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上半年度營所稅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111年1月至6月)

by 蔡 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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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上半年度營所稅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111年1月至6月)

下表為國稅局彙整營所稅常見錯誤態樣,其中很多都是實務上常會遇到的狀況,值得大家參考並引以為鑑喔!

序號錯誤或疏漏態樣
1營利事業取得源自大陸地區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並申報扣抵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額,於計算大陸地區稅額扣抵限額時,誤以源自大陸地區之收入計算,未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限額。
2營利事業申報獲配屬經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應以該筆投資收益全額列報,誤以扣除該筆投資收益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後之投資收益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3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未注意土地取得日期,誤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短漏報所得。
4營利事業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簽證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非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5營利事業贖回發行登記地在境外並經核准在境內銷售之共同基金,該交易所得屬境外所得,誤以國內基金交易而申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6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7營利事業出售其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該交易所得係屬應稅之債權交易所得,誤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8營利事業應付工程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9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 8點第2款規定,人力派遣服務,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部分外國營利事業就取得我國境內之人力派遣服務收入,誤認為技術服務收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計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上開規定不符。
10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時,未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11營利事業進行合併,存續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45日內,代理消滅公司辦理決算申報,惟存續公司未於上開期限內申報,致消滅公司之決算所得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虧損扣除。
12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之短漏報所得及稅後純益,因未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於當年度盈餘之次一年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13營利事業自行申報營業淨利達所得額標準,又另行將營業淨利之自行依法調整數與帳載數之差額於申報書損益表第58欄項下減除,致所得額申報錯誤。
14營利事業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未按產製之實際成本申報交際費,誤以時價申報交際費,違反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
15投資公司取得被投資公司支付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課稅,  惟誤報為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16建設公司申報預售屋廣告費,未於預售年度以遞延費用入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17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新臺幣    (下同)2,400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惟營利事業按月發給伙食代2,400元且另申報加班誤餐費,未就合計數超過上開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不符。
18營利事業為麵粉製造廠,專營免稅貨物,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該營利事業申報進口小麥所繳納之營業稅,全數帳列營業費用,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規定,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並依同準則第60條規定就已銷售及未銷售部分分別轉列營業成本及期末存貨。
19營利事業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舊制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致出售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計算錯誤
20營利事業申報自行估列之國外佣金費用,因未實際支付並取得合法憑證,不予認定。
21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22營利事業借款購置機器設備,誤將截至交貨日前之利息支出申報為當期費用,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23營利事業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
24營利事業以其出資額乘以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之減資比例申報投資損失,經查其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屬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並非營利事業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之規定不符。
25營利事業申報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外投資損失,雖已取具被投資事業清算證明文件,惟未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不符。
26營利事業申報停電所造成原、物料變質損失,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亦未由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不符。
27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下稱研發投資抵減),惟查其研發技術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使用,未收取合理報酬, 亦未提供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營利事業之移轉訂價文件,與公司或  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0條規定不符,不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28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未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3條規定扣除政府補助款,致多計研發投資抵減稅額。
29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 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與研發投抵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不符。
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未依行為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 系統抵減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 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31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營業稅、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
32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國外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居家檢疫 後,營利事業仍指派員工至該區域出差,因雇主可預見員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其無法出勤係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本應給付員工檢疫期間之薪資,且其給付薪資不得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33為關係人背書保證,未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原始檔案下載:會計師公會

🔸延伸閱讀:110年度下半年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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