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23-3:分期付款購買設備,應如何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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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背景

最近剛好有客戶詢問到,該公司於111年購買 A 設備, A 設備於 111 年交貨、驗收並開始使用。

但設備款則採分期付款,設總價 3,000 萬元,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600 萬元。

請問會計師,這樣要如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未分配盈餘減除呢?

2.產業創新條例23-3相關規定

我們先複習幾個重要觀念,首先是「投資日」,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投資日認定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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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日認定

由於該公司是購買設備,因此投資日以交貨日為準,也就是說,投資日所屬年度為 111 年度。

既然投資日已經確認,接下來就可以推導出可以申報減除未分配盈餘的年度。

由於投資日不可早於或等於要申報減除的盈餘年度,再加上要申報減除未分配盈餘,必須是盈餘產生後 3 年內所為之投資,因此當投資日為 111 年度的時候,我們可以申報減除的盈餘年度往前推就是:108、109及110年。

3.分期付款如何申報

有了上面的瞭解,我們把投資日、分期付款金額,及可申報減除年度整理如下: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購買設備

上面這張表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 3,000 萬的 A 設備雖然是分期付款,但因為 A 設備的交貨日在111年度,除了 111年所支付的 600 萬元以外,其餘 4 筆 600 萬元支出,其投資日也都一律追溯至 111 年度。

因此,這 5 筆支出,都只能用來申報減除 111 年往前算的 3 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108、109及110年)

此外,由於產創 23-3 要求投資日(投資完成年度)與付款年度必須同時滿足。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上面這張表中,114 年及 115 年的支出,因為 3 年的限制,已經沒辦法申報減除108、109或110年的未分配盈餘了。

也就是說,這筆 3,000萬的設備投資,只有前 3 年的 1,800萬可以適用產創 23-3 未分配盈餘減除這個租稅優惠,後面 2 年的 1,200萬是沒辦法適用的。

4.結語

在適用產創 23-3 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時候,必須同時考量「投資日」與「付款日」:

投資日:決定我們可以減除哪幾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

付款日:有實際支付事實才能申報減除。

因此~

1.在洽談分期付款條件時,必須全盤考量公司本身財務狀況,以及能否適用租稅優惠等因素,盡量取得一個公司可以接受的平衡點。

2.若屬於可以分批交貨、分批驗收的設備,則以各批完成驗收或交貨日為投資日,等於是投資日有好幾個,比較不會發生上面所說,無法全數適用產創23-3的狀況。

5.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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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還能退稅? 居然這樣做就可以—談產創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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