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為業之公司(專營投資公司)在財務會計&稅務規定上,與一般非以投資為業的公司相較之下,因為往往涉及金融資產、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與課稅規定,加上專營投資公司多半擁有高額免稅所得(例如股利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亦會涉及應、免稅所得分攤議題,相對比較複雜。因此專營投資公司在稅務申報上,比較容易產生錯誤,必須加倍小心處理!
1.何謂投資公司
本文所稱投資公司,指的是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本業之公司,亦可稱為專營投資公司。
專營投資公司營業項目通常登記為【 H201010 一般投資業】,稅務行業編號通常為【 6499-11 投資有價證券】。
像下面這家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大立光林家的家族投資公司。
2.未實現費損原則上不予認定
對營所稅有點基本概念的人大概都知道,
換句話說,未實現的費損,除了某些例外,原則上在申報營所稅時,會被剔除。法源依據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從上述條文我們可以整理出 4 種未實現費損,可以於申報營所稅時不會被剔除:
●短期投資之評價損失
●存貨跌價損失
●退休金準備
●備抵呆帳
而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就是跟第 1 項有關—短期投資之評價損失或利益。
3.短期投資評價損益之稅務申報處理
過去如果我們遇到「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現在的會計科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流動」,
但如果我們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與下面這則解釋函令,可能會顛覆你的想法。
財政部98.2.6台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函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認定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註),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註:目前現行適用之會計準則公報為,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依上述準則分類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流動」之科目。
上述 98.2.6 函的重點其實只有一句話,就是: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 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處分損益,均屬於證券交易損益性質。
而證券交易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目前停徵,但必須按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也就是說,
4.結語
其實 98.2.6 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不論是專營投資公司或非專營投資公司都適用,只要帳上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流動」之公司,都要注意。
5.延伸閱讀
🔸財政部98.10.13台財稅字第09800434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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