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的晚上,突然好幾個line群組不約而同都在分享一份財政部賦稅署的公文照片
原來是有關預售屋轉讓時應該如何計算「必要費用」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預售屋轉讓課徵房地合一稅之規定
自110/7/1起,如有出售預售屋之權利,且預售屋權利係在105/1/1以後取得,便會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1.房地合一稅稅率
至於課稅稅率則視「持有期間」長短而定,如下圖下半部所示
這邊要附帶補充一下,預售屋權利如果等到交屋後才出售,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
舉例來說,若110/1/1簽約購買預售屋,112/1/1交屋,115/1/3出售成屋
持有期間並非110/1/1~115/1/3,而是112/1/1~115/1/3,稅率大不同
110/1/1~115/1/3之持有期間超過5年,適用稅率20%
112/1/1~115/1/3之持有期間未達5年,適用稅率35%
2.必要費用
最後與大家說明「必要費用」的部分
原先在房地合一1.0版本時,必要費用如未舉證憑證,可用成交價的5%來推計,且無上限
但2.0修正後,必要費用如未舉證憑證,降為成交價的3%來推計,且有30萬的上限
3.成交價之認定
這次大家討論熱烈的話題就是,預售屋的成交價如何認定呢?畢竟成交價就會直接影響必要費用之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3月23日發文核釋,預售屋轉售之成交價認定=原已付款項+轉售利潤
我們看以下範例
若某甲原先簽約購買預售屋900萬元,以1,000萬元轉售,獲利100萬元,已支付給建商100萬元
如果成交價=1,000萬,適用稅率45%的話,則房地合一稅計算結果如下:
(1000-900)-1,000 x 3% = 100-30=70萬元
70萬元×45%=31.5萬元
(已付100+獲利100-成本100)-200 x 3% = 100-6=94萬元
94萬元×45%=4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