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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去(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對不動產業界帶來相當大的改變。對建設公司來說,是否也連帶影響未來的經營模式呢?是這一段時間以來,很多客戶會向我詢問的事情。
2.房地合一2.0修正重點
- 將預售屋交易、符合條件之股權交易也納入課稅範圍
-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必須持有超過5年,才能適用20%稅率)
- 營利事業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 若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時,推計費用率由5%降為3%,並增訂上限30萬元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
然而建設公司有例外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不受修法影響,仍維持20%稅率,且房地交易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計算,影響不大。
3.自地自建與合建分售之優劣比較
房地合一2.0新制後,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思考:
- 費用認列
如以個人為地主進行合建分售,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除土地取得成本以外,可列報之必要費用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但土地增值稅及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如由建設公司自地自建,則上述多數費用均可於申報營所稅時做為費用扣除。 - 最終稅率
如以個人為地主進行合建分售,地主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率原則上為20%。
如由建設公司自地自建,興建後第一次移轉,稅率亦為20%,並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抵。惟若建設公司分配盈餘予股東,股東仍應就其股利所得選擇合併計稅(5~40%)或分開計稅(28%),即便不分配盈餘,亦須課徵未分配盈餘稅5%。 - 營利事業地主
去年房地合一稅2.0修正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刪除第18點,並增列第19點與第27點,合建分售地主已無被視為營業人之疑慮。
4.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帶來的衝擊
此外,房地合一2.0對全台灣中小企業投下的另一顆震撼彈,是股權交易一旦符合下列兩條件,便會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1.股東持股過半
2.公司股權價值過半由不動產組成
由於建設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可能有許多待售之房地,極有可能構成公司股權價值過半由不動產組成。當大股東因傳承接班而交易股權,不論交易股數多寡,均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可不慎。
5.觀察
綜上所述,房地合一新制後,除對建設公司大股東之接班傳承造成影響外,不論是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售均有其優缺點,合建分售雖看似稅負較輕,但仍須綜合考量,包括費用扣除之節稅效果及地主資金來源等因素,並審慎精算各項數字後,才能得到最適合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