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 經營團購、代購也要設立公司行號?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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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際網路的興起,許多新的工作型態也應運而生,像是團購主(團媽)、網路代購、網路拍賣都是活生生的例子,近年來可能因為疫情的關係,團購、代購及網路交易之商機更是蓬勃發展,許多網紅、名人也都將此作為副業。而國稅局也開始注意到這一塊大餅,預估今年起將大力稽查團購、代購及網拍業者,是否達到要設立登記並開立發票的標準。那麼,到底什麼條件下,團購、代購及網拍業者必須要設立登記並開立發票呢?別擔心,本文幫你彙總整理相關規定,讓你一次搞懂。

1.營業稅稅籍登記標準

營業稅法規定的起徵點如下:

  • 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 8 萬元
  • 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 4 萬元

所謂起徵點,指的是開始課營業稅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銷售實體物品,且每月銷售額(營收)低於 8 萬元,是不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亦即不用設立公司行號,也不用開立發票。

但若超過的話,就得要辦理稅籍登記(即設立公司或行號),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2.營業稅課徵稅率

上面我們提到,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到8萬,便需要辦理稅籍登記,那營業稅怎麼課徵呢?幫大家整理如下表:

每月銷售額稅籍登記開立發票營業稅稅率徵收方式
8萬元以下免辦NANANA
超過8萬~20萬以下應辦不用
(註1)
1%
(註1)
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按銷售額比例計算稅額)
超過20萬元應辦5%兩個月一期,由業者自行申報繳納(採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方式計算)
銷售貨物之營業稅

當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就得要辦理稅籍登記,但若每月銷售額低於20萬元,則營業稅率比較低,只有1%,也不用開立發票

  • 假設每月銷售額 12 萬,則該季營業稅之稅額計算=120,000 x 3 x 1%=3,600元,由稅局直接發單給我們去繳稅。

若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不只要辦理稅籍登記,還要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5%,並採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方式計算。

  • 假設1~2月銷售額 50 萬,向廠商進貨成本40萬,則營業稅應納稅額=500,000 x 5%-400,000 x 5%=5,000元,由我們自行申報繳納。

📃註1:只有設立行號才能適用免用統一發票,且營業稅率1%。若設立公司的話,不論銷售額多少,一律要開立發票,營業稅率5%。

3.銷售額之範圍認定

銷售額的範圍認定是一般團購主(團媽)或經營網路代購者常會搞錯的重點,首先我們要先確認我們的經營模式是哪一種:

交易態樣交易方式
1.買賣以自己名義買斷進貨並銷售
2.以自己名義代購●以自己名義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向客戶收取代購手續費
3.以客戶名義代購●以客戶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不經手金流款項,由客戶直接付款給供應商
●向供應商收取佣金
4.代收代付●以客戶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是委託人
●向供應商收取佣金
常見交易態樣

如果是態樣 1 — 以自己名義買斷進貨並銷售(買賣),銷售額就是售價全額。例如甲團購主以80元向供應商A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B,銷售額就是100元。

如果是態樣 2 — 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再交付給客戶(代購),這種態樣下,很多人會認為我的銷售額只有代購手續費的部分,但由於營業稅法規定「代購也視為銷售」,故銷售額其實也是售價全額(代購價額+手續費),這部分是很多人常會誤解的地方,也常因此誤判自己的銷售額,以為尚未達到要稅籍登記與課稅的標準,但其實已超過8萬元,而導致被稅局查核補稅的後果。

如果是態樣 3 — 以客戶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且我們並不經手金流款項,由客戶直接付款給供應商,我們事後向供應商收取佣金。此時,銷售額=佣金金額,不包含代購價額

態樣 4 —代收代付,指的是以客戶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但由我們代收客戶款項,並全額轉付給供應商,收付之間無差額,且供應商直接開立發票給客戶,我們事後向供應商收取佣金。此時,銷售額=佣金金額,不包含代購價額

4.銷售額之期間認定

看完前面的內容,我們知道了銷售貨物有 8 萬與 20 萬這兩項每月銷售額的標準。下一個問題來了,所謂的每月銷售額是一旦某一個月達到,就得要馬上辦理稅籍登記了嗎?還是說可以用一段期間的平均銷售額來認定呢?

坦白說,目前稽徵實務上,可能各地區會有不一致的狀況,曾經聽聞部分稅務人員認為只要某一個月達到,就要馬上辦理稅籍登記。但其實按照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以及75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令,對於銷售額都是採「平均」(註2)的概念。所以如果您遇到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某一個月達到,就要立刻辦理稅籍登記的話,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與稅局溝通,以維護您的稅務權益。

📃註2:至於平均是用 6 個月平均還是 12 個月平均,實務上都有遇過,可與專業會計師討論並與稅務人員充分溝通。

5.小結

團購、代購及網路交易之商機相當大,許多網紅、名人也都將此作為副業。國稅局也開始注意到這一塊市場,並已要求網路銷售營業人必須於今年4月底以前於稅籍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預估今年將重點查核,建議有在經營團購、代購或網路拍賣者,應找專業會計師充分討論,評估是否合規設立公司行號會比較好,以免惹稅上身,補稅以外還有罰,等於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6.延伸閱讀

🔸開公司創業系列#1:我該不該開公司接案呢?稅負差異一次算給你看(SOHO/KOL網紅都適用)

🔸開公司創業系列#2:公司與行號之5大差異

🔸電商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2023/1/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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