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開公司創業系列2:公司與行號之5大差異】的內容,我們進一步來討論一下,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有何不同?我該選擇哪一種?我們一起來看公司法中的規定。
1.公司的4種類型
✅無限公司:由 2 人以上股東組織而成,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就像前述的行號。基本上,選擇公司而不選擇行號,就是為了管控風險,設立無限公司其實很奇怪。因此,雖然無限公司確實存在於《公司法》中,但實務上數量極少。根據經濟部統計(截至111/6月),全國只有 6 家無限公司,盡皆為許久以前設立的歷史產物,後來也沒有任何新增的無限公司。(不到10家)
✅兩合公司:由 1 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 1 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織而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基本上,兩合公司就是結合了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但它跟無限公司同樣是歷史產物,目前全國只有 5 家(截至111/6月),也沒有任何新增的兩合公司。(不到十家)
資料來源:經濟部各類商業組織別登記家數月統計表
✅有限公司:由 1 人以上股東組織而成,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股份有限公司:由 2 人以上股東組織而成,由政府或法人股東籌組只需 1 人。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既然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已成歷史,接下來要思考的,就是應該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3大差異
2-1 股東人數考量
如果只有一個自然人獨資創業,就「只能」設立「有限公司」,因為公司法規定,
當然,不論股東人數多寡,皆可選擇設立有限公司,而且無需受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最少多 3 年就要改選董監事的限制。然而,
2-2 董事與監察人
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 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可設置董事 3 人。董事之人選,應經過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之同意,從「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也就是說,
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置董事不得少於 3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換句話說,
至於監察人,至少需設置 1 人,同樣由股東會來選任,且監察人不可以兼任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107年公司法修法,由於董監事由親友掛名情形時有所聞,因此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不設董事會,而僅設置董事 1~2 人,以符合實務運作並減輕企業遵法成本。
2-3 股權轉讓考量
有限公司的出資股權轉讓缺乏彈性,不易轉讓。根據公司法規定,非董事之股東想要轉讓出資額股權,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具董事身份之股東想要轉讓出資額股權,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三五好友共同創業,日後發生歧見甚至拆夥的可能性相當高,史書上班班可考。若是設立有限公司,一旦有某位股東想要離開(轉讓出資額),其他股東卻不讓他離開,很可能會搞到彼此撕破臉,然後開始有人故意擺爛,公司營運陷入僵局,最後變成殭屍公司、動彈不得。
所以,
題外話,民國104年開始,台灣引進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但它有一個獨一無二的特色,就是可於章程載明股份轉讓限制,當股東想轉讓股份時,必須滿足章程所定之條件才可以轉讓。其他有關閉鎖性公司的細節,我們會在後面的章節與大家一起來探討。
3.FAQ及彙整比較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股東人數規定?
有限公司僅需股東一人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則需有自然人股東兩人方可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人數最少是多少?
107年公司法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不設董事會,最少僅需設置董事 1 人及監察人 1 人。
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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