,上述新聞稿說法為「因為該建物非由我們所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但其實,我們本來就沒有要主張我們的租賃改良屬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為何要以我們無建物所有權,而不讓我們申請呢?

我們主張租賃改良物是我的「軟硬體設備」,既然我們擁有租賃改良物的所有權,為何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呢?

3.賦稅署稅務座談會

因此會計師公會與賦稅署111/1/26的稅務座談會,便有了這樣一個討論提案

賦稅署的回覆,終於有正面回應,回覆內容如下:

承租他人房屋而裝修租賃改良物之支出,如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得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該支出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尚不得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改良物,符合資產的認列要件,就可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如果無法資本化,而是費用支出的話,當然就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看起來我們的主張,賦稅署聽進去了,不過實務上,各地區國稅局承辦人員對於租賃改良物究竟能不能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恐怕還是會有爭議,建議大家在遇到爭議時,可以將賦稅署稅務座談會的回覆拿出來跟承辦人員妥善溝通討論

產業創新條例23-3租賃改良物
賦稅署稅務座談會提案

4.延伸閱讀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俗稱台版晶片法)

🔸產創投資抵減辦法修正,2022年起納入資安設備

🔸產業創新條例23-3:分期付款購買設備,應如何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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