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出售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如未提示帳簿,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其房地交易所得額?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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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出售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如未提示帳簿,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其房地交易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於上個(8)月發佈公文,針對 110 年 7 月 1 日後,營利事業(如建設公司)出售其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如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房地交易所得額,做出解釋。重點整理如下:

  1. 收入:依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
  2. 成本及費用:依查得資料核定(例如前手地主售地合約、合建契約、購料或承包商等交易相對人之契約與收付款紀錄)。
  3. 倘無法查得成本、費用資料:依房地取得時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

從以上內容可知,建設公司應盡量合法取具進項憑證,並妥善保存相關契約與金流紀錄,供稽徵機關查核。此外,未來建設公司能否繼續採用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來申報營所稅,仍須持續密切追蹤未來發展。

🔸賦稅署公文下載

🔸延伸閱讀:房地合一稅2.0新制上路,對建設公司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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