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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公司召開111年股東會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延期
按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前於109年4月16日以經商10902015230號函示,公司若因「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109年股東常會有困難者,
公司法第170條
Ⅰ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Ⅱ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Ⅲ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因應COVID-19疫情現況日益嚴峻,經濟部於111年5月5日以經商11100594730號函告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重申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111年股東常會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