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預售屋轉讓之必要費用認定大轉彎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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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的晚上,突然好幾個line群組不約而同都在分享一份財政部賦稅署的公文照片

原來是有關預售屋轉讓時應該如何計算「必要費用」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預售屋轉讓課徵房地合一稅之規定

自110/7/1起,如有出售預售屋之權利,且預售屋權利係在105/1/1以後取得,便會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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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房地合一稅2.0新增課稅範圍

1.房地合一稅稅率

至於課稅稅率則視「持有期間」長短而定,如下圖下半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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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房地合一稅修正前後之稅率與持有期間比較

這邊要附帶補充一下,預售屋權利如果等到交屋後才出售,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

舉例來說,若110/1/1簽約購買預售屋,112/1/1交屋,115/1/3出售成屋

持有期間並非110/1/1~115/1/3,而是112/1/1~115/1/3,稅率大不同

110/1/1~115/1/3之持有期間超過5年,適用稅率20%

112/1/1~115/1/3之持有期間未達5年,適用稅率35%

2.必要費用

最後與大家說明「必要費用」的部分

原先在房地合一1.0版本時,必要費用如未舉證憑證,可用成交價的5%來推計,且無上限

但2.0修正後,必要費用如未舉證憑證,降為成交價的3%來推計,且有30萬的上限

3.成交價之認定

這次大家討論熱烈的話題就是,預售屋的成交價如何認定呢?畢竟成交價就會直接影響必要費用之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3月23日發文核釋,預售屋轉售之成交價認定=原已付款項+轉售利潤

圖3:賦稅署公文

我們看以下範例

若某甲原先簽約購買預售屋900萬元,以1,000萬元轉售,獲利100萬元,已支付給建商100萬元

如果成交價=1,000萬,適用稅率45%的話,則房地合一稅計算結果如下:

(1000-900)-1,000 x 3% = 100-30=70萬元

70萬元×45%=31.5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新的認定方法下,則房地合一稅重新計算結果如下

(已付100+獲利100-成本100)-200 x 3% = 100-6=94萬元

94萬元×45%=42.3萬元

兩種算法,稅額差了42.3-31.5=10.8萬元,納稅義務人申報時不可不慎!

2022 03 31 09 07 57 國稅局再出招! 預售換約認定加嚴 30萬免稅額沒了 地產天下 自由電子報 2
圖4:信義房屋提供之試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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