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本月初發布了一則新的解釋令(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簡稱 1102 令),是關於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根據新函令規定,當民眾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可以將每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一併計算在內,這樣一來,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變得更加寬鬆。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當我們不幸連續失去家人並繼承房地時,我們在出售這些不動產時的房地合一稅可能會有所減輕。以下將更詳細地介紹這則函令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一、新函令發佈前之規定
在 1102 令發佈前,當發生連續繼承時,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只能計算上一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舉例說明如下:
甲父於 2016/7/1 買入房地,並於 2021/7/1 過世,房地由其子乙繼承。隨後 2022/7/1 乙也不幸身故,房地由其子丙繼承。
若丙於 2023/5/1 將此房地出售,於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持有期間時,
但 1102 令發布後,
二、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重點內容
本次 1102 號令,其內容重點幫大家整理如下:
1.連續繼承或受遺贈的定義
連續繼承或受遺贈指房地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的情況。
2.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交易 105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在計算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各款持有期間,和同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期間時,可以合併計算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但如果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則不適用合併計算。
3.合併計算期間的限制
若想合併計算期間,以適用所得稅法第一項第一款自住400萬元優惠者,須滿以下條件:
- 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房屋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事。
三、結語及FAQ
房地合一稅自 2016 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 7 個年頭,這段期間財政部不斷針對實務上大家所遭遇到的一些問題,發佈相關解釋函令,以達到租稅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本次 1102 令的發佈,雖然來的有點晚,但晚到總比不到好,1102 令為一些在家庭方面遭受連續不幸的民眾提供了一些減輕稅負的可能性,實為一大幸事。
對納稅義務人來說,財政部這則解釋令有利於納稅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除對於據以申請案件發生效力,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
出售連續繼承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房地合一持有期間?
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將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合併計算期間的限制
以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四、延伸閱讀
🔸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指南:自用住宅以小換大、以大換小的申請條件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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