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被動所得稅改(經濟實質法)草案,預計2023年上路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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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屬地主義), 非源自香港的收入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在當前國際租稅趨勢下,香港稅制過於寬鬆,特別是針對「離岸所得」及「資本利得」免稅,且無經濟實質要求。

2021年10月歐盟因香港「離岸所得」免稅導致「雙重不徵稅」,再次將香港列入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為因應歐盟訴求,香港政府立即承諾將於2022年底修改其稅務條例,納入經濟實質要求。

1.離岸被動所得稅改方向

本次稅改,主要針對 4 類離岸被動所得:

✅股利

✅利息

✅處分股權利得

✅無形資產相關所得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在香港收取上述 4 類離岸被動收入,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方能維持免稅。

如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相關離岸被動收入,將被推定源自香港,需繳納利得稅。

2.經濟實質要求

純控股公司非純控股公司
定義主要功能為收購和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股權權益,並只賺取股息和處置收益的公司。不符合左列定義之公司
實質經濟活動要求可放寬實質經濟活動要求,即相關活動只會包括持有和管理股權持有,及在香港遵從相關公司法的存檔規定。相關活動包括作出必要的策略決定,以及管理和承擔因其收購、持有和出售任何資產所產生的主要風險。
實質經濟活動要求

Note1:為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納稅人須通過“足夠水平測試”,即須就相關活動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稅務局在決定某納稅人是否通過“足夠水平測試”時,將綜合考量每宗個案的整體事實,包括業務性質、經營規模、盈利能力、所聘用僱員的詳細資料、所招致營運開支的金額和類別等。

Note2:可容許把相關活動外包,惟納稅人必須證明已充分監管外包活動,而相關活動須在香港進行。稅務局會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防止納稅人利用外包安排規避實質經濟活動要求。

3.持股免稅安排(Participation Exemption)

若企業自境外取得股利及處分股權利得,未能符合上述經濟實質活動要求,仍可主張持股免稅豁免,繼續享有免稅優惠。持股免稅適用條件包括:

A.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股份或股權,及

B.被投資公司之所得組成須過半數非屬被動所得

此外,持股免稅安排亦須符合以下反濫用規則:

1) 切換規則:如被投資公司之利潤須在外地稅務管轄區課稅,而該稅務管轄區的一般稅率低於15%,則香港公司可獲得的稅務寬免會由持股免稅切換至外地稅收抵免。換句話說,香港公司仍須就有關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但得扣抵海外已納稅額。

2) 主要目的規則:若安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稅收利益,則不予免稅。

3) 反混和錯配規則:如有關收入為股息,則持股免稅安排將不適用於被投資公司分配盈餘時,可作為費用扣除之情況。

4.實務觀察

🔸本次稅改內容,未包含主動收入(如貿易利潤),未來是否也會被納入,需繼續觀察。

🔸純控股公司的放寬要求,究竟有多寬?

🔸台商如以香港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依據上述經濟實質之要求或持股免稅之規定,應影響不大。但如以香港公司作為外匯、資金調度等其他財務理財操作等,則勢必增加遵循成本並衝擊集團整體稅負負擔。

🔸如以香港作為控股平台,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實質營運國,配合明年台灣 CFC 即將上路,應思考是否於今年底前,將實質營運國之盈餘先行分配至香港控股公司,以降低本次香港經濟實質稅改與台灣 CFC 之影響。

5.目前進度

香港政府已承諾將於2022年底前完成修法,為達成此目標及施行時程,香港政府已於上個月公告稅改草案內容,並已於 7 月中完成徵詢意見程序,接著計畫於 10 月向立法會提交修正草案。

參考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6.延伸閱讀

🔸2023年CFC上路後,OBU帳戶還能用嗎?

🔸CFC即將上路,如何試算CFC海外所得影響數與海外所得最大可實現金額呢?

🔸財政部更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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