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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3種情況可豁免追繳退稅款
1.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的規定,只要在2年內完成移轉登記,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只要出售之舊房地與重購之新房地,兩者均符合自住規定,即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因此,我們必須維持戶籍登記不能任意異動,以免被認定改做其他用途,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就必須把之前所退或扣抵的稅額補繳回來。
NOTE:有關重購退稅更完整內容,我在另一篇文章有介紹:如何利用重購退稅降低房地合一2.0之衝擊
2.本次解釋令放寬三種情形導致戶籍異動可豁免追稅
財政部今日(6/9)發佈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解釋令,針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重購退稅的民眾,增訂下列三種豁免情形:
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
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原所有權人死亡
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