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題背景
最近剛好有客戶詢問到,該公司於111年購買 A 設備, A 設備於 111 年交貨、驗收並開始使用。
但設備款則採分期付款,設總價 3,000 萬元,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600 萬元。
請問會計師,這樣要如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未分配盈餘減除呢?
2.產業創新條例23-3相關規定
我們先複習幾個重要觀念,首先是「投資日」,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投資日認定整理如下:
由於該公司是
既然投資日已經確認,接下來就可以推導出可以申報減除未分配盈餘的年度。
由於投資日不可早於或等於要申報減除的盈餘年度,再加上要申報減除未分配盈餘,必須是盈餘產生後 3 年內所為之投資,因此
3.分期付款如何申報
有了上面的瞭解,我們把投資日、分期付款金額,及可申報減除年度整理如下:
上面這張表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 3,000 萬的 A 設備雖然是分期付款,但因為 A 設備的交貨日在111年度,除了 111年所支付的 600 萬元以外,其餘 4 筆 600 萬元支出,其投資日也都一律追溯至 111 年度。
因此,這 5 筆支出,都只能用來申報減除 111 年往前算的 3 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108、109及110年)
此外,由於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上面這張表中,114 年及 115 年的支出,因為 3 年的限制,已經沒辦法申報減除108、109或110年的未分配盈餘了。
也就是說,這筆 3,000萬的設備投資,
4.結語
在適用產創 23-3 未分配盈餘減除的時候,必須同時考量「投資日」與「付款日」:
投資日:決定我們可以減除哪幾個年度的未分配盈餘。
付款日:有實際支付事實才能申報減除。
因此~
1.在洽談分期付款條件時,必須全盤考量公司本身財務狀況,以及能否適用租稅優惠等因素,盡量取得一個公司可以接受的平衡點。
2.若屬於可以分批交貨、分批驗收的設備,則以各批完成驗收或交貨日為投資日,等於是投資日有好幾個,比較不會發生上面所說,無法全數適用產創23-3的狀況。
5.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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