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常見問題#2:登記公司與行號之5大差異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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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創業當老闆,是很多人的夢想,不論是想開一家小咖啡廳,或是想成為下一家護國神山台積電,要創業前,除了做好市場評估與產品定位、組建適合的團隊以外,還得要先決定—我們要用哪一種組織型態來營業。

一、組織型態種類

在台灣創業,有兩種型態可以選擇,分別是商業組織(以下簡稱行號)與公司組織。行號依照合夥人人數,分為一人獨資與多人合夥;公司組織則分為無限、兩合、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如下圖)

公司與行號之5大差異
創業組織型態

二、行號與公司之差異分析

當我們想要大展身手、決定創業時,應該設立行號還是公司呢?這是相當重要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五個層面來考量:

1.連帶風險考量

由於行號無法人格(註1),等同於出資者個人的延伸,因此若行號發生債務問題,出資者亦需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而公司具有法人格,與出資者是獨立而不同的個體,對出資者而言,屬於有限責任制。

所謂有限責任,意思是假如某A投資100萬設立公司,萬一公司發生營運風險,負債500萬,除非簽立了連帶擔保行為,否則A頂多虧掉他的出資額100萬,其餘公司債務不會延燒到個人資產(註2)。

然而,行號的風險卻是跟出資者綁在一起,若是發生營運風險,出資人必須拿出個人資產來償還所有債務。因此,創業時必須先判斷營運風險,風險若是較高,就不建議設立行號。

雖然獨資或合夥皆能設立行號,但合夥行號其實很少。根據經濟部在民國109年5月的統計,獨資行號超過85萬家,合夥行號不到4萬家。一般而言,只要兩人以上合夥創業,都會建議設立公司,而非行號。畢竟行號的風險無法與出資人切割,所有出資人都要連帶負責,很容易引發糾紛。

2.名稱專屬考量

行號名稱專屬性僅限於各縣市,只要在登記地所屬之縣市進行名稱預查,查無相同行號名稱即可登記,即使在其他縣市存在著相同名稱的行號亦無不可。然而,公司名稱專屬就是全國性,不得與國內任何公司名稱相同。

因此,通常是只做區域性生意、不在乎名稱是否與其他行號相同、營業規模較小者,才會選擇設立行號;而且,行號的設立登記流程也較為簡便。如果營業規模遍及全國,原則上就會選擇設立公司,才不會發生公司名稱相同的窘境。

3.營業稅

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行號的月營業額在20萬以內,為小規模營業人,不用開發票,而由國稅局每季開徵稅率1%的營業稅。

國稅局都會根據營業地點、規模大小、聘用員工人數……等條件來核定銷售額,每三個月主動寄發提供營業稅稅單通知行號繳稅。

所以如果我們看到店家在牆上貼了一張黃色的「本店免用統一發票」,就代表他們是上面所說的小規模營業人。

至於我們經常看到的排隊名店,月營業額往往超過20萬,通常會被輔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為5%。

然而,若是設立公司,不論規模或營收多麼小,都要使用發票,課徵5%營業稅。

因此,當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以後,行號與公司在營業稅上,並沒有差別。

4.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

除了營業稅,接著還要考量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自從民國107年修法後,行號就無需課徵營所稅,但是公司必須課徵。

基本上,行號就像個人的分身,出資人等於這個組織;公司則像個小孩,它是獨立個體。

因此,公司具備了法人獨立人格,行號並不具備,它是出資人這個自然人的延伸,這就是行號無需課徵營所稅的原因。

不過,天下沒有賺錢不繳稅的道理。雖然行號無需課徵營所稅,但行號的經營利潤仍要列入個人的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稅率5~40%不等。

公司的經營利潤要課徵營所稅(現行稅率20%),完稅後的稅後盈餘則可自由決定是否要分配給股東,若分配盈餘,則計入個人股東之營利所得課稅,個人股東可二擇一,擇優採用合併計稅(稅率5~40%)或分開計稅(稅率28%)。

此外,若公司需要資金再投資,決定不分配盈餘,則要課徵未分配盈餘稅5%。

5.長遠發展考量

商業行號在一般人眼中,多半會有規模較小的刻板印象;公司則給人比較正式、規模較大的觀感。

若要長遠經營,考量到組織的未來發展,會建議直接設立公司,因為行號無法直接轉換成公司,不具延續性。

行號的規模擴大後,若有融資或上市上櫃之需求,唯有另設公司一途,無法直接轉換。


最後,將行號與公司之重大差異整理如下表給大家參考

 商業行號公司
法源依據商業登記法公司法
法人格
事業名稱例如○○工作室、○○企業社、○○館、○○店○○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專屬權同縣市不得重複全國不得重複
股東責任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僅就出資額或股份負有限清償責任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1%
非小規模:5%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無,併入個人稅20%
行號與公司比較

📃註1: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人,法律上「人」的概念,是指「能夠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

📃註2:雖然公司組織為有限責任,但為避免股東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之責任,我國《公司法》已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若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仍應負清償之責。

三、延伸閱讀

🔸開公司創業系列#1:我該不該開公司接案呢?稅負差異1次算給你看

🔸開公司創業系列#8:公司資本額高低重要嗎?資本額多少算是大公司?

🔸開公司創業系列#6:公司登記地址可以登記自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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