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盈虧互抵呢?公司創業初期如果虧損,可以保留遞延到以後年度嗎?如果可以,又要滿足哪些要件呢?
本文要與大家探討,盈虧互抵的四大要件,以及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對盈虧互抵要件的見解。
1.何謂盈虧互抵
所謂盈虧互抵,規定在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上開條文即俗稱的「盈虧互抵」,意思是當公司年度結算為虧損,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的話,便可將此虧損保留下來,於未來10年內,可與獲利互抵之後,再行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2.盈虧互抵範例說明
下面我們試舉一例與大家說明何謂盈虧互抵,假設甲公司近年損益狀況如下:

因此,111年度之營所稅稅額=500,000 × 20% = 100,000元。
如果沒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則110年度的虧損便無法保留下來盈虧互抵,則111年度的營所稅稅額會是=2,000,000 × 20% = 400,000元。
有沒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兩者相差30萬元,對中小企業來說影響不小。
3.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
要想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必須滿足4大要件:
(1)必須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申報
4.近期法院判決案例解析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是近期有關如期申報爭議的代表性案例,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的見解又是如何呢?
案件背景
甲公司105年度營所稅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列報虧損扣抵金額210,552,909元,於106年5月31日以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於106年6月2日完成稅款繳納。
稅局見解
106年5月30日(星期二)適逢端午節,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但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因而認定甲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之如期申報要件,否准其盈虧互抵,須補稅32,461,248元。
法院見解
(1)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02條等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依限如期申報,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至於繳款書收據則為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故所得稅法上顯將稅捐之申報行為及繳納稅款行為分別以觀,各有規定。
(2)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12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與繳納稅款行為,亦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3)且法條文義上,顯然無法解釋「如期申報」係包含完成繳納稅額。
也就是說,
5.結語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2號判決認定「如期申報」要件,並未包括「如期繳納稅款」。可能會改變未來稽徵實務上,稅局對於盈虧互抵是否滿足如期申報之認定標準。
然而,雖然上述案例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讓甲公司有驚無險地,仍可列報虧損扣抵,
6.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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